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成交公告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成交公告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成交公告
招标编号:SXDH-FW-*******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1日点击下载:********182*****86144.doc" target="_blank">标书样本附件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SXDH-FW-*******

二、项目名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三、成交信息

1.第一包

供应商名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安中兴深蓝科技产业园内DK2-2号楼

成交金额:945000元

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服务范围:抽检区域迎泽区,1090批次

服务要求:

(一)能力要求

*1.供应商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检验机构。

*2.省级以上监督部门的实验室资质认定CMA,且检验资质认定范围均覆盖所投包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必须加盖CMA标记公章。

*3.本次采购任务不得转包。供应商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抽样检测程序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抽检的规范。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次食品抽检承检机构负责食品采样、运输、检验及检验结果信息报送等全过程,承检机构对采样过程和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

(二)设备设施要求

*6.供应商实验室应当具有与检验项目及检验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保证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

(三)时限要求

*7.如采用无菌操作采集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检验的散装样品,承检机构必须对采样时用的无菌袋(皮)质量进行控制,确保无菌操作要求,承检机构必须在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并开展检验。

*8.生鲜样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时限送达实验室检验,确保样品正常状态下开展检验,遇到恶劣天气等无法抗拒的力量的条件下,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到达时间。

(四)运输、储存要求

*9.对采取的样品,样品量必须满足检验和复检量的要求,必须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应满足样品标签明示的储存条件。

*10.承检机构应当有专用采样车和专用冷藏、冷冻储存库,避免交叉污染。

*11.承检机构开展检验时应做到盲样检测,对样品做到唯一性的编号。

(五)留样要求

*12.承检机构必须有专门的备样库,并按库房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备份样品分类存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六)检验要求

*13.承检机构在接到样品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在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对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要立即(工作日)将检验报告电子版发送至采购方指定的tyscsck@163.com邮箱,并电话告知确认。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的(如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要立即报告采购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承检方应按采购方需求要求在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最后一批次检验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12月20日前提供对承担全部任务检验结果清单和检验分析报告。

*15.承检机构应对抽检数据及企业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抽检结果。

(七)其他要求

*16.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价。

*17.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检机构进行随机抽查考核,重点对采样、运输及检验进行抽查考核。如有违反抽样检验不规范的检测单位,立即整改,如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现有关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出台类似管理办法按照最新办法执行,取消该公司的检测资格,终止合作,拒绝支付相关检测费用,并由承检机构赔偿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造成的损失。

*18.对在抽检过程中发现有造假、抽样严重错误、漏检、送检超过规定时间、报告错误、样品存放不当等违反抽样、运输、储存和实验室操作规范等对监管部门和食品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立即终止合作,责成承检机构赔偿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损失。

*19.采样及检验过程中未尽事宜,经承检机构与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后另行确定或以签订正式《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20.承检机构填写采样相关文书时,要求使用电脑、机等辅助设备进行填写相关文书,不得手写。

*21.抽样设备:拥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抽样设备,使用终端设备领取任务、完成抽样工作(包括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等移动抽样终端设备和移动便携式机等设施设备)。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

验收及标准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抽检验收标准主要根据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随机抽查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及标准有:

1、采样、送样过程是否按照甲方合同要求及食品抽样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食品检验过程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检验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2、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具备法律效力。

3、不定期对已抽样的某批次样品的相关物流信息及留样、检验等过程进行抽查考核,对严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置。

4、成交承检机构是否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信息系统平台显示为准。

2.第二包

供应商名称:太原海关技术中心

供应商地址: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1号

成交金额:658000元

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服务范围:抽检区域杏花岭区、阳曲县,840批次

服务要求:

(一)能力要求

*1.供应商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检验机构。

*2.省级以上监督部门的实验室资质认定CMA,且检验资质认定范围均覆盖所投包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必须加盖CMA标记公章。

*3.本次采购任务不得转包。供应商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抽样检测程序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抽检的规范。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次食品抽检承检机构负责食品采样、运输、检验及检验结果信息报送等全过程,承检机构对采样过程和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

(二)设备设施要求

*6.供应商实验室应当具有与检验项目及检验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保证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

(三)时限要求

*7.如采用无菌操作采集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检验的散装样品,承检机构必须对采样时用的无菌袋(皮)质量进行控制,确保无菌操作要求,承检机构必须在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并开展检验。

*8.生鲜样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时限送达实验室检验,确保样品正常状态下开展检验,遇到恶劣天气等无法抗拒的力量的条件下,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到达时间。

