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0047-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人民医院(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达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CT、DSA、DR等设备维保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04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CT维保 |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见附件 | 项 | 1 | ******* | 2 | DSA设备维保 |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见附件 | 项 | 1 | ******* | 3 | DR维保 |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见附件 | 项 | 1 | ******* | 4 | 2008年DSA设备维保 |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见附件 | 项 | 1 | 199000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佰肆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设备名称型号 | 设备所在位置 | 服务方式 | 数量 | 服务期限 | 服务费用(元) | 备注 | 1 | GE Lightspeede 64排VCT | CT室二室 | 整机全保 | 1 |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 | 3年 | 2 | GE Optima 540 16排CT | CT室一室 | 整机全保 | 1 | | 3 | Siemens AXIOM Artis Zee Ceiling DSA | 急诊机房 | 标准保 | 1 |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 | 3年 | 4 | SiemensDR( AXIOMAristos VX) | 三号机房 | 标准保 | 1 |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295000 | 3年 | 5 | DR(Philips VS) | 四号机房 | 技术保 | 1 |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180000 | 3年 | 6 | 数字胃肠机Siemens ICONOS R200 | 五号机房 | 标准保 | 1 |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296000 | 3年 | 7 | 移动DR(HITACHI) (Sirius Starmobile tiara) | 病 房 | 技术保 | 1 | 2022年4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115000 | 2年+3个月 | 8 | SiemensDR (Multix Fusion Max) | 急诊机房 | 技术保 | 1 | 2022年4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137500 | 2年+3个月 | 9 | Canon移动DR (SM-50HE-B-D) | 病 房 | 标准保 | 1 |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209200 | 3年 | 10 | Philips移动DR(MobileDiagnost wDR) | 病 房 | 技术保 | 1 |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179500 | 3年 | 11 | SiemensDR(Ysio Max) | 一号机房 | 标准保 | 1 |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299000 | 3年 | 12 | Canon DR (NOVA FA) | 二号机房 | 标准保 | 1 |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280000 | 3年 | 13 | Siemens Artis FA DSA | 放射科机房 | 技术保 | 1 | 2021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 199000 | 3年 | 备注 | 移动DR(HITACHI)(Sirius Starmobile tiara)及SiemensDR(Multix Fusion Max)的现有维保于2022年3月到期 |
(1)合同金额小写:*******.00元 大 写:捌佰肆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7-01 ——2024-06-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人民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支付。每个合同年开始后6个月内支付每年度费用的50%,即人民币*******元;余下每年度费用的50%,即人民币*******元在每个合同年结束后的1个月内付清。 4.2收款账户:长沙银行五一支行(湖南达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开机率为95%:即每台设备每年停机不超过18天(一年365天)。 零备件更换:所提供核心部件(球管)必须为全新配件,满足整机强制标准,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探测器等重要配件须提供合法来源依据,符合产品使用的质量标准,保障不会对设备质量或图像产生不良影响。如因提供不合法不合规或来路不明的备件而引起的甲方相关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经双方确认,非合同范围内的零备件,由甲方购买或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或从乙方购买,乙方予以配合协助。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服务内容 1、服务类别: 1.1整机全保服务包含:人工、保养、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机架、检查床、主机、操作系统等整机部件;以及工作站、机房电空调的服务。每年提供不限次数的人工上门检修服务;不限数量更换所需更换的备件;提供一年至少4次/台设备的定期维护与保养(含保养耗材),并提供检修、保养报告单及质控报告等。提供每次保养后系统自动导出的保养报告,必须每次的检测项必须为PASS 。 备注:在服务期内,球管使用权归甲方所有,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此前换下的管套(首次更换的原机旧球管),在乙方新装球管后,由乙方带回,服务期满,最后一支新装的球管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2标准保服务包含:人工、保养、探测器、平板、高压发生器、机架、检查床、主机、操作系统等整机部件,不含球管;每年提供不限次数的人工上门检修服务;不限数量更换所需更换的备件(DSA不含球管,DR不含球管);提供一年至少4次/台设备的定期维护与保养(含保养耗材),并提供检修、保养报告单及质控报告等。提供每次保养后系统自动导出的保养报告,必须每次的检测项必须为PASS 。 1.3技术保服务包含:人工、保养。每年提供不限次数的人工上门检修服务;提供一年至少4次/台设备的定期维护与保养(含保养耗材),并提供检修、保养报告单及质控报告等。提供每次保养后系统自动导出的保养报告,必须每次的检测项必须为PASS 。 2、不包括的设备系统/服务:非设备系统之外围设备,如第三方品牌工作站、AWpioneer、相机、非原厂配置UPS、syngo.via之类的工作平台、高压注射器和稳压器等。 3、响应时间:接到报修电话,1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现场。 4、服务时间:全天24小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机器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操作及日常保养,并保证机器所需电源、水源的正常供应及开启和关闭以及环境温湿度的要求。 2、甲方保证设备机房防盗窃和鼠患。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机器故障,不属于乙方免费服务范围。 