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于滨江区中兴单元小学及幼儿园20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于滨江区中兴单元小学及幼儿园20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于滨江区中兴单元小学及幼儿园20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JZBC-2021-001

二、项目名称:滨江区中兴单元小学及幼儿园20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被投诉人2: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被投诉人1: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滨江区政府办公大楼主楼2F;被投诉人2: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99号云峰大厦1幢6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滨江区中兴单元小学及幼儿园20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JZBC-2021-001)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关于采购文件的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并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投诉人进行书面调查,被投诉人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
1、该招标文件(十三)评标办法——技术分(45分)——序号1: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的可靠程度(1-9分):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7-9分,基本满足的得4-6分,一般的得1-3分。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用投标人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的可靠程度,来限制潜在的投标人,完全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2、该招标文件(十三)评标办法——技术分(45分)——序号8:投标样品(0-5分):投标人所提供样品进行横向对比(外观、尺寸、制作工艺、制作质量、材质环保等方面)综合打分,比较好的得4-5分,较好的得2-3分,一般的得0-1分。
上述样品评分内容违法。样品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技术要求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有明显的倾向性,完全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3、该招标文件(十三)评标办法——商务分(15分)——序号1:投标人提供ISO9001、ISO14001及ISO18001三体系认证证书。每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用投标人综合实力、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综合评定及体系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四)、(八)、政府采购三原则及财政部财库2019(38)号,应取消。
4、该招标文件(十三)评标办法——商务分(15分)——序号2: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情况(9分):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建过类似项目业绩一个得1.5分,最高得9分(需提供合同、验收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用投标人特定的行业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四)、(六)、(八),应取消。
5、根据上述评分办法的评分内容,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了中标单位,存在恶意操作行为,完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
(二)投诉请求
为了杜绝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要求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杭州市滨江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终止该工程的招标,追究操作行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重新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我公司保留向杭州市纪委、杭州市检察院投诉、举报的权利。

二、被投诉人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辩称
1、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设定“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的可靠程度”本项评审条款为技术分评审,未限制潜在的投标人。
2、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样品不能代表工程实地取样塑胶材料技术要求的检测依据,但是是保证实际所用产品质量的参照依据,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设置样品评审对于本项目有必要,且未限制潜在投标人。
3、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辩:三体系认证证书标准适用于各行各业及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该条款的设定不是门槛也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
4、针对投诉事项4的答辩:该条款要求的是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是衡量企业过往施工经验的一个商务条款,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

三、被投诉人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
1、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设定“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的可靠程度”本项评审条款为技术分评审,未限制潜在的投标人。
2、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样品不能代表工程实地取样塑胶材料技术要求的检测依据,但是是保证实际所用产品质量的参照依据,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设置样品评审对于本项目有必要,且未限制潜在投标人。
3、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辩:三体系认证证书标准适用于各行各业及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该条款的设定不是门槛也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
4、针对投诉事项4的答辩:该条款要求的是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是衡量企业过往施工经验的一个商务条款,没有限制潜在投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滨江区中兴单元小学及幼儿园20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JZBC-2021-001)采购代理机构为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采购预算为675万元,该项目于2021年6月1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6月17日,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6月22日,被投诉人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6月24日,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至目前为止,该项目尚未开标,处于暂停状态。

五、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本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一)针对投诉事项1
在评审因素中设置“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的可靠程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所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也不存在该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采购文件未就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的可靠程度,在采购需求中设置量化指标。其评分细则中设置分值为“投标供应商或制造商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7-9分,基本满足的得4-6分,一般的得1-3分”,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的问题。
(二)针对投诉事项2
关于该项目要求提交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若认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且本项目对样品采取暗标评审方式,因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所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采购文件存在未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的问题。“投标人所提供样品进行横向对比(外观、尺寸、制作工艺、制作质量、材质环保等方面)综合打分”,横向对比与“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不符。“比较好的得4-5分,较好的得2-3分,一般的得0-1分”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的问题。
(三)针对投诉事项3
评标办法设置“投标人提供ISO9001、ISO14001及ISO18001三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ISO14001及ISO18001认证证书是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的体现,与供应商履约能力有关,且不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规模、成立年限、地域以及所属行业等,与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无关,设定该评审因素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八)项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关于“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的情形。采购文件关于ISO证书“每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存在未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的问题。
(四)针对投诉事项4
关于商务分中的业绩评审因素,“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建过类似项目业绩一个得1.5分,最高得9分(需提供合同、验收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该条款要求的是供应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与供应商履约能力有关,且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专利、商标或品牌,也未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设定该评审因素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六)、(八)项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情形。
采购文件关于业绩“一个得1.5分,最高得9分”存在未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的问题。
(五)针对未开标前就确定中标单位,存在恶意操作行为。
投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未开标前就确定中标单位,存在恶意操作行为。现有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持投诉人“在未开标前就确定了中标单位”以及“存在恶意操作行为”的主张。
2、处理结果:六、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滨江区中兴单元小学及幼儿园200米运动场工程及附属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JZBC-2021-001)采购文件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08月0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何工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安装 附属设施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