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雾炮车降尘工作服务外包合同公告

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雾炮车降尘工作服务外包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0103-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雾炮车降尘工作服务外包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01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优惠率(%)
1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道路应急炮雾降尘服务外包项目 其他服务详见附件27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公里)

1

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

雾炮车降尘工作服务

环卫

本项目为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

雾炮车降尘工作服务项目,具体采购需求见下文。

1

58.24

合计金额小写:58.24元/公里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捌元贰角肆分/公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7-01 ——2023-06-30

3.2 履行地点:东至东七路(含),西至桂花路(含),南至新安路(含),北至南山路(含);具体范围以甲方划定范围为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月考核,季付款模式进行雾炮车降尘工作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1、本合同所指的服务费是指乙方通过公开招标所成交的中标单价;

2、根据乙方此次投报的中标价,综合单价为人民币伍拾捌元贰角肆分/公里(¥58.24元/公里),此单价包括(人工、油耗、车损、水费等)为24个月服务周期内的包干单价,不再上调综合单价;如遇突击任务需临时增加作业范围时,双方协商处理。

3、支付方式为:本项目无预付款,甲方采取派单制,按实结算即中标单价*实际公里数=最终结算金额,甲方每个月汇总,凭每月派遣结算资料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按季度结算。(实际公里数以作业范围的车辆GPS数据为准)。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通转银行转账付款给乙方。

4.2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大南路支行(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按规定时间、路线准时出车工作(接到业主单位派遣任务后)。

2、出车前,要做好车辆的检查,特别是油泵、水泵、炮机主体各系统是否完好、灵敏有效。对制动系、传动系、转向系、润滑系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并做到所有系统可正常工作。

3、作业时先检查炮雾高度,严格按照采购要求执行。

4、完成炮雾作业后,要对车辆进行清洗和日常保养,有故障及时报修保证次日的正常用车。

5、作业时,要求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尽可能不造成交通拥堵。

6、作业时车速不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高速炮雾作业。

7、车辆到指定地点加水,车辆在消防栓加水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

8、 资料统计、整理、归档管理(可供查询的记录要有:检查记录、报修记录、修复记录、交工记录、机械化炮雾车保养维护记录及出勤记录,相关本底资料,如有变化应及时上报备案)。

(一)人员最低配备要求

1、炮雾作业工程车司机1名。

2、所有人员进场时间必须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进场。

(二)机械设备最低配备要求

序号

范围

设备名称

规格要求

每年度最低配备数量(台)

备注

1

环卫

保洁

炮雾车

喷雾高度≥80M

1

说明:

乙方的所有机械设备必须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进场,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其他要求及说明:

1、乙方在服务期间,甲方以长沙县城管局市政行业考核办法及细则为依据,对乙方完成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考核。该考核清单每月汇总,结算时严格扣除扣发款项,乙方一个月内各项考评扣发在4次及以上且都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视为乙方不履行信用条款,属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2、其他要求

(1)为便于对机械设备的监管,甲方要求乙方投入本项目的所有机械设备必须统一标识、专车专用,务必按合同约定配足机械设备,确保作业质量及恶劣天气应急处理。

(2)乙方所有设施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达到良好,统一按采购单位规定式样标有明显标识,所有车辆必须统一安装4G无线网络传输的即时视频监控系统、GPS装置和行车记录仪,与甲方生态环保工作负责人对接,乙方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乙方设备只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作业,严禁未经允许私自外出作业,不得随意调动。

(3)乙方所有车辆必须按交通法律法规要求配有专职司机,车辆行驶证和司机驾驶证复印件必须报送甲方存档。

(4)乙方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进场前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确保无重大疾病、有劳动能力、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能胜任本工作的方能上岗。体检报告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整体要求:符合长沙县泉塘街道监管考核办法的考核标准要求。

2、炮雾作业时间,由采购人采用派单制。

3、安全生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制度,依法生产经营和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五到位”。服务期间在作业时如有中标单位人员或车辆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中标单位负全责,采购人免除一切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审定乙方制定的环卫作业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乙方遵守;

3、审定乙方提出的炮雾作业年度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4、甲方的有关部门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月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甲方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并有权按照考核结果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5、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失金额达伍万元以上)或管理严重失误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被媒体报道或被投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6、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炮雾作业管理工作;

7、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的炮雾作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对项目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量的炮雾作业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3、有权按时从甲方收取服务费;

4、接受环卫主管部门和甲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管理期间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或涉及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5、乙方的员工应做到相关证件齐全,并将复印件送甲方备案,管理应符合长沙县政府及甲方要求,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乙方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员工(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能因与劳动者纠纷影响到甲方;

7、乙方不得将整体或部分管理责任对外分包或转包;

8、在委托管理的区域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乙方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9、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如管理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毁损或给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炮雾作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甲方应该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情况,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由甲方无息退还。

2、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

3、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4、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6、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7、本项目不得分包,更不允许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8、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附 则

1、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东四线地址: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102号
法定代理人:李文杰法定代理人:王大伟
委托代理人:龙青松委托代理人:莫锋铧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外包 工作服 雾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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