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欺诈、广告用语虚假宣传案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欺诈、广告用语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某花园售楼处电子显示屏区位图某花园项目左上角“济川南路西侧、文昌路南侧、某路北侧”显示有“实验初中”字样的内容,而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实验初级中学某小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中显示的学校位置为“甲路西侧、乙路南侧、丙路北侧”位置不符,且相关部门未对区位图所标注“实验初中”位置的地块明确规划建设“实验初中”。
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157份合同地址填写为“某街道某花园”,故意隐瞒某花园项目地块属于某镇的事实,销售中存在对业主宣传某花园项目户口属于某街道的情况。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当事人已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当事人已构成合同欺诈。
法律链接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