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柘城新大合饲料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吨豆粕蛋白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
柘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柘城新大合饲料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吨豆粕蛋白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
索引号: | P0320-2016-08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环保局 |
公开日期 | 2016-11-17 | 关键词 | |
公开目录 | 批文公示 | 文号 | 柘环验〔2016〕08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柘城新大合饲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柘城新大合饲料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吨豆粕蛋白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废水、废气、噪声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按照环评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建设。
三、 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柘城新大合饲料有限公司年加工30万吨豆粕蛋白加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HRZJC-2016-0112)表明:
(一)废水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要求和产业集聚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入网水质限值要求。
(二)、车间粉尘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燃气锅炉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表1表2中限值要求。
(三)、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74吨/年、氮氧化物0.76吨/年,未超过环评批复的总量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工程可以正式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本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16年11月17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督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柘城县环境监察大队
验收文件已经柘城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审核人:姜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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