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中标结果

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中标结果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公告有效期:2021-05-26 至 2021-05-27
撰写单位:辽宁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1-210000-19450

二、项目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3包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有色地质勘查总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

供应商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

中标(成交)金额:460,000.00(元)

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8包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路中路42号

中标(成交)金额:322,000.00(元)

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6包

供应商名称: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锦州市凌河区文昌里1号

中标(成交)金额:325,967.00(元)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1包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2号(1-27-1)

中标(成交)金额:432,500.00(元)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2包

供应商名称: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国台街388号

中标(成交)金额:301,000.00(元)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4包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10号1-12层

中标(成交)金额:325,000.00(元)

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5包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三队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地质路452号

中标(成交)金额:324,450.00(元)

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7包

供应商名称: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

中标(成交)金额:322,500.00(元)

包组编号:009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9包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1号

中标(成交)金额:315,500.00(元)

包组编号:010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10包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贺兰山路三段6号

中标(成交)金额:315,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3包

服务类

名称:C2201采矿业服务

服务范围:按合同规定

服务要求:按合同规定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至2021年11月30日

服务标准:合格

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8包

服务类

名称:C2201采矿业服务

服务范围:一、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和对矿业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的需要,对矿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已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勘查开发实施等内容。 填写《矿业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表》;《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问题汇总表》(此表用于汇总本包内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编制《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报告》;《矿业权相关信息核查问题汇总报告》(负责汇总001-010包中矿业权人公示基本信息、勘查开采矿种与实际不符、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与实际不符、矿业权使用费收缴不到位等问题)。 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于实地核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工作报告编制、问题汇总、监督整改工作,并将《矿业权相关信息核查问题汇总报告》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矿权处; 11月底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核查结果。 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采矿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实地勘查,核查采矿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原则上于8月底完成前完成,并提供《实地勘查报告书》。 三、在实地核查、勘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条例,并争取按时限要求完成实地核查、勘查任务。 共需核查矿业权约15个,其中综合监管实地核查矿业权约13个(其中包括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矿业权约8个),异常名录矿业权实地核查约2个。 具体核查矿业权数量及名单根据抽查情况确定。

服务要求:相关文件: 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 三、《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19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 六、按照上述文件和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如实记录核查、勘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供应商拥有的专家配备合理,包含有地质(矿产)、水工环、化探、物探、测量专业专家。

服务时间: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于实地核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工作报告编制、问题汇总、监督整改工作,并将《矿业权相关信息核查问题汇总报告》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矿权处; 11月底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核查结果。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服务标准: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2015〕717号)执行。 质量标准:符合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6包

服务类

名称:C2201采矿业服务

服务范围:一、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和对矿业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的需要,对矿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已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勘查开发实施等内容。 填写《矿业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表》;《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问题汇总表》(此表用于汇总本包内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编制《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报告》。 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于实地核查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工作报告编制、问题汇总、监督整改工作。11月底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核查结果。 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采矿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实地勘查,核查采矿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原则上于8月底完成前完成,并提供《实地勘查报告书》。 三、在实地核查、勘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条例,并争取按时限要求完成实地核查、勘查任务。 共需核查矿业权约17个,其中综合监管实地核查矿业权约14个(其中包括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矿业权约7个),异常名录矿业权实地核查约3个。 具体核查矿业权数量根据抽查情况确定。

服务要求:相关文件: 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 三、《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19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 六、按照上述文件和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如实记录核查、勘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供应商拥有的专家配备合理,包含有地质(矿产)、水工环、化探、物探、测量专业专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服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2015〕717号)执行。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1包