3、对于合同项目下的零备件,须在更换后,甲方将旧零备件退还给乙方。 4、更换的不在服务范围内的零备件费用由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乙方将提供不高于市场价格90%(以原厂报价为准)的零备件价格(设备球管除外)。 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6、若发生非乙方移机,合同期内需三方一起验收,并保用7天。 乙方责任 1、定期保养:乙方每年提供4次/台定期保养服务。乙方在预期保养时间之前一周内通知甲方保养时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执行保养,乙方将不对此承担责任。定期的保养服务检测包括机器清洁、性能测试及校准、必要的机械或电气的检查,以及非紧急性质的补救性服务,和确保系统能按照制造商的产品规格运行的服务。此项定期技术服务间隔进行。 2、现场检修: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派遣工程师前往检修有关设备。工程师不超过24小时到达现场。 3、零备件更换:所提供核心部件(球管)必须为全新配件,满足整机强制标准,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探测器等重要配件须提供合法来源依据,符合产品使用的质量标准,保障不会对设备质量或图像产生不良影响。如因提供不合法不合规或来路不明的备件而引起的甲方相关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经双方确认,非合同范围内的零备件,由甲方购买或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或从乙方购买,乙方予以配合协助。 4、约定服务费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的机器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约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人工费和出差费等),由乙方承担。 5、开机率为95%:即每台设备每年停机不超过18天(一年365天),超过一天顺延两天维保期,并罚款1万元每天,单次停机时间不得超过5个日历天。如故障不能及时解决,造成单次停机≥5天(DSA≥3天),甲方有权另择供应商或工程师进行紧急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凡不在服务范围之内的系统部件损坏而导致停机,不计入停机时间,不包括在此条款之内。 6、本项目是对影像设备全周期、全方位维修与保养服务,在此期间所有风险(如材料、人工、意外伤害等)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年检时,乙方负责并保证全部监测指标达标,通过相关部门检测,取得合格证,如未通过年检,其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立即整改直至通过检测,乙方承担其引起的相关损失及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坏(如自然灾害、爆炸、房屋倒塌、暴乱、坠机及撞蓄意破坏、缺乏燃料或水电、劳资纠纷、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等),乙方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2、因为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直接损失,该损失赔偿额以合同价款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乙方不可能控制的因素(如大型备件上游供货渠道受限)导致的情形,乙方免除责任。 3、在执行合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任意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需向对方除付清/赔偿至终止合同日期前应付的款项,并须向对方赔付此款项的25%。 4、如果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付款期限30天还未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服务,或/并选择解除合同。无论甲方随后是否继续付款,在停止服务期间,甲方设备系统的一切故障和直接/间接损失,乙方均免除责任。在解除合同前,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日期。 5、在甲方未付清合同总价款之前,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零备件(包括但不限于球管、探测器等)保留所有权,并有权行使取回权;因行使取回权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等)应由甲方负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商业信息保密 甲乙双方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合同商业保密。乙方所提供的销售及服务的信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公司及个人。 豁免及限制 1、由于市政停水、停电、雷电、地震、台风、火灾、洪水、战争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破坏因素引起的设备故障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与费用。 2、本合同不包括下列服务项目(甲方如果要求乙方提供下列服务,则按照乙方“付费技术服务”计费) (1)合同生效前甲方设备存在的故障不包含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 (2)该机器迁移、搬动及相应的费用及保险费用。 (3)非乙方指派或甲方自行邀请第三方修理、调整机器、换装零备件、改装机器,或其它乙方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所造成机器损坏而需乙方服务者。 (4)甲方或其代表未遵照保养及操作手册上的程序所进行操作所引起的设备故障。 3、甲方所有的其他医疗设备,经双方协商,乙方公司可提供有偿技术服务。 十一、合同变更 本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其义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提前5日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同意,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终止与解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1.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损害守约方的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4.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 6.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其各自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均以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一环北路209号 宁乡市人民医院设备科 收件人:周涛 邮政编码:410600 联系电话:135*****783 乙方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16栋8层802-1号房 收件人:付蓉邮政编码:410006 联系电话:153*****335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合同履行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公司所在地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或合同履行现场发布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西路20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青山路662号芯城科技园16栋8层802-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