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LCG-GK-********0083-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市岳麓区红枫康乐养老中心(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岳麓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008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岳麓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社会救济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肆万叁仟陆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由乙方承担岳麓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籍等服务内容,其中,享受300元/月/人的老人为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及百岁老人;享受400元/月/人的老人为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保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年满70周岁低保老人、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人;享受500元/月/人的老人为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散居“三无”老人,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获市以上劳模称号的低收入老人。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7-01 ——2022-06-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结算时中标人应向街道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签字的服务记录等有效凭证,经街道核实后向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按实结算。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观沙岭支行(长沙市岳麓区红枫康乐养老中心:********9943)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有老年人的服务预案,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记录。 (2)有明确详细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记录,服务对象和服务员需签字认可,服务记录方才有效,部分老年人无书写能力的,可以用奈手印或盖章替代签字;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含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落实情况等)。 (3)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完成率达100%,老年人或监护人满意率≧90%。(4)有不断完善得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义务,并在开展服务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管理细则和员工培训制度,同时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名单,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依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制定服务月卡。 (5)服务费用为300元/月/人的老人服务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每月;服务费用为400元/月/人的老人服务时间不得低于14小时每月;服务费用为500元/月/人的老人服务时间不得低于16小时每月,每个月服务不低于4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乙方的服务记录统计表等资料及服务费用申请表,每季度末经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后上报到甲方。甲方审核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实际服务补贴经费拨付至乙方账户。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政策咨询与解释;将国家及省、市、区各级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乙方用好、用足。 (2)甲方应负责全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人的审批、统计,负责向乙方提供全区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老人的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包括: a.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达到约定的标准。 b.方对服务对象的服务是否存在不到位的情形或在服务、记录、签字等方面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 c.乙方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使甲方形象受损等情形。 d.因各种原因受到服务对象等投诉的。 (4)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5)服务对象对服务内容或需求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调整服务项目。 (6)因服务对象的需要,出现突发性或临时性的服务内容时,甲方应通知乙方安排工作人员落实。 (7)乙方工作实施过程中,乙方按合同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中如遇难以解决的困难或者纠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解决。 (8)乙方的服务记录统计表等资料及服务费用申请表,每季度末经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后上报到甲方。甲方审核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实际服务补贴经费拨付至乙方账户。 (9)对于老人有需求而乙方服务不了的项目或特殊情况(含老人住敬老院的),甲方及所属街道有权指定其他的服务网点(或敬老院)提供相关服务。由乙方在每季度收到甲方拨付的服务经费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上门与相关街道及网点(或敬老院)结算。 (10)甲方应协助乙方推广应用居家养老服务系统。 (11)甲方应协助乙方对该项目开展立项等工作,及时全面落实上级针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扶持政策和资金补贴,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稳定开展。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乙方有按时收取服务费的权利。 (2)乙方应在开展服务前制定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含服务质量、服务时长等全面监管措施及特殊情况发生时的应急补救措施)、管理细则和员工培训制度,同时依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依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制定服务月卡。 (3)乙方服务费用为300元/月/人的老人服务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服务费用为400元/月/人的老人服务时间不得低于14 小时;服务费用为500元/月/人的老人服务时间不得低于16小时,每个月服务不低于4次。 (4)乙方应使用安全科学可靠的信息化手段进行服务计时,原则上应使用长沙市民政局统一要求的APP软件,应有明确详细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记录,并经服务对象和服务员需签字认可,方才有效;部分老人无书写能力的,可以用捺手印或盖章替代签字;应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含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落实情况等);乙方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完成率达100%,老年人或监护人满意率≧90%。 (5)乙方应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以及配合在长沙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录入完善居家养老购买服务相关数据、配合开展居家养老购买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相关工作。 (6)乙方应公开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服务宗旨、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主动接受并配合甲方及其他各级民政部门、相关街道、社区及审计等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7)发现老人搬出岳麓区的、死亡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况的,应及时与老人所在社区和街道对接,并报告甲方。 (8)乙方应有保障其工作人员的安全服务措施,如发生包括工伤在内的人身伤害等情形的,由乙方与其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涉。 (9)乙方工作人员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如给服务对象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形的,应由乙方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涉。 (10)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规范管理、遵纪守法,不得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名义做其他与之无关的事项 (11)乙方每月不定期向甲方汇报为老服务开展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乙方自合同生效日起一个月内,如因服务人员未安排和培训未到位、站点建设未完成、管理制度未建立等原因,发生未达到甲方服务要求、未完成所在片区服务量或者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能达到服务标准,除责令其在三日内进行整改外,甲方可扣除乙方当月1-2%的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未整改到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虚报冒领(老人信息不存在,没有提供服务的)的,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并扣除相关服务费用;第二次督促整改,发出警告令,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及当月总服务费用的3-5%作为违约金;第三次扣除相关服务费用,纳入黑名单,甲方直接解除其合同。 (3)乙方服务质量满意率未达到90%,应在三十日内进行整改。老人和家属反映服务质量差,年终考核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提供,不得转让他人提供。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2其他约定事宜 (1)甲、乙双方对对方不忠实履行协议条款的行为经协商无果的有权自行解除合同;但若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发生新情况或服务对象数量明显增加,而乙方又无法满足或应对,甲方有权引进新的服务企业。 (2)在一个服务区域(街道、社区、村)内,乙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员与甲方联系,便于甲方安排或布置临时性或突发性和其他事务。 (3)协议期满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和续签协议。 (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再行协定。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金星北路一段517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