(四)运输、储存要求

*9.对采取的样品,样品量必须满足检验和复检量的要求,必须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应满足样品标签明示的储存条件。

*10.承检机构应当有专用采样车和专用冷藏、冷冻储存库,避免交叉污染。

*11.承检机构开展检验时应做到盲样检测,对样品做到唯一性的编号。

(五)留样要求

*12.承检机构必须有专门的备样库,并按库房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备份样品分类存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六)检验要求

*13.承检机构在接到样品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在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对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要立即(工作日)将检验报告电子版发送至采购方指定的tyscsck@163.com邮箱,并电话告知确认。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的(如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要立即报告采购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承检方应按采购方需求要求在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最后一批次检验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12月20日前提供对承担全部任务检验结果清单和检验分析报告。

*15.承检机构应对抽检数据及企业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抽检结果。

(七)其他要求

*16.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价。

*17.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检机构进行随机抽查考核,重点对采样、运输及检验进行抽查考核。如有违反抽样检验不规范的检测单位,立即整改,如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现有关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出台类似管理办法按照最新办法执行,取消该公司的检测资格,终止合作,拒绝支付相关检测费用,并由承检机构赔偿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造成的损失。

*18.对在抽检过程中发现有造假、抽样严重错误、漏检、送检超过规定时间、报告错误、样品存放不当等违反抽样、运输、储存和实验室操作规范等对监管部门和食品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立即终止合作,责成承检机构赔偿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损失。

*19.采样及检验过程中未尽事宜,经承检机构与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后另行确定或以签订正式《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20.承检机构填写采样相关文书时,要求使用电脑、机等辅助设备进行填写相关文书,不得手写。

*21.抽样设备:拥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抽样设备,使用终端设备领取任务、完成抽样工作(包括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等移动抽样终端设备和移动便携式机等设施设备)。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

验收及标准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抽检验收标准主要根据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随机抽查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及标准有:

1、采样、送样过程是否按照甲方合同要求及食品抽样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食品检验过程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检验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2、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具备法律效力。

3、不定期对已抽样的某批次样品的相关物流信息及留样、检验等过程进行抽查考核,对严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置。

4、成交承检机构是否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信息系统平台显示为准。

3.第三包

供应商名称: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创新园1号楼西8单元

成交金额:608000元

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服务范围:抽检区域万柏林区、晋源区、清徐县,800批次

服务要求:

(一)能力要求

*1.供应商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检验机构。

*2.省级以上监督部门的实验室资质认定CMA,且检验资质认定范围均覆盖所投包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必须加盖CMA标记公章。

*3.本次采购任务不得转包。供应商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抽样检测程序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抽检的规范。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次食品抽检承检机构负责食品采样、运输、检验及检验结果信息报送等全过程,承检机构对采样过程和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

(二)设备设施要求

*6.供应商实验室应当具有与检验项目及检验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保证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

(三)时限要求

*7.如采用无菌操作采集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检验的散装样品,承检机构必须对采样时用的无菌袋(皮)质量进行控制,确保无菌操作要求,承检机构必须在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并开展检验。

*8.生鲜样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时限送达实验室检验,确保样品正常状态下开展检验,遇到恶劣天气等无法抗拒的力量的条件下,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到达时间。

(四)运输、储存要求

*9.对采取的样品,样品量必须满足检验和复检量的要求,必须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应满足样品标签明示的储存条件。

*10.承检机构应当有专用采样车和专用冷藏、冷冻储存库,避免交叉污染。

*11.承检机构开展检验时应做到盲样检测,对样品做到唯一性的编号。

(五)留样要求

*12.承检机构必须有专门的备样库,并按库房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备份样品分类存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六)检验要求

*13.承检机构在接到样品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在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对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要立即(工作日)将检验报告电子版发送至采购方指定的tyscsck@163.com邮箱,并电话告知确认。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的(如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要立即报告采购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承检方应按采购方需求要求在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最后一批次检验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12月20日前提供对承担全部任务检验结果清单和检验分析报告。

*15.承检机构应对抽检数据及企业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抽检结果。

(七)其他要求

*16.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价。

*17.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检机构进行随机抽查考核,重点对采样、运输及检验进行抽查考核。如有违反抽样检验不规范的检测单位,立即整改,如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现有关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出台类似管理办法按照最新办法执行,取消该公司的检测资格,终止合作,拒绝支付相关检测费用,并由承检机构赔偿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造成的损失。

*18.对在抽检过程中发现有造假、抽样严重错误、漏检、送检超过规定时间、报告错误、样品存放不当等违反抽样、运输、储存和实验室操作规范等对监管部门和食品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立即终止合作,责成承检机构赔偿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损失。

