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公车服务中心驾驶员劳务外包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公车服务中心驾驶员劳务外包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0063-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信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县公车服务中心驾驶员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006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县公车服务中心驾驶员劳务外包服务采购 其他服务见采购需求26*******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伍拾肆万叁仟贰佰壹拾陆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CSCG********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人数

月支出(元)

年支出(元)

备注

一、人员费用

1

基本工资

11

33088

397056

驾驶员

2

五险一金

11

12804

153648

驾驶员

3

其他

11

38268

459216

驾驶员

人员费用总计:84160元/月

二、外包服务费

4

现场管理人员工资

1人

4000

48000

5

管理人员五险一金

1人

1164

13968

6

人员招聘

1项

/

6000

7

专业培训

12人

/

6000

8

劳保

12人

/

7200

9

年度体检

12人

/

6600

10

服装

12人

/

7200

11

不可预见

1项

/

10000

12

税费

1项

/

9189

13

其他

1项

/

49715

外包服务费总计:13656元/月

26个月 合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6-07 ——2023-08-06

3.2 履行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由中标人负责本项目的劳务外包工作,并按招标人要求执行。

2、具体进场时间由甲方确定,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再安排人员进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9,说明:每二个月支付一次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9,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9,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9,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9,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9,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9,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9,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9,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9,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9,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69,说明:/
第1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56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72,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湖南信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用工制度,与派驻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按月支付劳动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及个税代扣代缴,负责劳动关系维护,管理人事档案,代办员工有关证件,处理劳资纠纷,支付经济补偿金,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派驻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属供应商,采购人与派驻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采购人不与派驻服务人员直接发生任何费用。

(二)供应商对派驻服务人员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负责处理派驻服务人员提出的任何劳动争议和纠纷包括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不得因派驻服务人员劳动纠纷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需求,如发生工伤,由供应商负责工伤申报、报销及相关赔偿事宜。派驻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有责事故,相关责任及赔偿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派驻服务人员驾驶公务车辆引发的第三者责任及驾驶员自身的损害责任。

(三)派驻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等风险,保险范围以外的全部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负责派驻服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和纪律教育,应保证对每位驾驶人员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培训教育,及时进行人员驾照年审等工作,对涉及工作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外泄,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派驻服务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期间(包括加班或上、下班途中),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派驻服务人员必须遵守采购人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对于服务单位人员违反规定或者未经县公车中心调派(批准)使用公务车辆行为,有权拒绝出车,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六)派驻服务人员上班工作期间,应做到不迟到、早退、旷工等,有事应向服务团队管理人员提出申请,获准后才能请假,由此造成岗位缺失由供应商补足。

(七)如遇紧急性、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供应商须服从满足于采购人要求,建立值班制度,保证全天24 小时待命,轮流安排人员在岗值班,随时保障公务出行需要,期间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八)派驻服务人员被采购人或服务单位投诉并查实有过错的、出现不遵守纪律及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建议供应商更换该人员,重新派驻符合要求的服务人员。

(九)由采购人为派驻服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但不是必须的。如不能提供由供应商负责在指定服务场所周边200米范围租赁场地,场地面积能满足服务需要,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十)采购人有权对派驻服务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对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的派驻人员遵守纪律、车辆行驶安全、车辆维修保养及时、车辆保障出行情况、使用单位人员满意度等按月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该考核结果既作为供应商更换人员的依据,也作为采购人支付服务费用的依据。

(十一)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人员需求情况作出人员安排计划,满足采购人的用人需求。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更换或减少派驻人员。派驻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必须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采购人有权对派驻服务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实际工作表现,提前1个月向供应商提出增减、更换驾驶人员要求,供应商必须服从并及时调整安排到位。

1、在服务期内,派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更换: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工作能力(驾驶技能、服务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C.不服从采购人工作安排;

D. 违反劳动纪律或采购人的规章制度的;

E.失职、营私舞弊,给采购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F.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G.泄露采购人或服务单位工作内容的;

H.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出现以下情况,造成人员缺岗的由供应商补足:

A.派驻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派驻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 派驻人员请假、缺岗、缺勤的;

D.女性派驻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十二)在服务期内,采购人退回派驻人员或要求供应商人更换派驻人员,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由供应商承担。服务外包项目合同期满,采购人不再继续签订,或因供应商原因,采购人提前解除合同的,由供应商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派驻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由供应商承担。

