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阳县兴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废石料加工及运输项目(三次)的合同-合同订立信息
关于青阳县兴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废石料加工及运输项目(三次)的合同-合同订立信息
甲方(发包方):青阳县兴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乙方(中标方) 安徽九泰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
备案方: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乙方承揽甲方废石料加工及运输项目业务进行约定,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订立以下:
一、项目概况
青阳县酉华镇平田洲东北侧采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修复工程已由青阳县人民政府以青政秘〔2021〕26号文批准建设,该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所在地在青阳县酉华镇二酉村,项目中产生的部分石灰石及废石资源,除用于保障项目实施外,剩余废石资源经国资委授权本公司进行综合利用,预计剩余资源加工量25万吨。
二、服务期
服务期90天(至乙方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起运日起计算)。
三、废石料加工及运输费
依据中标结果,本次废石料加工及运输的承揽费为23.6 元/吨(含运输、加工),暂按25 万吨估算,依据加工销售磅单实际数量据实结算。
四、服务需求
1、承揽业务范围
乙方负责将甲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剩余废石转运至乙方加工厂区,并按甲方的要求对剩余废石资源进行代加工,乙方实际转运及代加工的量按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实际的剩余资源量确定。
2、服务质量要求
(一)运输服务质量要求
1、乙方每台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超高、抛洒运输,如因超载、超速、超高、抛洒运输被相关职能部门扣留货物,需照价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所属驾驶员及车辆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运输安全。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需要无条件提供运输车辆,车辆运输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的安全、质量、工业卫生、公路运输、劳动保护、环保等各方面法律法规、条例、技术标准的要求。乙方提供的所有车辆车牌号码、车辆相对应的商业保险单、驾驶证、驾驶员身份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营运证(货运)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3、乙方应提供适时运输服务,具有流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固定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能够承接甲方需求的货物运输服务,所有运输车辆应做到定期保养和维修等,保证车况良好,不允许车况不好的运输车提供运输服务。
4、乙方所有车辆必须办理合法的车辆行驶证、营运证(货运)以及年检、保险手续,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符合车辆类型的驾驶证、资格证(货运),且为专业的驾驶员,每辆运输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需在200万元及以上。
5、乙方所有车辆均须带有自卸功能,均应按规定进行装载运输,所有车辆应符合县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文明运输,必须采取密闭运输,盖篷布,不得造成任何外泄、抛洒等影响卫生及他人行车安全的现象。在甲方收到上级环保管控要求时,乙方不得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的车辆进行运输。
6、乙方所有车辆需在固定地点统一停放,规范管理,不得乱停乱放,乙方负责将投入本合同运输的每辆运输车自行配备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接入到甲方。
7、乙方所有合同内的原料运输必须接到甲方通知后方可运输至乙方场地,不允许无甲方订单外运,并按照甲方的计划运输调度进行运输。
8、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通知后,应及时将驾驶员联系方式、车辆牌号、车辆型号告知甲方联络人,按要求到达指定装载地点,并按照任务单安全完成出车运输任务。在运输过程中应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不得无故拒绝运输服务要求。运输公司应保证车辆性能完好、保险未逾期。乙方司机不得自行要求甲方支付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支付应通过乙方公司,由乙方公司及时付款给运输车辆司机。
(二)安全服务要求
1、合同期间,乙方自行负责所辖车辆、作业人员的安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检查和考核,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操作培训,与作业有关的所有人员乙方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保险期限须覆盖本合同期)。
2、合同期间,生产及运输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及交通事故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赔偿均与甲方无关(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由乙方单方面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处理外,还必须赔偿该事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接受甲方的处罚。
3、为保障安全运输和安全加工生产,由乙方全面负责运输现场和路径踏勘,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加工服务质量要求
1、乙方加工的石料为建筑石料和石灰石料,乙方应根据建材砂石和石灰石成品市场行业特点、销售需求和甲方要求,依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应标准和要求,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和环境保证体系。
2、乙方建立的质量保证和环境保证体系的相关资料应报送甲方备案。
3、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和规格必须满足甲方要求,其中石灰石成品规格暂定为0-6mm、6-15mm、15-30mm、30-50mm、50-80mm;建材子成品规格暂定为0-6mm、6-15mm、15-25mm、25-30mm,具体生产规格由甲方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代加工损耗原则上不大于甲方废石资源过磅进场量的1%。
5、乙方的各类机械作业人员须根据法律和行业法规的有关规定,持有相对应工种(机械)且有效的从业或特种操作资格证。
(四)其他要求
1、乙方负责无偿提供甲方进驻乙方厂内管理人员的不少于4人的食宿(含水电、保洁等),并无偿提供不少于30㎡的行政办公用房。(含水电、保洁等,不包括磅房面积),甲方人员要服从乙方公司管理制度。
2、乙方在为甲方代加工服务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安全运输、环境保护等一切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
3、乙方的转运车辆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方可进场转运,未经甲方审核同意的车辆不得进场。转运至乙方场地的原料,乙方必须做好分类管理、分类堆放、分类加工,并切实满足甲方的销售和发货需要。甲方石灰石料与建材石料不得混搭转运,原则上首先加工石灰石,待石灰石基本加工完成后,再加工建材石。
4、甲方销售发货时,乙方磅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由甲方管理,乙方同时负责装载上车,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甲方不承担因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延期、转运的废石料数量不稳定等各种原因致使乙方代加工服务期的延期费用,不对本合同内加工总量保底,涉及的相关直接或间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包含在投标价款中。
五、承揽服务联络人
甲方联络人:刘明 ,电话:186*****032 ;
乙方联络人:黄海生,电话:153*****688 ;
双方联络人负责具体对接承揽服务管理及调度等相关工作。
六、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敦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进行运输、生产活动,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如乙方不能保证甲方提出的运输服务、生产质量和安全要求,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自行放弃继续执行本合同的所有权益。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联络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乙方联络员下达运输和加工任务订单,乙方接到甲方订单后必须在订单任务时间内响应并组织运输和加工。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运输和加工订单任务,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在运输现场,乙方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服从甲方指挥,甲方有权对不服从指挥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处罚。
(4)乙方生产加工的成品如不能将石灰石和建材分类加工管理,导致甲方损失,乙方须按照销售成品的正常市场价予以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额度根据实际损失得出。
