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劳务费项目-验收报告公示
洛阳市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劳务费项目-验收报告公示
一、合同编号:洛采竞谈-2020-19-A | ||||||||||
二、合同名称:洛阳市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劳务费项目 | ||||||||||
三、项目编号:洛采竞谈-2020-19 | ||||||||||
四、项目名称:劳务费 | ||||||||||
五、合同主体 | ||||||||||
1. 采购人(甲方):洛阳市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 ||||||||||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6号(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 ||||||||||
联系人:陈向斌 | ||||||||||
联系方式:****-******** | ||||||||||
2.供应商(乙方):洛阳市人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企业规模:小型 | ||||||||||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62号 | ||||||||||
联系人:齐要非 | ||||||||||
联系方式:150*****921 | ||||||||||
六、合同主要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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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验收日期:2021年07月21日 | ||||||||||
八、验收组成员 | ||||||||||
陈向斌、马笑梅、马玉玲 | ||||||||||
九、验收意见 | ||||||||||
1.乙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人数、条件、要求、向我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人员。 2.乙方能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派遣人员的人事代理手续,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保管其人事档案,出具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3.乙方能够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没有拖欠和克扣人员工资现象发生。 4.乙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派遣人员的五险一金。 5.乙方能够为我单位提供劳动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配合做好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十、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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