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临海市市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ZJHX-202108)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临海市财政局]

关于2021年度临海市市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ZJHX-202108)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临海市财政局]


一、项目编号:ZJHX-202108

二、项目名称:关于2021年度临海市市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ZJHX-202108)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厦门精工集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坑坪路1号6楼602单元之2           

被投诉人:临海市商务局 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张洋路110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厦门精工集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坑坪路1号6楼602单元之2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临海市商务局临海市张洋路110号
2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3幢B座8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精工集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临海市商务局、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临海市市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HX-202108,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厦门精工集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本公司对被投诉人临海市商务局、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临海市市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认为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技术参数设置固定值”,采购需求设置的产品参数、技术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本项目“未有明确评审依据和评分标准作为不同得分因素”,没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分值设置未量化或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与采购需求未对应;采购文件中要求货物制造商提供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等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招标文件共17个产品,其中13个产品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招标文件检测报告指向特定的检测机构。”,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要求采购人依法依规修改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维护各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投诉人临海市商务局、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收到厦门精工集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后,临海市商务局、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人的质疑事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涉及的产品技术参数具有常规性和普遍性,并不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采购文件中的分值设置科学合理,“评审依据和评分标准是根据每份投标文件对于《投标产品品牌情况》、《投标人综合实力》、《产品工艺》、《项目实施方案》、《投标产品的准备和保障措施情况》、《售后服务方案》的体现来作为得分因素”,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与采购需求基本对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是基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且“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中小企业的认证,符合当地的政策要求”;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等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本次采购需求产品属应急物资,对产品的质量具有相对严格的要求且要求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均符合国家产品检验规范文件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权威机构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符合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故对质疑事项不作调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接到投诉书副本后,被投诉人临海市商务局、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5日对本项目的投诉事项进行书面答复,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产品技术参数的设置,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量化评分及中小企业的设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临海市财政局依法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项目是临海市商务局委托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2021年度临海市市级救灾物资采购(编号:ZJHX-202108)”项目,采购预算:*******.21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6月18日本项目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发布后,厦门精工集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于2021年7月1日向临海市商务局、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质疑材料。2021年7月7日,临海市商务局、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回复厦门精工集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质疑不成立。本项目2021年7月9日9:00在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目前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厦门精工集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质疑回复不满,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1年7月14日本案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投诉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就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设置固定值技术参数”;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投标产品品牌情况》《投标人综合实力》《产品工艺》《项目实施方案》《投标产品的准备和保障措施情况》《售后服务方案》未量化设置评分标准”;投诉事项4;“《技术性能》的评分标准设置不明确”等。
本项目所采购的包括防护用品、通讯预警设备、生活物资等17个产品的救灾物资,采购文件中应当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不同类别物资的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经查,本项目中有11个标注为“★”的核心产品,雨衣的厚度、救生衣的反光材料面积、行军床的承重、棉大衣的面料、里料成分和面料密度等技术参数、商务条件设置固定值,与本项目救灾物资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采购文件中评分项设置未对应不同类别救灾物资的采购需求,《技术性能》《投标人综合实力》《产品工艺》《项目实施方案》《投标产品的准备和保障措施情况》《售后服务方案》等评分标准仅以“高”、“较好”,“强”、“较强”,“一般”、“较差”等笼统表述,未按照采购需求的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区间分值。本机关调查后认为,本项目实际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或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本机关对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中的说明理由不予采信。据此,投诉人对以上3项的投诉成立。
2、投诉事项3:违规设置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除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外,还要求投标人“提供货物制造商(货物类)或承建(承接)企业(工程、服务类)开标前上一年度含有从业人员数据的统计报表或提供上述单位企业注册地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单位职工缴纳社保清单,如有外地分公司的,清单中需包含各地分公司人员(如为社会保险机构盖章的网上打印件亦可)。同时提供货物制造商(货物类)或承建(承接)企业(工程、服务类)开标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或从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下载打印且含有金税三期验证网址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中小企业必须提供上述资料,非中小企业无需提供。不提供或未提供齐全上述资料的,不予认定为小微企业)”等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同时,采购文件中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式样不符。投诉人对此项的投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此项的投诉成立。
3、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本项目要求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标准存在引用错误的国家标准的问题,且部分产品检测报告的要求指向特定的检测机构。
经查,本项目共采购17个产品,要求投标人提供13个产品的检测报告,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HG/T 3084-2010《注塑鞋》(雨鞋)、GB7000.1-2015《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手电筒)、GB/T13837-2012《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8898-2011《音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的安全》(收音机)及GB/T18885-2009《生态纺织品》、GB/T 22796-2009《被 、被套》、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部分产品的检测报告,存在投诉人反映的“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另外,本项目的全电动堆高车要求提供“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安全帽要求提供“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指向特定检验中心或特定的产品。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中未对以上2项投诉事项作出具体说明或合理解释。本机关调查后认为,投诉人反映的以上2项事实属于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和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据此,投诉人对以上2项的投诉成立。
2、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本机关查证属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07月2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临海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临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 ********5/20217/4177d81f-4031-4911-b650-09a5729fa5bb">2021年度临海市市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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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局 临海市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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