服务类

名称:C2201采矿业服务

服务范围:一、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和对矿业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的需要,对矿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已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勘查开发实施等内容。填写《矿业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表》,《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问题汇总表》(此表用于汇总本包内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编制《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报告》;《矿业权人越界勘查开采情况汇总报告》(负责汇总001-010包中矿业权人越界勘查开采情况)。 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于实地核查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工作报告编制、问题汇总、监督整改工作,并将《矿业权人越界勘查开采情况汇总报告》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处;11月底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核查结果。 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采矿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实地勘查,核查采矿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原则上于8月底完成前完成,并提供《实地勘查报告书》。 三、在实地核查、勘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条例,并争取按时限要求完成实地核查、勘查任务。 共需核查矿业权约17个,其中综合监管实地核查矿业权约13个(其中包括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矿业权约5个),异常名录矿业权实地核查约4个。 具体核查矿业权数量及名单根据抽查情况确定

服务要求: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 三、《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19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 六、按照上述文件和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如实记录核查、勘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供应商拥有的专家配备合理,包含有地质(矿产)、水工环、化探、物探、测量专业专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服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2015〕717号)执行。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2包

服务类

名称:C2201采矿业服务

服务范围:一、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和对矿业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的需要, 对矿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已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勘查开发实施等内容。填写《矿业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表》,《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问题汇总表》(此表用于汇总本包内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编制《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报告》。 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于实地核查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工作报告编制、问题汇总、监督整改工作;11月底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核查结果。 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采矿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实地勘查,核查采矿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原则上于8月底完成前完成,并提供《实地勘查报告书》。 三、在实地核查、勘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条例,并争取按时限要求完成实地核查、勘查任务。 共需核查矿业权约17个,其中综合监管实地核查矿业权约14个(其中包括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矿业权约6个),异常名录矿业权实地核查约3个。

服务要求: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 三、《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19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 六、按照上述文件和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如实记录核查、勘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供应商拥有的专家配备合理,包含有地质(矿产)、水工环、化探、物探、测量专业专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服务标准:符合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4包

服务类

名称:C2201采矿业服务

服务范围:一、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和对矿业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的需要,对矿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已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勘查开发实施。 填写《矿业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表》;《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问题汇总表》(此表用于汇总本包内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编制《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报告》。 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于实地核查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工作报告编制、问题汇总、监督整改工作。 11月底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核查结果。 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采矿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实地勘查,核查采矿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原则上于8月底完成前完成,并提供《实地勘查报告书》。 三、在实地核查、勘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条例,并争取按时限要求完成实地核查、勘查任务。 共需核查矿业权约18个,其中综合监管实地核查矿业权约14个(其中包括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矿业权约7个),异常名录矿业权实地核查约4个。 具体核查矿业权数量及名单根据抽查情况确定。

服务要求: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 三、《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19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 六、按照上述文件和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如实记录核查、勘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供应商拥有的专家配备合理,包含有地质(矿产)、水工环、化探、物探、测量专业专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服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2015〕717号)执行。

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5包

服务类

名称:C2201采矿业服务

服务范围:一、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和对矿业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的需要, 对矿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已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勘查开发实施等内容。 填写《矿业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表》;《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问题汇总表》(此表用于汇总本包内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编制《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报告》。 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于实地核查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工作报告编制、问题汇总、监督整改工作。11月底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核查结果。 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采矿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实地勘查,核查采矿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原则上于8月底完成前完成,并提供《实地勘查报告书》。 三、在实地核查、勘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条例,并争取按时限要求完成实地核查、勘查任务。 共需核查矿业权约17个,其中综合监管实地核查矿业权约14个(其中包括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矿业权约7个),异常名录矿业权实地核查约3个。 具体核查矿业权数量根据抽查情况确定

服务要求: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 三、《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19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 六、按照上述文件和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如实记录核查、勘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供应商拥有的专家配备合理,包含有地质(矿产)、水工环、化探、物探、测量专业专家。

