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防暴装甲车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防暴装甲车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0082-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北京安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防暴装甲车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8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防暴装甲车 装甲防暴车本包所采购的车辆是警用装甲车,警用装甲车要求采用一键启动汽油发动机,自动变速箱,分时电子四驱的皮卡车改装而成,整车按5个车门开启设计,确保特警队员快速上下车辆。3*******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叁拾柒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1

防暴装甲车

定制,参数详见附件

3

*******.00

*******.00(含税)

合同金额小写:*******.00元(含税)

合同金额大写:伍佰叁拾柒万元整(含税)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3.2 履行地点:在甲方指定地点交车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乙方免费负责货物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第三方测评,提供的产品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直至项目整体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8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付清5%质保金。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明支行(北京安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0531)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详见本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部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详见本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部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详见本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部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详见本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由二部分组成,一部分为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另一部分为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为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乙方名称为北京安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采购人指定地点。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为防暴装甲车3台((车辆改装部件配置清单见附件1)),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1

防暴装甲车

定制,参数详见附件

3

*******.00

*******.00(含税)

合同金额小写:*******.00元(含税)

合同金额大写:伍佰叁拾柒万元整(含税)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交货地点:在甲方指定地点交车

交货方式:乙方免费负责货物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第三方测评,提供的产品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保证交付后验收合格。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且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交付货物后30日及时提出。

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10日历天内完成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在货物交付之日起45日内整体项目通过验收。

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6.7甲方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6.8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7.货物包装要求

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8.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运输和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

8.4乙方负责产品在交付前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8.5在产品改装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车辆和车辆改装零配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2)车辆改装的所有零配件为检测合格的产品,确保安装调试后,设备性能正常运行。乙方提供的车载装备必须提供厂家生产资质证明,且符合国家和公安部相关技术标准,并提供国家、公安部检测机构报告,且经过甲方测试和验收合格。

(3)乙方对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达到招标文件的验收标准,对安装调试错误所导致的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6)乙方在交货时提供车辆底盘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发票以及包括且不限于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文件。

9.2保证

(1)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项目清单各分项内容,编制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各分项工作具体的时间周期计划,内容涉及改装调试、供货、安装调试等方面。

(2)车辆设备在实施改装过程中,乙方应及时进行记录并汇总提供给甲方作为项目完成验收的依据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改装记录表:内容应包括设备生产地;设备型号及参数;中标负责人;改装日期等信息。

②试运行检查状况报告。

③改装过程中的图片或视频文件。

④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应进行详细记录,并返回给采购人。

⑤原材料的品牌、型号及规格。

(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整车最终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陆年的质量保证期内(国家另有强制性规定质保期限超过陆年的,按强制性规定时间质保),本保证保持有效。质保期内,剔除人为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免费提供所有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甲方要求出具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合同价款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甲方应当根据采购数量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4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

付款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款的合同金额95%,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无息付清。

14.伴随服务

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其他伴随服务:

质保期:项目整体质保期陆年(从整车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国家另有强制性规定质保期限超过陆年的,按强制性规定时间质保。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专业的售后服务机构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享受终身上门维修保养与技术指导,保证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在质保期结束前,乙方派技术工程师到现场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任何缺陷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质保期后:乙方提供终身维修、维护服务,保证零配件的供给。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配件价格在对外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优惠20%,所发生的人工、维修、服务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因产品制造质量不良而产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免费更换或维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无论是否在质保期,乙方均提供7*24技术支持服务,接到故障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响应并安排技术人员远程指导排除故障;故障未能远程指导排除的,乙方在半小时内安排售后人员携带维修工具和零配件到达现场,重大活动保证2小时内解决问题,轻微故障保证4小时内解决,一般故障保证在6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保证在12小时内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特殊情况12小时内不能解决的,乙方将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同款式和功能的车辆供用户使用,直到维修车辆正常使用为止,不影响用户正常工作;或者与甲方协商,按照甲方需求制订解决方案。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乙方负责派4至5名技术工程师到用户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保证正常使用。设备安装完毕、工程师现场对车辆进行培训指导,直到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为止。

乙方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定期维护和保养,在长沙市区内提供2家常驻的售后服务机构,并有专业等级的维修人员,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乙方售后服务人员每年进行1至2次主动上门巡访检查,解决故障,并向甲方反馈车辆的使用情况,保证车辆处在最优运行状态。

乙方遇节假日或国家重大活动前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安排技术人员准备随时赶赴现场提供支持。

(5)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与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4.4乙方提交全部货物之日需提交不低于8分钟的整车介绍和信通设备操作视频(MP4格式)。

14.5、本项目从原材料采购至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全部过程中,甲方可派代表到生产现场对工艺流程及生产所需的材料进行检查,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驻厂检查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和用餐等费用)由乙方负责。若检查中发现与投标文件及合同中不符,甲方及时要求进行整改,若不进行整改的可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乙方所产生的任何损失。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未按承诺约定的违约责任

乙方需根据项目实施时间节点承诺书推进项目开展,甲方应根据推进的时间节点查验任务完成情况,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5.3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每逾期一天扣除本合同金额百分之一(1%),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合同,已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成本、零配件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16.合同的变更

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依法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参与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质疑和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如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的,乙方应给甲方予以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而定)。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乙方在相关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21.2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如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附则

23.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荷街62号地址:北京市市辖区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号楼1-1808
法定代理人:欧阳伟沙法定代理人:王龙
委托代理人:谢汉文委托代理人:许慧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附件列表
  1. 附件1: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防暴装甲车采购项目车辆改装配置清单.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装甲车 防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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