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欺诈、广告用语虚假宣传案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欺诈、广告用语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某花园售楼处电子显示屏区位图某花园项目左上角“济川南路西侧、文昌路南侧、某路北侧”显示有“实验初中”字样的内容,而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实验初级中学某小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中显示的学校位置为“甲路西侧、乙路南侧、丙路北侧”位置不符,且相关部门未对区位图所标注“实验初中”位置的地块明确规划建设“实验初中”。

  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157份合同地址填写为“某街道某花园”,故意隐瞒某花园项目地块属于某镇的事实,销售中存在对业主宣传某花园项目户口属于某街道的情况。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当事人已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当事人已构成合同欺诈。

  法律链接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宣传 广告 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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