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2021-2024年度小散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2021-2024年度小散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DY-********0189-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城市管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联合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长沙县2021-2024年度小散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018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县2021-2024年度小散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项目 垃圾处理服务为确保不因餐厨剩余物造成疫病传播、食品安全及环保等问题,根据长县政纪〔2021〕6号文件精神,对全县2700余家小散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配备垃圾桶及清洗、转运场地除臭和污水处理等;19个集中点餐厨垃圾收运(需配备的餐厨垃圾桶及集中点保洁维护由各集中点负责)以及全县收集转运的餐厨垃圾的处理。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3********.2
 合计金额小写: ********.2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捌佰柒拾肆万贰仟壹佰捌拾玖元贰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总预算为********.2元,采用费用总包干方式。包含全县5个街道约2700余家15桌以下小散餐饮单位,19个餐厨垃圾集中收运点,其中全县2700余家小散餐饮单位采取“以桶换桶”方式上门收运至长沙县东七线餐厨垃圾服务中心;19个餐厨垃圾集中点的餐厨垃圾采用载重4吨的专用餐厨收运车转运至长沙县东七线餐厨垃圾服务中心。转运至长沙县东七线餐厨垃圾服务中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纳入市属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本项目投标人承诺“具有餐厨垃圾处置能力”,且中标后采购方不支付处置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6-11 ——2024-06-1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包含全县2700余家小散餐饮单位需配备载重1吨专用餐厨垃圾运输车不低于7台,120L餐厨垃圾桶3288个;19个餐厨垃圾集中点需配备载重4吨专用餐厨垃圾运输车不低于2台,车辆须装备GPS定位装置并接入甲方相关管理平台监管;工作人员配备不低于27人(含驾驶员9名,跟车工9名,保洁人员4名,管理人员5名)。为确保服务范围的餐厨垃圾达到日产日清,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备用车辆及代班工作人员;如在本承包期内服务范围扩大,必须增加相应设备与人员,满足收运需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本项目总预算为********.2元,采用费用总包干方式,合同签订后,各街道根据《长沙县小散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项目考核标准》(附件一)对中标单位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进行月度考核,县城管局汇总各街道每月的考核结果并结合县城管局对中标单位的合同履约监督情况,每月进行结算。对乙方处以的每月罚款在次月管理服务费用支付时扣除。 履约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前期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服务区域扩大,分街道按实际门店个数进行计算,单价按项目实际中标价格标准进行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长沙市农村商业银行开福支行(湖南联合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4)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每日到2700余家小散餐饮单位及各集中点收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并按要求完成市、县、街道等主管部门布置的中心工作、突击任务。

(2)按照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为2700余家小散餐饮单位配备餐厨垃圾专用收集桶,确保收集桶整洁完好,并对所配备的餐厨垃圾专用桶免费更换易损件。

(3)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确保服务期内正常使用;

(4)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保持收运车辆整洁卫生;

(5)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或交易;

(6)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全县2700余小散餐饮单位及19个集中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及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逐月提交与各镇街负责人,不得篡改、虚报报表台账。

(8)定期组织职工培训,及时解决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质按量及时完成长沙市及长沙县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积极部署落实。

(9)每月回访2700余家小散餐饮收运单位(至少50家),并有回访记录,形成问题台账逐月上报街道及城管局环卫维护中心。

(10)须对餐厨垃圾转运场所配备自动生物除臭装置和污水处理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对周边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整体要求符合《长沙县小散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项目考核标准》(附件一)考核标准要求。监管考核方式: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城管局与镇街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各镇街负责各自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工作的日常监管和考核,每月定期将考核结果反馈至县城管局环卫维护中心;县城管局负责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工作考核细则,对收运公司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负责的的收运处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开展专项整治督查和考核。甲方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2)甲方及有权审核乙方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

(4)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若乙方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人数在年度范围内累计达到总人数的3%,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必须在中标辖区设立项目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要求设立相关车辆与设备停放场所,同时具备完善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5)乙方要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收运处置方案,方案内须明确餐厨垃圾收运全覆盖的各环节和流程。

(6)乙方要加强对小散餐饮单位的掌握与沟通,获取被收运单位的理解与支持,避免造成餐厨垃圾回流食物链,并做好餐厨垃圾桶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如未进行有效沟通造成餐厨垃圾回流食物链,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罚。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服务履行期限内未履行合同,不遵守承诺或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7.4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5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6 因不可抗力(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影响,双方均不构成违约。遇有前述原因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双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迟履行的报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7.7除上述情况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6月11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为便于对机械设备的监管,要求所有专用运输车辆必须统一标识、专车专用,务必按合同约定配足机械设备,确保收运处理质量及恶劣天气应急处突,不打乱仗。

(2)所有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按要求配备收集运输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的良好运行。

(3)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投入项目运营车辆须在使用年限内,如在服务期内已达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的须及时更换补充,按交通法律法规要求配有专职司机,车辆行驶证和司机驾驶证必须在各街道和县环卫局留复印件存档备查。

(4)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进场前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确保无重大疾病、有劳动能力、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能胜任本工作的方能上岗。体检报告和身份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存档。

(5)投标人中标后,须依法为收集运输处置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认定,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为收集运输处置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投标人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县城管局及街道审批同意。

(7)乙方项目负责人每月应向县城管局及各镇街发送全县小散餐饮单位及各集中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台账,不准弄虚作假。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按要求完成。

(8)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

(9)在合同实施期内,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由各镇街对中标服务单位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进行日常监管并考核。县城管局负责汇总考核结果,并对中标服务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由县城管局牵头,与各镇街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及义务。

(10)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全县小散餐饮单位及各集中点餐厨垃圾进行收运,并在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合格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或交易,出现违法处置潲水油等问题,经查实发现,将予以重罚,乙方向甲方缴纳年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事件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东二环三段218号
法定代理人:沈建民法定代理人:洪也凡
委托代理人:邓谓贤委托代理人:龚志祥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项目合同 处理 餐厨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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