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0057-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农村房屋危险性专业检测鉴定服务项目标段一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05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标段一鉴定服务 | 其他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龙田镇、巷子口镇、沩山乡、沙田乡、黄材镇、横市镇、双凫铺镇、菁华铺乡、双江口镇、夏铎铺镇、金洲镇、 青山桥镇、流沙河镇、老粮仓镇、资福镇、坝塘镇、大屯营镇、道林镇、花明楼镇、东湖塘镇 | 项 | 500 | 35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35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编号为NXCG-********0057号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检测鉴定费用单价为700元/栋,共计约500栋,合同总价暂定约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整),最终结算以最终实际检测鉴定的房屋幢数及上述单价进行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6-10 ——2021-08-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行政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宁乡市农村房屋危险性专业检测鉴定服务项目标段一 | 检测范围 | 宁乡市行政范围内的龙田镇、巷子口镇、沩山乡、沙田乡、黄材镇、横市镇、双凫铺镇、菁华铺乡、双江口镇、夏铎铺镇、金洲镇、 青山桥镇、流沙河镇、老粮仓镇、资福镇、坝塘镇、大屯营镇、道林镇、花明楼镇、东湖塘镇等20个乡镇初步评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以录入至“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助手APP”的户主为对象,或乡镇(街道)另行提交需检测鉴定的房屋。 | 检测量 | 约500幢,结算以最终按实际检测鉴定的房屋幢数为准。 |
二、检测鉴定依据: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2015; 3.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50344—2004; 4.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JGJ/T8-2016; 5.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09—2018;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11; 12.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02:2005; 13.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2011; 14.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 CECS03:2007; 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16.实地勘察、测量、检测和调查的原始记录 17.《危险房屋鉴定标准》125-2016 18.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资料、地勘报告及工程检测资料等 三、检测鉴定内容: 1.核查设计图等工程资料; 2.结构布置检测,采用卷尺、皮尺、游标卡尺检测房屋尺寸及构件截面尺寸; 3.结构主要承重构件的强度检测; 4.检测主要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 5. 检测房屋倾斜值; 6.普查结构构件的损伤情况; 7.根据检测数据及分析结果,对结构安全性作出鉴定结论; 8.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乙方按要求完成全部检测,甲方在领取检测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检测费用。 2.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转账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对公账户,实际付款金额以付款凭据为准。 3.本费用包含了乙方完成本项目鉴定服务所需的全部人工、保险、管理费、材料费、税金、技术服务费、车辆、误工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收款账户:招商银行长沙分行韶山路支行(湖南昌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2、鉴定报告包括: a.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 b.鉴定目的、内容、范围 、依据及日期; c.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d.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e.鉴定结论及建议; f.相关附件; 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结构体系中的作用以及现状作出评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进行说明。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客观公正的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 2、乙方须对所有技术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玩忽职守等承担全部责任。 3、按时完成合同中要求的检测任务,按期交付供甲方审查的检测成果。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尽可能督促乡镇(街道)的被检测农户提供该项目标段范围内房屋的技术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 2.甲方为乙方开展现场检测工作提供便利,指定专人与乡镇(街道)沟通、衔接。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评估证书及其附表等复印件。乙方应安排具备承担此项目的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检测人员,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准确,客观公正的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 3、乙方须对所有技术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失误、玩忽职守等承担全部责任。 4、按时完成合同中要求的检测任务,按期交付供甲方审查的检测成果。 5、乙方对检测数据及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 6、保密范围包括: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7、乙方不得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转包给第三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5月27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通知与送达: (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件人:许占峰 联系电话:187*****886 乙方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8号 收件人:周昭龙 联系电话:185*****971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以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地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以乙方或乙方员工签收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规定的时间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合同。如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共7 页,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 份,宁乡市司法局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花明北路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