①乙方在运输及加工过程中不服从甲方管理,经甲方2次书面函告仍不改正的;
②乙方加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调整生产产品类型、规格、比例;
③乙方运输、加工期间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或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人员重伤事故的)或因乙方失责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合同难以或不能继续履行的;
④乙方生产的成品规格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标准的;
⑤未交纳运输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或办理履约保函的;
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造成甲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⑦乙方生产过程中,不满足国家环保标准或被环保部门督查。
2、甲方的义务
(1)协助乙方做好运输管理和加工生产调度工作。
(2)依据合同约定与乙方对账结算承揽加工费用。
(3)甲方应及时将乙方生产的成品销售,如销售不畅,造成乙方胀库或产生额外打堆费用,甲方应承担相关费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承揽加工费用超过30个日历天时,乙方有权停止运输、生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如甲方不能完成,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运输订单需要,自行安排符合投标要求的车辆负责订单运输任务。
(3)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破碎机口大小的原料(原则上<1500px),甲方应在项目施工环节中把控原料品质,尽量不得混入废泥、杂质或铁器,乙方只对生产的成品规格负责,化验指标、杂质等品控由甲方原料端负责。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进行运输和加工活动。
(2)乙方用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用工。
(3)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督管理,不得有无故停运、停工、怠工或其他造成项目延误的行为。
(4)乙方如不能保证本合同约定的第三条“服务需求”,主动视为违约,同意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主动自行放弃继续执行本合同的所有权益。
(5)接受甲方在运输装载和卸货现场对乙方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和相关处罚。
(6)承诺在运输中不私自配载其他货物,如因配载其他货物造成甲方产品损坏、污染的,赔偿乙方货物损失。
(7)同意甲方在运输货物发出后,甲方提出的取消发运的要求。
(8)接受甲方提出的运作状况及管理措施的合理化改进建议。
(9)乙方在加工过程中,不得对外排放污染物,生产废泥等附属废物要处理得当。
(10)乙方加工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支付,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履行承揽费用结算义务,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按时按量完成运输及加工任务(不可抗力除外),甲方第一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违约金2万元,第二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违约金4 万元,第三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违约金6 万元,以此类推,当履约保证金余额已不足扣除违约金时,视同乙方不能继续履约,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运输过程中对甲方货物进行掉包、掺杂等行为,发现第一次,乙方向甲方造价赔偿,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违约金4万元,发现第二次,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运输过程中对甲方货物进行私自倒卖,一经发现,乙方向甲方造价赔偿,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违约金10 万元,同时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由乙方单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处理外并赔偿该事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违约金20 万元。
(5)乙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道路、城管、卫生、环境、文明措施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因超限、超速、超载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单方承担,造成甲方受损的,甲方予以处罚。甲方第一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违约金2 万元,第二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违约金4 万元,第三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违约金6 万元,以此类推,当履约保证金余额已不足扣除违约金时,甲方视同乙方不能继续履约,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
(6)乙方必须按约定与运输车辆驾驶员结算运输费,与加工生产人员结算劳务费用,并接受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运输车辆驾驶员结算运输费和加工生产人员劳务费,甲方有权在应付或到期应付给乙方的承揽费中扣出相应金额,予以代付。如因乙方拖欠相关费用而造成上访、聚众闹事、斗殴、游行、阻工等相关事件和其他后果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给甲方造成了较严重的信誉损伤或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其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视同乙方不能继续履约,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
(7)乙方车辆装载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如发现乙方驾驶员没有戴安全帽的,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违约金200元/人次。
(8)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甲方管理和违约处罚,对甲方采取聚众闹事、斗殴、威胁等手段,甲方将采取法律措施,并视情节及后果移送县相关部门办依法处理,本合同自动终止。
(9)乙方产生违约行为,甲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违反合同款项中乙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3、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对方损失。
八、履约保证金
乙方中标总金额590.475 万元,履约保证金为59 万元(依据招标文件10%中标总计),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办理履约保函,逾期视为放弃中标权利。
九、结算方式
1、乙方按甲方销售磅单结算乙方承揽运输加工费用。乙方于甲方开始销售月的次月10日前与甲方对账销售磅单,磅单以甲方磅单为准。甲方按中标承揽单价与乙方结算承揽运输加工费用,第三个月结付第一个月承揽费用,第四个月结付第二个月承揽费用,以此类推。结算清单为: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通知书、本合同、双方确认的对账单。乙方结算清单备齐报甲方财务部,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结算。
2、乙方需提供合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开票项目为加工费,如由于发票不合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与承揽项目发票相关的进项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不予以按时结算,不承担延付滞纳金。
3、结算方式为银行转帐。
十、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后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十、合同效力及份数
1、本合同自乙方履行完本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缴纳履约保证金义务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其它
乙方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输车辆清单及相关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账户信息(加盖公章)。
甲方名称(公章):青阳县兴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杨田镇工业集中区
电话:****-*******
账户名称:青阳县兴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西支行
账号:1767 5698 237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HAURX1
乙方名称(公章):安徽九泰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乔木乡官塘村
电话:****-*******
账户名称:安徽九泰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20000 2071 8471 030 00000 18
合同签订日期: 2021年 8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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