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宁夏中选结果的通知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宁夏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五市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11号)等政策要求,遵循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推进思路,经生产企业申报、配送企业确认、协议签订等前期准备,5月20日我区正式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遵守协议

(一)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各采购单位按照《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用户办理CA数字证书的通知》(宁医保函 〔2021〕 79号),在办理CA数字证书后,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与生产、配送企业自行签订购销合同。并遵守合同约定,按照明确的中选药品年度约定任务量,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品种,并按时结算货款。

(二)明确生产企业药品供应主体责任。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各生产企业按照自主选择确认的配送关系,落实药品供应责任,确保中选药品在规定时限内配送到位,并实现全区范围覆盖。我区将按照信用评价、配送考核等相关办法严格管理。

(三)非中选药品同步调整挂网价格。中选药品同品种非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一致性评价药品须提交价格调整申报资料,其价格须与全国挂网价格保持一致;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后的价格与中选药品同步挂网执行。

二、落实任务,加强监测

(一)实时开展中选药品采购任务量监测管理。各市、县(区)医保局要总结既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适时开展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中选药品采购任务量执行进展情况督查,确保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品种药品持续有序的采购,对于采购量快速完成并超量、零采购药品和采购季度明显滞后的医疗机构进行督查,确保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做好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五市医保经办机构统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为简便高效做好基金预付,可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按照医院办医、医联体管理等方式,统一打包由上级医疗机构统一制定采购计划、核算采购金额,进行打包预付。预付办法按照自治区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定期开展平台采购数据监测分析。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定期统计分析中选药品采购数据,对零采购、采购数据明显增多或减少、非中选药品采购占比高等异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自治区医保局反馈监测分析数据及相关报告。

三、合理引导,做好宣传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相关政策措施,深入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宣传引导,积极联动、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宣传培训,贯彻政策及任务执行,使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舆情监测、处理及社会风险防范,引导医疗机构规范合理使用药品,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对落实集采任务过程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宁夏中选结果的通知.pdf

自治区医保局

2021年5月8日

抄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标签: 集中采购 药品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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