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首选中标单位放弃中标,作为业主该怎么办?
项目首选中标单位放弃中标,作为业主该怎么办?
各位业主,项目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已确定的首选中标单位放弃中标,不需要向市公管局递送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进行选择确定,要讲清选择的理由。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规定,招标人对放弃中标的首选中标单位是否进行处罚,根据放弃中标的理由,应有明确的意见。
(承办单位: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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