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关于2021年钦北区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关于2021年钦北区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QZZC2021-C3-30002-GXXZ
二、项目名称:2021年钦北区农作物重大病虫观测场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康成大厦1幢1914室A
被投诉人:钦州市钦北区农业农村局;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钦州市钦北区行政信息中心钦北区农业农村局办公楼;钦州市新华路268号江滨豪园10栋18楼1806室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农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钦州市钦北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2021年钦北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观测场建设项目”(编号:QZZC2021-C3-30002-GXXZ)的采购活动。本项目于2021年8月11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材料,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投诉书,本机关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受理。
2021年8月30日,本机关按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了《提出答复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2021年9月3日,采购代理机构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事项及有关情况书面说明》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向本机关提交了本项目采购的档案资料,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竞标单位情况表、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资料。
2021年9月3日,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事项及有关情况书面说明》及相关附件材料。
本机关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本项目采购资料和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一览表中作物田间气象墒情监测站:缺少土壤水势、叶面积LAI、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冠层指数(CC)、苗情图片参数指标,无法实行报价参与投标。诉求本项目招标文件对土壤水势、叶面积LAI、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冠层指数(CC)、苗情图片参数指标进行完善。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删除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一览表中作物田间杀虫系统:参数要求第2条“按国家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的方案选取适应靶标昆虫1000W金属卤化物灯光源”;参数要求第5条诱集光源“按国家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的方案选取适应靶标昆虫光源金属卤化物灯光源参数要求”。变更后的参数要求改变原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内容,对原参数的光源要求不做功能要求。诉求本项目招标文件删除作物田间杀虫系统相关参数要求后,其他采购参数要求保持不变。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评审办法生产厂家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国间病虫害管理系统平台厂家具有物联网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存在片面性和排斥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性。诉求本项目招标文件删除第五章评审办法第3商务第(2)项信誉分第1和第2点,并重新制定评分标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经审查: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所述的采购需求无详细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具体参数应当列明清楚并与采购预算金额相互对应。
投诉事项3经审查:招标文件评审办法设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田间病虫害管理系统平台厂家具有物联网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只作为加分项设置,与本项目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存在关联性,不属于资格要求。但备注“以上1-2点的认证证书以国家行业管理机构有效证书为准(复印件加盖制造商鲜章)”指定特定行政区域的行业管理机构,具有排斥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规定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北区人民政府或钦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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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21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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