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机位购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JH21-210100-04682
二、项目名称:法考机位购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法考机位购置
供应商名称:国家开放大学培训中心
供应商地址: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中标(成交)金额:1,489,6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法考机位购置
服务类
名称:C99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为采购人选取适合的考点,提供符合要求的考试用考场、计算机(含监考机、备用监考机、考试机、备用考试机和备用考场)、网络等硬件设施设备,完成考场准备,负责按采购人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沈阳考区计算机化考试的考前准备、考前考务培训、考点考场布置、考务管理、考试监考、考场本地视频监控、考点考场应急处置、考试舆情监控应对、考后数据及资料回收、考后总结;配合司法部机考技术服务公司做好机考系统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的技术培训、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测试(含模拟测试和仿真测试)等考务工作任务。
服务要求:(1)客观题考试时,70机位以下(含)考场,要求预留1台备用监考机和2台备用考试机;70机位以上考场,要求有1台备用监考机,按考场考试计算机数量的5%(该值如为非正整数,则需向上取整)预留考试备用机,并预留1间机位数最多的考场作为备用考场,每个考点学校不少于1个疫情防控考场。 (2)主观题考试时,70机位以下(含)考场,要求预留1台备用监考机和2台备用考试机;70机位以上考场,要求有1台备用监考机,按考场考试计算机数量的10%(该值如为非正整数,则需向上取整)预留考试备用机,并预留1间机位数最多的考场作为备用考场,每个考点学校不少于1个疫情防控考场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结束之日止
服务标准:1.中标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和采购人要求的考试环境,含考场、监考机、考试机、备用监考机、备用考试机和备用考场、考务办公室、医疗保障后勤服务点等,并按采购人要求统一张贴标识。 2.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考点要求设置在沈阳市城区和近郊,且公共交通较为便利。 3.中标供应商必须按要求向采购人准确报送考点详细信息。 4.中标供应商应当按采购人要求配备考点的副总监考、机房管理员、监考员、流动监考人员、电工、安保和医务等工作人员,确保考点人员在数量和能力方面均能满足考试要求。中标供应商应当至少在考试前15天,将除学校监考员以外的上述所有人员名单与各考点一一对应列表报送采购人。 5.中标供应商负责在考试前检查验收考场硬件设施、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广播指令系统(部分考点具备条件的话)、考场本地监控、供电系统、网络等技术环境,与采购人共同检查验收考场布置、考务管理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模拟测试,与采购人共同完成考场检查封场等工作。 6.中标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人考务工作要求,在考试前规定期限内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参加考务及技术培训。 7.考前1天,中标供应商必须指导考点学校完成以下考点考场布置工作,并协助采购人工作人员到场验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英杰、张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法考机位购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按照“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基础上收取,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18,9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司法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1号(辽宁知识产权金融大厦1010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夏波、金玲、吴梦、王丽伟、张俊
电 话:***-********
十、附件
采购文件:JH21-210100-04682 法考机位购置 采购文件.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法考机位购置
供应商名称:国家开放大学培训中心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