(十三)在服务期内出现派驻人员擅自使用公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公车、假公济私或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负责赔偿相关经济损失,采购人依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十四)若供应商在服务期间,违反下列规定将解除服务合同,并追究一切损失:

1、未经采购人许可,将承包的服务转包、分包他人;

2、严重违反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

3、出现重大事故或问题。

(十五)在人数人员基本信息等方面符合采购人的管理要求。采购人全程参与、监督招聘过程。每月工资发放之前必须将工资发放标准交采购人审核,财政支付未到位时,中标人必须无条件垫付人员工资、社保等,不得拖欠。采购人将以分项报价表为依据对中标人人员费用发放情况进行打分考核。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对中标人及派驻人员具体的考核方案细则由采购人制订和审定。本项目对中标人及派驻人员具体的考核方案细则由采购人制订和审定。

考核细则

分值

扣分标准

备注

履约行为

25分

服从机关事务中心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及时响应中心交办各项事宜;执行公车管理相关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20

未能及时响应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扣4分;未按值班备勤制度进行值班备守的,一次扣6分;监督检查中发现公车管理制度,如加油、洗车、维修等制度执行不严,一次扣4分。未能及时做好车辆保养、维修、年检年审工作,车辆疏于日常维护保养,造成车辆中、大修,一次性扣5分。扣完为止。

1.及时响应:要求履约方在收到并及时用信息回复中心出车指令后,调派驾驶员及所需车辆按派车单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10分钟内未及时回复信息或不按中心要求派遣驾驶员及所需车辆或未按派车单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均视为未及时响应。

(考核依据:履约方回复的信息、派车单(纸质件或电子档照片)、GPS定位、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或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

2.值班要求:工作日值晚班(19:00-22:00),周末、节假日轮值,全天坐班(按中心夏季冬季作息时间要求)。迟到、早退、旷工、中途离岗均视为未按值班备勤制度值守。

(考核依据:考勤打卡记录、值班日志、出车记录、电话或实地督查记录)。

3.制度执行要求:车辆须遵守中心定点加油、洗车和保养维修制度,车辆油费每月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天车辆内外按要求保持干净清洁;车辆每5000公里保养1次,每年车辆5000元(含)及以上的维修不超过2次,车辆年检年审不过期。未做到以上要求均视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制度执行不严。

4.车辆大中修:中修指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修理,大修指维修费用10000元以上修理。

(考核依据:洗车登记台帐、日常检查记录、车辆维修单(含保养)、维修厂鉴定意见、车辆燃油明细、年检年审合格证明。)

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提供的分项价格表按时发放人员费用,不拖欠。

5

未按投标文件提供的分项价格表按时发放的,一次性扣完5分。

按时发放: 要求履约方每月25日前及时发放人员当月工资和加班费;月底前购买人员当月五险一金;其他工会福利等待遇均应在法定节日之前发放。未做到以上要求则视为拖欠。

(考核依据:银行支付凭证、驾驶员实名意见反馈、驾驶员收到的费用到账信息。)

工作

纪律

25分

规范驾驶员上班工作纪律和日常行为规范,提升驾驶员规矩意识、纪律意识、服从意识。驾驶员因身体不适或车况不佳,不能正常工作,应向县公车服务中心及时汇报。

8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驾驶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和日常行为规范,每发现一次扣2分;工作中未经批准无故脱岗或旷工,一次性扣3分;驾驶员不服从中心工作安排,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1.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工作日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脱岗,请休假须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各项行为不违反《长沙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平台车辆驾驶员日常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版)》要求,确保以饱满的精神、文明的公务作风投入工作。

2.服从安排:驾驶员听从指令出车,出车途中及时配合中心调度员作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含临时性、紧急性要求)。

未做到以上要求视为未遵守中心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或不服从安排。

(考核依据:中心现场督查(拍照)、中心回访用车情况记录、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或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工作纪律及日常行为规范知识检测。)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落实车辆定点停放,专人专车,行车区域管理相关规定(除执行公务外,公车不能驶入私人会所、高档小区及景区等地)。不得公车私用或借车给他人使用,未经批准公务车辆不得驶出规定区域。

9

监督检查中发现不按要求定点停放、公车私用,借车给他人使用、超范围用车,或未经批准擅自驶出规定区域的行为一次性扣完9分。

不按要求定点停放、公车私用、借车给他人使用、超范围用车、未经批准公务用车驶出规定区域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行为。

