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电子数据取证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电子数据取证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JZ-********0158-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万盛柏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电子数据取证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5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电子数据取证勘察箱 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含三年软件升级费用,主要满足现场勘查需要,包含取证魔方,计算机快取系统,法眼视频分析系统,高速复制等设备。1269900
2鉴定工作台 物证检验鉴定设备专业鉴定工作台,内置漏电保护和强静电接地座。129900
3手机取证设备 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含三年软件升级费用,主要满足手机取证中密码破解,以及数据恢复的需要。1342000
4网络取证设备 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含三年软件升级费用,主要满足互联网远程取证、服务器取证的需要。1293200
 合计金额小写: 935000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叁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

2

3

4

5

7

8

9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单价(含税)

数量

合计(含税)

1

电子数据取证勘察箱

美亚柏科

DC-3018R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69900.00

1套

269900.00

2

鉴定工作台

美亚柏科

PJ-8000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9900.00

1套

29900.00

3

手机取证设备

平航

PK 520

杭州平航科技有限公司

342000.00

1套

342000.00

4

网络取证设备

弘连

RF 5202

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93200.00

1套

293200.00

合计:

小写:935000.00元人民币整(含税)大写:玖拾叁万伍仟元人民币整(含税)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货到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上门免费安装调试并交付甲方使用。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1.2乙方须加强组织管理,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3货物在交付甲方指定地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1.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二)产品安装

2.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2个工作日内安排工程师上门安装调试。

2.2、本项目的安装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为产品的运行调试提供相应的技术和备件支持。

2.3、乙方须加强设备安装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

2.4、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使用说明书等,移交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882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项目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无息付清。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营业部(湖南万盛柏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199)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保证所提供货物的开箱合格率为100%,外观和内在质量都不得有任何问题,凡有拆封迹象,收货单位可要求退货。乙方供货时,应与收货单位当面验收、清点、确保产品型号吻合。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包括材质及配件)进行检测,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与中标品牌、规格不符或以次充好,甲方有权退货并终止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规定的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或故障负责。

(2)乙方注明所投产品配件、材料的品牌,未注明品牌视为负偏离。

(3)项目质保期为三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4)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乙方所投产品应遵循和满足国家《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三包”相关规定。

(6)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及配件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质保期内,设备及相关系统升级、维修所需零配件,由乙方免费提供。质保期后,当甲方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更换任何零配件时,乙方应及时优惠的提供给甲方,并派专业人士进行更换、维护)。

2、售后服务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设备故障应急服务响应措施。

(4)乙方在接到用户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4小时到达用户现场予以维修。

(5)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6)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具体明确在质保期内运维服务技术团队组成人员配置情况。相关人员一经明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者主动提出,乙方不得擅自调整。

(7)本项目所投货物均须提供长期售后服务。

(8)乙方应设立维护人员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对相关产品使用与维护提供7*24小时免费热线。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解决问题,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培训要求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项目进行设备维护人员培训,达到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并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2)培训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培训实施具体细节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商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环保部门的检测费用和其他验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由甲方按照政府采购简易程序验收。

3、甲方自行验收前要求乙方提供交货清单一份,验收时由验收小组对照交货清单及所提交的货物逐一检验,并出具最终的验收报告。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凡验收不达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所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完全达到生产商规定的出厂技术指标,所供软件产品,包括设备随机或固化软件,均必须为最新正式版本,具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2)所供设备必须享受设备制造商的统一服务内容,提供配置及技术规格说明、质量保证、产地证明、出厂证明、装箱证明等必需的随机文件。

(3)所供设备的随机及备件的种类、数量必须与装箱单一致。

(4)所供设备必须提供用户手册、安装调试指南、技术与维修指南以及其它相关使用与技术资料或电子文档。

(5)所供定制开发软件产品的最终软件版权和源代码归甲方所有。项目结束后,乙方应无条件将定制开发软件的源代码及相关技术文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地交付给甲方,以确保甲方可进行后续二次开发。

(6)甲方使用该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当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投诉时,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保证所有交付甲方的产品(含软件和其他服务)不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其他方指控甲方侵权,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7)所有设备必须提交详细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并注明品牌和生产厂家。

(8)检测证明,须有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所有货物须满足国家及行业环保和质量标准。

(9)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10)乙方如若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将取消乙方中标人资格。

(11)甲方与乙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3)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5)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2.权利瑕疵担保

12.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2.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2.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知识产权保护

13.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3.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4.保密义务

14.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5.伴随服务

1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5.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5.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下列方式提起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888号地址:五里牌街道五一大道158号和谐潇湘大厦1801房
法定代理人:刘广法定代理人:韦慧芳
委托代理人:赵警官委托代理人:高银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标签: 项目合同 设备采购 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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