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0130-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株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株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长株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壹拾捌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7-15 ——2021-11-15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本合同(含附件,以下统称为“合同”)的要求和内容提供服务,完成长株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交项目成果(即长株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并经甲方初验合格,长株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后将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专业部门启动项目最终验收,至终验合格之次日起一年内为项目的免费运维期与质保期(以下简称“运维质保期”)。乙方应确保整个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质量满足甲方需要及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确保平台稳定、安全运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的4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提交项目成果且最终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合同金额的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培训且项目运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后支付至总合同额的100%。本项目任一次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提交等额有效发票,否则,付款期相应顺延。 4.2收款账户:北京银行安华路支行(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和内容,完成长株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的开发建设。乙方提供的项目服务(含交付的项目成果,以下统称为“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技术标准及技术需求,以及乙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做的承诺与响应。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1)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内容。乙方应保证其服务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应用系统、软件或程序、设计、代码上的存在某种破坏正常运行能力的问题、错误等)。 (2)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使用和开发的系统软件、软件介质等能够满足甲方要求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同时确保长株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应用软件及系统正常运行、安全稳定。 (3)如果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7.3条约定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向乙方索赔。 (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乙方应采取严格措施,保证长株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各系统及软件中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如发生数据泄露,乙方应按给甲方(含上线企业,如有)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交付项目成果并提交初次验收申请,项目终验应于长株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后启动,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乙方应提供服务报告、验收申请作为验收材料。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迟延组织验收、拒绝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后迟延接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本项目按照长财釆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釆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服务的不足,甲方应尽可能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服务履行开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含长沙市人民政府专业机构部门项目终验),应当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初验或最终验收任一程序中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釆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本次长株潭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开发建设,应由甲方承担的组织验收费用(验收不合格再行验收的除外)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中,除双方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甲方不再增加支付任何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负责向乙方提供功能需求和应用系统开发所需的文档和数据,对于甲方提供的文档和数据及其他资料,应当由本合同指定的乙方本 项目的负责人予以签收。 (2)甲方负责乙方与甲方各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之间的业务协调工作。 (3)甲方有检查乙方工作进展和状况的权利,有权向乙方提出项目建设意见,指导乙方完善平台的功能和服务。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相关工程文档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根据甲方需求完成本项目开发与实施工作并按甲方提出的需求进行及时修改和调整。如由此产生的本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涉及增加的费用除非经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否则,甲方不再增加支付任何费用。在双方对超出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新增需求及相关费用达成一致前,乙方有权按照原需求继续进行相应工作或根据甲方书面要求暂停相关工作,因甲方书面要求暂停相关工作造成项目暂停的,乙方履约期限相应顺延。 (2)乙方应按照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开发工作,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逬展情况,并就项目内容与甲方及时沟通交流。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指派专人负责对5甲方指定的相关人员进行系统运用及软件使用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确保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完成平台项目的管理操作。 (3)乙方应确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实施本项目,如需调整工作进度计划,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同意延期、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付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 (4)乙方必须充分了解分析本项目的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认真组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开发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内容。乙方应按要求配备项目组并确保主要人员相对稳定,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工程管理经验,项目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和听从甲方安排,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调整项目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验收和运维质保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由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的服务质量缺陷,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釆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 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如经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加以完善后仍存在质量瑕疵的,甲方有权同时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者按质论价相应降低合同价款。 7.4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应付合同款项的,则应按照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一点三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向甲方迟延交付项目成果的,则应按照合同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点三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经过20日仍不能交付合格项目成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5除本合同存在明确约定外,任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纠正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违约方拒不及时纠正或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知识产权 ①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乙方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的情形。如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属于第三方或者乙方自有的软件产品,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合法享有永久免费使用权。对于本项目实施前,乙方已享有合法知识产权的自有软件产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使用,但甲方基于合同目的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的除外,且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时明确告知其享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明细并自行做好保密与保护措施,如甲方后续另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维保,对于该第三方在维保过程中知晓、使用乙方软件产品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方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③项目中所新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系统技术文档、软件、数据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定制软件、二次开发软件、系统解决方案及相关技术资料、系统实现等)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使用,乙方不得在其他项目或软件产品中使用。 ④甲方在利用乙方交付的项目成果过程中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1. 2保密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信息(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2)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接收方的雇员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必须接触相关保 密信息时,接收方可以将此部分保密信息披露给该雇员,但接收方应当告知该雇员相关的保密义务并和其签订书面保密协议,使其承担不低于本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3)本条款长期有效,不受本协议效力状态的影响。 (4)任何一方违反本条保密约定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并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1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移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责任义务。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 地址: | 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朝阳区安华西里三区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