(考核依据:GPS定位、派车单、中心督查或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记录。)

严守保密约定,加强驾驶员保密意识,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国家公职人员相关要求遵守相关保密协定。

8

不遵守保密要求,违反保密协定,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性扣8分。

保密约定:履约方与中心,履约方与所聘驾驶员签定保密协定,严格保守用车单位及中心工作秘密。如没有签定保密协定或用车单位检查、考核、暗访等工作因履约方或所聘驾驶员原因泄密,均视为未遵守保密要求。

(考核依据:《保密协定》签定情况、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中心督查记录。)

服务态度20分

爱惜车辆,保持车辆卫生干净整洁,驾驶平稳;提升驾驶员服务意识,热忱服务,微笑服务;对用车人合理合法的应急公务能全力配合,最大限度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10

车辆“脏乱差”每次扣2分;开急车、开快车每次扣2分;应急工作不能配合,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扣3分;服务态度较差,遭用车单位投诉,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1.车辆干净整洁(与脏乱差相对):外部及车窗、车挡玻璃无明显尘土、泥巴等污物,公务用车标志清晰可见;内部内饰干净摆放整齐,无垃圾和明显污渍、灰尘,空气清新,无异味。

2.应急工作:用车人要求驾驶员配合的临时性、紧急性工作。

3.服务态度:驾驶平稳,不开急车快车,注意用车人感受;对用车人提出的要求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尽量满足;语言文明,态度随和耐烦。

(考核依据:轨迹回放查车速、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中心督查或服务回访记录。)

加强公务用车服务流程规范和管理,做到提前熟悉线路,事先做好行车预案,不随意变更或调整路线,保证用车单位用时需求。

6

因事先未做好预案,线路不熟悉或随意变更或调整线路影响用车单位出行,被用车单位投诉或经中心监督检查发现,每次扣2分。不能及时、高效、准点完成服务单位公务出行,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1.用车服务流程:接收到出车指令后,立即与用车人取得联系,问清楚行程和关键时间点,将行车预计线路及路况告知用车人,请用车人确认路线。

2.及时高效准点:驾驶员提前到达指定地点等待用车人,出行途中无线路不熟悉或遇常规性堵车、长期性施工等影响行车时间的情况(驾驶员理应知晓却未知的情况),能在用车人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目的地。

(考核依据:GPS定位、派车单、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或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中心督查记录。)

提升驾驶员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准确领会用车人要求,服务精准;行车前及用车服务中保持与用车人及时联系,做到随叫随到。

4

行车前不与用车人联系,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2分;行车中因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与用车人失联,影响用车人工作,每次扣3分。用车未完成提前离开的,每次扣4分。

沟通协调: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或突发状况,及时与用车人沟通协调,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或损失。行车中保持手机畅通,随时联系,及时回应用车人的需求。

(考核依据: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或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中心督查或服务回访记录。)

安全行车30分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制度,责任主体明确;消防设施设备齐全,全员懂操作,安全投入有保障;每月开展安全文明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安全文明驾车意识。每年第2季度须对所有员工开展一次消防演练,熟练掌握灭火器操作方法。

10

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扣5分;未配备车载灭火器,一次扣3分;未落实或落实日安全生产早会制度不到位,扣3分;未定期开展车辆隐患排查,扣3分;未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教育培训,每少一次扣2分;未开展全体员工消防演练,扣3分;督导检查中发现驾驶员车内乱扔垃圾、吃槟榔、吸烟等行为,每次扣2分。

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等。

2.安全文明教育培训: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车辆自查、安全驾驶、消防演练等方面的培训。

(考核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及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202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现场查看资料、座谈、知识测验、实操示范、督导检查记录)

抓好安全行车管理,督促落实行车前的安全检查,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故障问题及时维修,按时年检、年审确保各项性能安全。

10

督导检查中发现行车安全督促执行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隐患,每次扣4分;扣完为止。

行车前安全检查:对车辆刹车、轮胎、仪表盘、机油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可预判的安全隐患。

(考核依据:登记记录、检查记录台账)

行车期间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驾驶技术优良,无交通事故。文明礼貌行车,行车途中不得做与安全驾驶无关的事。

