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意义环保地块场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公示

原意义环保地块场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公示

1、项目概况

本次调查地块占地面积约87亩,位于原安徽意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厂区,目前该地块已被蚌埠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并于2017年实施了拆除,未来作为一类用地进行开发。

根据《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 第4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后,其原址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积极组织和督促地块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地块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调查和评估,并对发现存在污染的地块制定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方案,以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地块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

2021年4月,蚌埠市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组织人员和资金对原意义环保地块场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南大环规院”)中标该项目。

南大环规院首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地块土地利用历史及现状进行资料收集与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了访问调查;然后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国家有关技术导则制定工作方案,于2021年4月16日进场采样;最后通过统计、分析第三方检测单位(经过CMA认证)出具的监测数据来判断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污染状况,得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并编制《原意义环保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2调查目的及原则2.1 调查目的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是识别和评估地块环境污染或潜在地块环境污染的过程,即对地块上过去和现在的各类活动、特别是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进行调查,若出现超出风险评估筛选值的污染物,则进行后续详细调查,制定详细调查采样布点方案。

本次原意义环保地块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相关的技术导则和标准,拟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初步采样监测与评估,实现以下目的:

(1)初步查明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判断地块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和潜在污染物种类等污染源总体特征;

(2)分析地块中关注污染物的含量、迁移途径和分布区域,以初步掌握该地块污染现状和主要特征;

(3)选择和建立地块中各环境介质中潜在污染物的风险筛选值,筛选地块关注污染物,以判断是否需要开展详细调查,为有关部门提供地块环境管理的决策依据,确保该土地后续开发利用的安全,避免地块内遗留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2.2 调查原则

针对性原则。针对地块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规范性原则。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地块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可操作性原则。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3 调查技术路线及方法

地块环境调查应分为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三个阶段进行。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阶段将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为基础,具体采取如图1.5-1中红色框线所示的技术路线开展相应的初步调查评估工作。

3-1 地块环境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本次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包括以下场地调查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初步采样分析部分,调查过程包括场地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初步调查方案编制、现场采样、样品分析、实验室检测分析、数据评估、结果分析、编制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信息,进一步进行判别。

4、结论4.1 布点及采样情况

本次原意义环保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过程中,在调查范围内共布设了11个土壤采样点,在厂区外布设了1个土壤对照点,采集并送检了土壤样品40个,另外包括不小于10%(4个)平行样,共计采集、检测土壤样品44个。在调查范围内设置3口地下水监测井,在厂区外布设了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计4口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检测地下水样品4个,另外包括不小于10%(1个)平行样,共计采集、检测地下水样品5个。

对这些样品中的pH、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六价铬、VOCs(含甲苯、二甲苯)、SVOCs、石油烃等指标进行检测分析。

4.2土壤样品分析评价结果

(1)地块内土壤样品pH值在7.3-8.5,pH平均值为7.8。对照点土壤样品的pH平均值为7.9,地块内土壤酸碱性与对照点基本保持一致。

(2)土壤样品中检出6种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3种VOCs(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1,2,3-三氯丙烷),未检出SVOCs。

(3)筛选结果表明,所有土壤样品均不超过GB36600中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4.3 地下水样品分析评价结果

(1)地块内地下水pH值在7.31~7.86之间,对照点位地下水pH值为7.71。

(2)地下水样品中检出3种重金属(镉、铜、镍)、石油烃(C10-C40)、2种VOCs(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未检出铅、砷、汞、六价铬、SVOCs。

(3)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通过分析各个碳段的检测数据,得出碳段检测结果最高的为芳香烃C16-C21检测结果为107μg/L,其次为芳香烃C12-C16检测结果为103μg/L。芳香烃的检测结果较高,脂肪烃的结果较低。

(4)结果表明,所有地下水样品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值或相关筛选值。

综上,原意义环保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中污染因子均未超出相应筛选值(标准值),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一类用地使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调查 状况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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