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2021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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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2021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JJYJ-ZKGK2021-001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2021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被投诉人2: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被投诉人1: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滨江区政府办公大楼主楼2F;被投诉人2: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2207室、2209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2021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BJJYJ-ZKGK2021-00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关于采购文件的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并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投诉人进行书面调查,被投诉人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和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
1、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项一——技术分(47分)——序号1:投标人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程度(0-5分):根据施工方案对投标人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程度的对应性和符合性程度进行打分:优秀得4-5分(投标人加工生产的机具设备齐全、技术性能优越、生产率高、在使用过程中能稳定可靠的运行),良好的得2-3分(投标人加工生产的机具设备较齐全、技术性能尚可、生产率较高、在使用过程中能稳定可靠的运行),一般的得1分(投标人加工生产的机具设备一般、技术性能一般、生产率一般、在使用过程中能稳定可靠的运行),不符合的不得分(投标人无法证明加工生产的机具满足生产条件)。序号8:投标样品(0-10分):1.半预制型塑胶(5分):根据样品整体制作质量、工艺水平;有无明显色差;产品表面是否有皱皮、发粘、流挂现象;选用主要材料;气味等进行打分。2.半预制复合型硅PU(5分):根据样品整体制作质量、工艺水平;有无明显色差;产品表面是否有皱皮、发粘、流挂现象;选用主要材料;气味等进行打分。投标人没有提供样品、样品不合格的或样品中出现投标单位名称则此项样品分为0分。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用投标人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的可靠程度来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样品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已明确,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有明显的倾向性,来限制潜在的投标人,完全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2、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项一——商务分(23分)——序号1:投标人提供ISO9001、ISO14001及ISO18001三体系认证证书。每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2: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检测机构出具的500h以上抗老化检测报告得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3: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标准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得3分。(提供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4: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标准的化学性能检测报告得3分。(提供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5:投标人所投产品(硅PU塑胶)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十环)I型证书得3分。(提供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上述5点用投标单位体系认证证书、环境标志证书、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检测机构出具的500h以上抗老化检测报告、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标准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检测报告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硅PU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见附件)中已明确,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根据以上这几条评分,该工程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是非法操作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四)、(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3、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项一——商务分(23分)——序号6:投标人业绩情况(6分):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承建过类似业绩并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一个得1分,最高得6分(提供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得分,原件备查)。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用投标人的特定的行业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四)、(六)、(八),应取消。
4、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项二——技术分(50分)——序号7:投标样品(0-12分):1.)运动木地板(4分):针对样品的整体制作质量、工艺水平;结构层次;主要材质;漆面、气味等进行打分。2.)悬浮地板(4分):针对样品的完整性;主要材质;弹性及柔韧性;色彩及气味等进行打分。3.)人造草坪(4分):针对样品的主要材质;底部背胶;单簇草丝拔除出力;草坪密度及填充物等进行打分。投标人没有提供样品、样品不合格的或样品中出现投标单位名称则此项样品分为0分。序号8:所投产品具体配置表、技术参数及偏离情况,根据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打分:完全响应采购要求的得10分,一般参数负偏离的每项扣1分,标注★项目负偏离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10分,扣完为止。(标注★项目需要提供具备“CMA”与“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无法提供或者报告检测项目不全视为负偏离。)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样品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地板、人造草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已明确,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用投标人的特有的检测报告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地板、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中已明确,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根据以上这几点评分,该工程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是非法操作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四)、(八)、政府采购三原则及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应取消。
5、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项二——商务分(20分)——序号1:投标人提供ISO9001、ISO14001及ISO18001三体系认证证书。每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2:投标人所投悬浮式拼装地板生产企业获得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认证证书。提供证书的3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3:投标人所投悬浮式拼装地板生产商获得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市级得1分,省级的得2分,国家级的得3分。(需同时提供网上公示截图和证明文件复印件)。序号4:投标人所投悬浮式拼装地板生产商具有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售后服务认证,三星级得1分,4星级的得2分,五星级的得3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用投标单位体系认证证书、环境标志证书、特有的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2021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BJJYJ-ZKGK2021-001)采购代理机构为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预算为1315万元,分为两个标项,其中:标项一、滨江区滨文小学、滨江区创意城小学、滨江区高新实验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标项二、杭州市东冠小学、杭州市博文小学、钱塘实验小学、钱塘山水幼儿园(浙新园区)、白金海岸幼儿园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该项目于2021年5月1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5月24日、5月27日、6月17日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和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5月24日、6月1日组织专家论证,于5月25日、6月11日两次更正招标文件,并于5月25日、6月23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6月24日,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至目前为止,该项目尚未开标,处于暂停状态。

五、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本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一)针对投诉事项1
关于在评审因素中设置“投标人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程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所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也不存在该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采购文件未就投标人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程度,在采购需求中设置量化指标。其评分细则中设置分值为“根据施工方案对投标人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程度的对应性和符合性程度进行打分:优秀得4-5分(投标人加工生产的机具设备齐全、技术性能优越、生产率高、在使用过程中能稳定可靠的运行),良好的得2-3分(投标人加工生产的机具设备较齐全、技术性能尚可、生产率较高、在使用过程中能稳定可靠的运行),一般的得1分(投标人加工生产的机具设备一般、技术性能一般、生产率一般、在使用过程中能稳定可靠的运行),不符合的不得分(投标人无法证明加工生产的机具满足生产条件)”,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的问题。
关于要求提交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若认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且本项目对样品采取暗标评审方式,因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所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评分细则中设置分值为“投标样品(0-10分):1.半预制型塑胶(5分),2.半预制复合型硅PU(5分)”, 存在未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的问题。
(二)针对投诉事项2
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ISO9001、ISO14001及ISO18001三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ISO14001及ISO18001认证证书是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的体现,与供应商履约能力有关,且不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规模、成立年限、地域以及所属行业等,与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无关,设定该评审因素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八)项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情形。
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检测机构出具的500h以上抗老化检测报告、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标准的检测报告”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有关,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虽然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硅PU材料的检测数据,但是可以作为采购人履约验收时的验收依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采购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时作虚假承诺的有效手段,对所投产品出具检测报告与供应商组织形式、规模、成立年限、地域以及所属行业等无关,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不具有特定指向性质,投诉人也未能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提供有效证据,设定该评审因素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八)项的情形。
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硅PU塑胶)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十环)I型证书”,符合《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相关要求,设定该评审因素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八)项的情形。
评分细则中设置分值为“序号2: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检测机构出具的500h以上抗老化检测报告得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5:投标人所投产品(硅PU塑胶)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十环)I型证书得3分。(提供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存在未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的问题。
评分细则中设置分值为“序号3: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标准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得3分。(提供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4: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标准的化学性能检测报告得3分。(提供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未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的问题。
(三)针对投诉事项3
关于商务分中的业绩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情况(6分):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承建过类似业绩并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一个得1分,最高得6分(提供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得分,原件备查)” 该条款要求的是供应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与供应商履约能力有关,且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专利、商标或品牌,也未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设定该评审因素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六)、(八)项的情形。
采购文件关于业绩“一个得1分,最高得6分”存在未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的问题。
(四)针对投诉事项4
关于要求提交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若认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且本项目对样品采取暗标评审方式,因此,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八)项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
2、处理结果:六、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2021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BJJYJ-ZKGK2021-001)采购文件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08月0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何工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安装 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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