10

因驾驶不当,违反交通规则的,每次扣3分;发生安全事故,驾驶员免责的不扣分,承担次责扣5分,承担主责扣10分;累计多次交通事故,本月将直接评定不合格。督导检查中发现开斗气车、野蛮车,乱鸣笛,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1.违反交通规则:履约方驾驶员驾驶车辆相关违章信息将统一发至中心指定联系人处。

2.安全事故定责:以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意见或鉴定书为准。

3.其他:在日常督查中,发现车辆有刮蹭、损坏,驾驶员未及时上报的属于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责。

(考核依据:违章信息、事故认定意见或鉴定书、用车单位纸质档反馈意见或用车人实名投诉登记、中心督查记录、车辆维修记录。)

合计

100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要求乙方随时通报外包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与评价;

2、对乙方的业务经营状况以及内部保密、操作风险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评估;

3、对于不符合甲方管理或业务要求的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予以更换;

4、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包业务的内容进行适当变更或调整;

5、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6、不得要求乙方及乙方派驻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外包业务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外包服务任务;

2、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处理承包事务;

3、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于服务、管理过程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4、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甲方报送业务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5、乙方应在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处理外包业务,不得擅自变更外包业务的要求;

6、乙方应亲自处理外包业务,不可转交第三人完成;

7、乙方对外包业务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服务与成果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标准;

8、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约定时限内更换、调整派驻工作人员;

9、乙方在处理业务中取得财产的或其他利益的,应当立即转移给甲方,乙方不得迟延交付或擅自使用;

10、乙方应保证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全部必要的资质、资格,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其派驻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法用工,依法为其工作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依法支付员工的其他各项法定待遇。如因乙方违反相关劳动、社保法规或管理规定导致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仲裁或法院要求甲方支付相关员工待遇或赔偿的,乙方应补偿甲方的全部支出,甲方有权依本合同向乙方追偿全部。

11、乙方工作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期间(包括加班或上下班途中),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依法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在提供服务期间,如遇乙方派驻人员患病、非因公负伤,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在此期间替换合适的工作人员(技能考试和面试需合格),确保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不间断。

13、乙方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保密教育,对涉及为甲方服务工作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由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将承包项目发包或转包,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二)若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15 天内未能配齐符合采购人需求(见采购需求第三大点第3项“所有派驻服务人员要求”)的派驻人员,则视为中标方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在服务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派驻员工。派驻人员因为调走、辞职或被中标人辞退等原因导致派驻人员不足的,而中标方在5 天内未能及时补齐符合项目要求(见采购需求第三大点第3项“所有派驻服务人员要求”)的派驻人员时,则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期项目服务费用抵作违约金不再支付。

(四)因中标方服务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一经查实,则视为中标方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中标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若中标人在一个季度内违反其他服务承诺或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次,则视为中标方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本期项目服务费用抵作违约金不再支付。

(六)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乙方违反其义务或声明的;

2、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准确完成外包业务,造成经济损失和效能损失的;

3、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工作人员的;

4、乙方更换后的工作人员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5、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外包业务进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甲方正常工作或造成损失或其他外部负面影响的;

6、未经批准,乙方驾驶员擅自用车或将车辆擅自驶出规定区域,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乙方驾驶员酒后、醉酒驾车被公安部门查处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7、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错造成甲方涉及纠纷并最终承担责任的;

8、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

9、乙方丧失外包资质或终止营业、解散、破产事件;

10、将成交的服务转包、分包他人;

11、严重违反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考核结果在75分以下的);

(七)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立即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3、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甲方违约事件及处理条款:

甲方如未按约付款的,则乙方应书面催告;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承担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达30日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未履行部分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九)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十)采购人每两个月支付一次费用。根据每月综合考核结果(考核方案附后),确定支付服务费,支付时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所在地税务发票。

1、对考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甲方全额支付费用。

2、考核结果在90分至85分(含),甲方扣除5%服务费。

3、考核结果85分至80分(含)甲方扣除10%服务费。

4、考核结果在75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甲方扣除20%服务费,供应商必须进行整改,采购人有权直接调整派驻服务人员。

5、考核结果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决定解除外包服务合同。

6、如出现:供应商派驻服务人员擅自使用公车或擅自将车辆驶出规定区域,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乙方派驻驾驶员酒后、醉酒驾车被公安部门查处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立即终止或解除服务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39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以北、望仙路以南开元鑫阁1栋1405
法定代理人:周向阳法定代理人:郭清
委托代理人:邓梦晴委托代理人: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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