*19.采样及检验过程中未尽事宜,经承检机构与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后另行确定或以签订正式《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20.承检机构填写采样相关文书时,要求使用电脑、机等辅助设备进行填写相关文书,不得手写。

*21.抽样设备:拥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抽样设备,使用终端设备领取任务、完成抽样工作(包括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等移动抽样终端设备和移动便携式机等设施设备)。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

验收及标准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抽检验收标准主要根据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随机抽查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及标准有:

1、采样、送样过程是否按照甲方合同要求及食品抽样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食品检验过程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检验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2、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具备法律效力。

3、不定期对已抽样的某批次样品的相关物流信息及留样、检验等过程进行抽查考核,对严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置。

4、成交承检机构是否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信息系统平台显示为准。

4.第四包

供应商名称: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新悦路59号

成交金额:389000元

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服务范围:抽检区域尖草坪区、古交市、娄烦县,480批次

服务要求:

(一)能力要求

*1.供应商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检验机构。

*2.省级以上监督部门的实验室资质认定CMA,且检验资质认定范围均覆盖所投包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必须加盖CMA标记公章。

*3.本次采购任务不得转包。供应商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抽样检测程序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抽检的规范。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次食品抽检承检机构负责食品采样、运输、检验及检验结果信息报送等全过程,承检机构对采样过程和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能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上报和结果分析工作。

(二)设备设施要求

*6.供应商实验室应当具有与检验项目及检验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保证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

(三)时限要求

*7.如采用无菌操作采集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检验的散装样品,承检机构必须对采样时用的无菌袋(皮)质量进行控制,确保无菌操作要求,承检机构必须在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并开展检验。

*8.生鲜样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时限送达实验室检验,确保样品正常状态下开展检验,遇到恶劣天气等无法抗拒的力量的条件下,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到达时间。

(四)运输、储存要求

*9.对采取的样品,样品量必须满足检验和复检量的要求,必须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应满足样品标签明示的储存条件。

*10.承检机构应当有专用采样车和专用冷藏、冷冻储存库,避免交叉污染。

*11.承检机构开展检验时应做到盲样检测,对样品做到唯一性的编号。

(五)留样要求

*12.承检机构必须有专门的备样库,并按库房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备份样品分类存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六)检验要求

*13.承检机构在接到样品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在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对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要立即(工作日)将检验报告电子版发送至采购方指定的tyscsck@163.com邮箱,并电话告知确认。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的(如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要立即报告采购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承检方应按采购方需求要求在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最后一批次检验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12月20日前提供对承担全部任务检验结果清单和检验分析报告。

*15.承检机构应对抽检数据及企业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抽检结果。

(七)其他要求

*16.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价。

*17.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检机构进行随机抽查考核,重点对采样、运输及检验进行抽查考核。如有违反抽样检验不规范的检测单位,立即整改,如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现有关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出台类似管理办法按照最新办法执行,取消该公司的检测资格,终止合作,拒绝支付相关检测费用,并由承检机构赔偿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造成的损失。

*18.对在抽检过程中发现有造假、抽样严重错误、漏检、送检超过规定时间、报告错误、样品存放不当等违反抽样、运输、储存和实验室操作规范等对监管部门和食品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立即终止合作,责成承检机构赔偿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损失。

*19.采样及检验过程中未尽事宜,经承检机构与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后另行确定或以签订正式《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20.承检机构填写采样相关文书时,要求使用电脑、机等辅助设备进行填写相关文书,不得手写。

*21.抽样设备:拥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抽样设备,使用终端设备领取任务、完成抽样工作(包括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等移动抽样终端设备和移动便携式机等设施设备)。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

验收及标准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抽检验收标准主要根据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随机抽查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及标准有:

1、采样、送样过程是否按照甲方合同要求及食品抽样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食品检验过程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检验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2、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具备法律效力。

3、不定期对已抽样的某批次样品的相关物流信息及留样、检验等过程进行抽查考核,对严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置。

4、成交承检机构是否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信息系统平台显示为准。

四、评审专家名单:胡国梅、李俊萍、王晓峰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发改委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等规定。

2、收费金额:39000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无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39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大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西大街与和平北路交汇处公元时代城A座12层1202室

联系方式:183*****709

邮箱:sxdhzb@126.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女士、于女士、路先生

电话:183*****709

评审专家名单:胡国梅 李俊萍
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发改委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等规定
代理费收费金额:3.9

山西大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3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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