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中标结果
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中标结果
项目名称: | 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 | ||
项目法人: | 合肥海恒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经开区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0-09-25 00:00:00 |
项目名称 | 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 | ||||||||||
项目编号 | 2020AJJCJ00014 | ||||||||||
委托方 | 合肥海恒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0年10月28日9:00始至2020年11月17日17:3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0年11月18日9:00始至2020年11月1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 | 1层 | 砖混 | 265.2 | 3 | 7.956 | 0.8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禄园144#116-118(海恒步行街)。 2.标的权属情况:商铺建筑面积为265.2平方米,为1层建筑。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瑕疵说明及承租人注意事项: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应及满足《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租赁目的不能达到或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及场地的用途:无。 2.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包含在租赁限内。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租赁目的不能达到或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 3个月 支付一次,第一年为中标价,以后每年租金按上年租金的3%比例递增。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年租金的30%,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后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一) 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均可参与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业态、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意向承租人应现场踏勘出租标的,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即使面积存在误差,但不调整中标租金。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自行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解除、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特别说明: 1、租赁房屋以现状出租;房屋按现状交付承租人后,在租赁期内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承租人负责,但非承租人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2、出租方按房屋现状交付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除外)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3、承租方同意接受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承租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4、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出租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承租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内如《房屋租赁证》有效期届满,则承租方需及时重新办理;如承租方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有关部门要求出租方缴纳租赁证办理费用,出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缴纳给有关部门,同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6、如因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出租人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承租人承担。 7、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租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租赁目的不能达到或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仅限于原租赁合同中载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企业库注册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2.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3.注册咨询电话:****-********,********。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承租人不需要重新注册。 | ||||||||||
项目登 记 | 1.登录: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保证金账号如下: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 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年或其整数倍。 4. 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五、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1会议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交易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1会议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免收 | ||||||||||
六、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 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七、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世娟,联系电话:****-********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 ****-******** | ||||||||||
技术支持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0月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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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加价幅度在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以行使优先权,以当前最高报价相同的价格报价。当其报价与其他意向方的报价并列最高时,因其享有优先权而成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我中心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由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承租人。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②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合肥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1、租赁商铺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禄园144#116-118(海恒步行街),建筑面积为265.2平方米,为1层建筑。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应满足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租赁目的不能达到或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叁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交付给甲方。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商铺租金元/月(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计算),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年度基础上上浮3%。
(二)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元),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乙方提前30日支付至甲方。
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导致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乙方逾期未接收的,自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租赁期限及租金。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合格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涉及向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负责办理;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该房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和发生放障的,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聘用具有相关资质的维修公司在3日内进行修复。乙方在3日内未予修复,则甲方有权代为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修复而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如乙方不配合或阻扰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依法依规经营过程中,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风险及责任自负。
(二)租赁期间,租赁物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破坏、毁损周边绿化,不得随意改建、搭建房屋,不得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场地及附属设施进行任何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如乙方发生破坏、毁损绿化、随意改建、搭建房屋等违约行为,甲方每次扣除违约金500-2000元。如乙方进行任何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甲方每次扣除违约金2000-5000元,直至解除合同。
(三)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场地管理规定,做好租赁区域绿化(如有的话)保洁工作及水电设施等日常维护工作,配合甲方做好日常检查及管理,积极配合上级检查、文明创建等工作。在合同期满前一月内,乙方必须恢复租赁场地范围内的全部原状。如乙方不遵守甲方场地管理规定,甲方每次扣除违约金200-500元。如乙方未做好租赁场所的美观、整洁和租赁区域绿化保洁工作、水电设施等日常维护工作,未配合甲方做好日常检查及场站管理,未积极配合上级检查、文明创建等工作,甲方每次扣除违约金200-1000元。
(四)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租赁期内,乙方须与属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甲方和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单价按照同类物业单价执行。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二)在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乙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达30日的。
3、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1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首年租金的30%。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首年租金30%的违约金(¥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首年租金的30%。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除须补交租金、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逾期款项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返还房屋的,应按照当时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乙方使用该房屋地址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的,须在租赁到期日或本合同终止日之10日内迁出该房屋地址,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迁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时日租金两倍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以甲方损失为限。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
委托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人: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
原项目编号:2020AJJCJ00014
原公告日期:2020年10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
原项目编号:2020AJJCJ00014
原公告日期:2020年11月17日 17: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项目(项目编号:2020AJJCJ00014)更正公告如下:
原公告中:“出租标的所在层数1层”,更正为“出租标的所在层数1-2层”。
注:此公告视同招租公告的组成部分,与招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单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B座1楼
联系人:杨工
电 话:****-********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11日
三、附件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合肥海恒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对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项目进行公开招租,2020年11月18日确定了承租人。
现承租人余亭亭放弃中标资格,该项目流标。
项目负责人:杨工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1.20
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项目成交公告
项目编号:2020AJJCJ00014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合肥海恒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对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进行公开招租,2020年11月18日确定了承租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出租标的: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
承租人:余亭亭
首年承租金额:532560元
项目负责人:杨工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11.18
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
合同编号: | 2020AJJCJ00014 |
合同名称: | 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 |
标段编号: | 2020AJJCJ00014 |
标段名称: | 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 |
招标人(甲方): | 合肥海恒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
中标人(乙方): | 李立蒙 |
所属地域: | 安徽省 |
合同金额: | 102.48188万元 |
合同签订日期: | 2021年06月08日 |
合同公告日期: | 2021年06月08日 |
代理机构: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中标、成交公告: | ********4&infoid=5792fda1-20ef-4a1d-a650-be47a*******" target="_blank">经开区福禄园144#116-118房屋招租中标公示 |
合同附件: | 详情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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