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和同通用名非中选品种入围结果的通知
关于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和同通用名非中选品种入围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试点零售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扩大改革成效,国家联采办已完成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和同通用名非中选品种入围结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和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零售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表》中供应青海省的中选品种(详见附件1)和企业申报的同通用名非中选品种(详见附件2)。
二、执行时间
2021年5月15日起,全省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统一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和同通用名非中选品种入围结果。
三、集中采购原则
(一)约定采购量。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全省各医药机构上报的采购数量和联采办确定的比例(50%-80%,详见附件1),作为我省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的同时,可根据临床需求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以国家联采办公布的集中采购文件为依据,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1 家或 2 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1 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3 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2 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4 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3 年。其中氨溴索注射剂、丙泊酚中/长链脂肪乳注射剂、布洛芬注射液、多索茶碱注射剂、帕瑞昔布注射剂、泮托拉唑注射剂、硼替佐米注射剂、注射用比伐芦定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1 年。
(三)采购协议。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周期内购销合同每年一签,合同中需明确采购数量、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采购任务。
(四)采购价格 1.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下达订单,严格执行中选品种的中选价格,非中选药品的采购价不得高于企业挂网价。
2.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与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相同的,如已完成省级协议期约定采购量的,执行国家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省级中选品种调整为非中选品种,且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中选价格;未完成省级协议期约定采购量的,仍执行省级中选结果,直至约定采购量完成为止。
3.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与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相同的,中选价格低于国家中选价格的,在省级中选药品协议期约定采购量未完成前,仍执行省级中选价格,直至完成协议期约定采购量为止,再执行国家中选结果,省级中选品种调整为非中选品种。
4.与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同通用名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执行国家医保谈判价格(执行非中选品种采购政策),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同通用名挂网的仿制药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执行非中选品种采购政策)。
(五)其他事项。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各医药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实现药品虚高价格明显下降,减轻患者费用负担,推进医保、医疗和医药联动改革。要大力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政策,做好面向各类人群的宣传培训,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制定各项预案,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日常监测、监管、考核,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及时处理,确保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平稳实施。
附件:1.********/003.docx" target="_blank">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 2.********/001.docx" target="_blank">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品种
标签: 药品集中采购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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