服务时间: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于实地核查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工作报告编制、问题汇总、监督整改工作。11月底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核查结果。 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采矿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实地勘查,核查采矿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原则上于8月底完成前完成,并提供《实地勘查报告书》。 三、在实地核查、勘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条例,并争取按时限要求完成实地核查、勘查任务。 共需核查矿业权约17个,其中综合监管实地核查矿业权约14个(其中包括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矿业权约7个),异常名录矿业权实地核查约3个。 具体核查矿业权数量根据抽查情况确定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服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履约地点: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用户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及条件:费用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处室审批计划下达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支付80%的合同,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余款。 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2015〕717号)执行。

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7包

服务类

名称:C2201采矿业服务

服务范围:一、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和对矿业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的需要, 对矿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已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勘查开发实施等内容。 填写《矿业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表》;《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问题汇总表》(此表用于汇总本包内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编制《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报告》;《矿业权人综合利用情况核查问题汇总报告》(负责汇总001-010包中矿业权人综合利用指标数据中存在的问题)。 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于实地核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工作报告编制、问题汇总、监督整改工作,并将《矿业权人综合利用情况核查问题汇总报告》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矿保处;11月底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核查结果。 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采矿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实地勘查,核查采矿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原则上于8月底完成前完成,并提供《实地勘查报告书》。 三、在实地核查、勘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条例,并争取按时限要求完成实地核查、勘查任务。 共需核查矿业权约15个,其中综合监管实地核查矿业权约13个(其中包括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矿业权约7个),异常名录矿业权实地核查约2个。 具体核查矿业权数量及名单根据随机情况确定。

服务要求:相关文件: 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 三、《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19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 六、按照上述文件和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如实记录核查、勘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供应商拥有的专家配备合理,包含有地质(矿产)、水工环、化探、物探、测量专业专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服务标准:符合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包组编号:009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9包

服务类

名称:C2201采矿业服务

服务范围:009包共需核查矿业权约17个,其中综合监管实地核查矿业权约15个(其中包括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矿业权约7个),异常名录矿业权实地核查约2个。

服务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和对矿业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的需要,对矿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已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勘查开发实施等内容。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函〔2015〕717号)执行。

包组编号:010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10包

服务类

名称:C2201采矿业服务

服务范围:1、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和对矿业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的需要,对矿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已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勘查开发实施等内容。填写《矿业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表》,《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问题汇总表》(此表用于汇总本包内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编制《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报告》。 2、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采矿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实地勘查,核查采矿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原则上于8月底完成前完成,并提供《实地勘查报告书》。 3、在实地核查、勘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条例,并争取按时限要求完成实地核查、勘查任务。

服务要求:1、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和对矿业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的需要,对矿权人年度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已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勘查开发实施等内容。填写《矿业权人年度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表》;《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问题汇总表》(此表用于汇总本包内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编制《矿业权人综合监管实地核查工作报告》;《矿业权人出让收益缴纳核查问题汇总报告》(负责汇总001-010包中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等问题)。 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于实地核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工作报告编制、问题汇总、监督整改工作,并将《矿业权人出让收益缴纳核查问题汇总报告》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11月底前,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核查结果。 2、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采矿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实地勘查,核查采矿企业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原则上于8月底完成前完成,并提供《实地勘查报告书》。 3、在实地核查、勘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条例,并争取按时限要求完成实地核查、勘查任务。共需核查矿业权约17个,其中综合监管实地核查矿业权约15个(其中包括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矿业权约7个),异常名录矿业权实地核查约2个。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服务标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改革矿业权年检制度,推行企业信息公示、社会监督、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和“黑名单”管理监管制度,落实矿业权人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社会监督、信用约束”的新格局,扭转以往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管不到位的局面。为了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规范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工作。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胡仁众、崔晏、李英杰、杨自海、李秀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3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900.00(元)

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8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6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1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487.00(元)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2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4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5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7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09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9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10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10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地址:沈阳市北陵大街29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2611室(海韵广场B座2611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斌

电 话:***-********

十、附件

采购文件: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项目招标文件4.30.doc

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矿产资源综合监管核查和矿山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008包

供应商名称: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检查 执法 双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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