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4年顺昌县公安局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包1)
2021-2024年顺昌县公安局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包1)
2021-2024年顺昌县公安局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类采购项目结果公告(合同包[350721]ZRG[GK]*******-1-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单位:元) |
顺昌县众合汽车修理厂 |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城南中路118号 | 770400.0000元 |
福建顺昌县鑫顺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顺昌县城南东路东19号 | 810000.0000元 |
顺昌闽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城南中路287-1号 | 792000.0000元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1 | 次 | 详见招标文件 | 770400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1 | 次 | 详见招标文件 | 810000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1、纳入定点维修车辆的范围顺昌县公安局所管理的车辆必须在定点维修企业实行定点维修。对不符合程序在非定点维修企业修保车辆的行为(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范围除外)财政不予报销,并依据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查处。 | 5、维修质量保证要求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文号:闽运管车辆〔2006〕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具体要求如下。定点维修企业可以承诺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更优的维修质量保证。(1)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2)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即: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0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40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00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成交人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采购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维修企业要全部赔偿。(若维修企业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维修企业的质保期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修,对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车辆使用方同意,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责任及费用。在维修过程中,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修单位,车辆使用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定点维修企业对公务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若定点维修企业不具备资质或没有竣工检验能力的,允许外协,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定点维修企业在顺昌县范围内须免费施救,提供365天、24小时服务。免费提供车辆年检和洗车服务。免费提供汽车电脑(ECU)控制系统检测设置。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免费提供蓄电池加液及充电保养。 | 1 | 次 | 10、车辆使用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的权利与义务(1)车辆使用单位的权利①.有权获得优先服务②.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有权要求承修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如“车辆送修单”与“维修费用结算清单”项目不符,定点维修企业应予以澄清。③.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定点维修企业的违约行为。(2)车辆使用单位的义务①.必须按时接收已完工车辆;②.必须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③.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④.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材料、更换的旧汽车配件(原价在300元及以上),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3)定点维修企业的权利①.有权要求车辆维修代表人出示“车辆送修单”;②.有权要求维修代表人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③.有权拒绝维修代表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④.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维修代表人的违约行为。(4)定点维修企业的义务①.优先为顺昌县公安局的送修车提供维修服务;②.未经顺昌县公安局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③.必须按“车辆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应向车辆使用单位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5%作为违约金。顺昌县公安局可从应支付维修费中扣减;④.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⑤.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部定点维修服务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如因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质量问题造成顺昌县公安局损失的,应由维修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⑥.保证所有配件是按车主单位指 定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全新正品配件,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⑦.已完工车辆,在交车时,应同时交付统一格式的电子结算单;⑧.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及相关资料,随时接受顺昌县公安局的检查;⑨.必须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登记维修情况,每季度将维修项目、费用等情况及时反馈到顺昌县公安局,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⑩.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算工时、费用、零配件价格,不得擅自提价、虚算工时和重复计算。修车更换下来的原件在300元及以上的旧件保留一个月备查。应建立易损件、易耗品价格备案和公示制。定点维修企业应将易损件、易耗品价格目录报顺昌县公安局备案,并在维修企业公告栏公布,如有变动应及时滚动更新。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必须保证维修配件进货价格的真实性。11、本期定点维修的监督部门及监督管理措施顺昌县公安局将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公务车 | 792000 |
采购人代表: | 卓昌荣 (包1) |
评审专家: | 祖丕稳,杨耀明,王元美,杨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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