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惠公易土市直[2021]024号公告GP2021-24挂牌结果公示
【市直】惠公易土市直[2021]024号公告GP2021-24挂牌结果公示
交易信息 (已成交) | |||
: | 惠公易土市直[2021]024号 | : | 2021-09-02 09:00:00 |
: | GP2021-24 | : | 2021-09-16 10:00:00 |
: | 4000.000000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800.000000 |
: | 50.000000 |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1-09-16 09:00:00 |
注册资金(万元): | 0.000000 | 宗地使用权面积(m2): | 23378.45 |
是否有底价 | 无底价 | 最高报价: | 4000.000000万元 |
成交时间: | 2021-09-16 10:00:00 | ||
竞得人: | 惠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 成交价: | 4000.000000万元 |
土地规划指标 | |||
地块规划编号: | 01-13 | ||
: | 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大龙山片区01-13地块 | : | 23378.450000 |
供燃气用地 | ≤15544 | ||
50 | 其中住宅总面积(m2): | ||
≤0.5 | 建筑密度(%): | ≤25 | |
绿地率(%): | ≥20 | 开发程度: |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
(一)开发投资总额不少于8663万元(含地价,不含地价溢价部分)。 (二)土地成交价款须以人民币支付,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三)该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四)竞得人在用地红线内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案卷编号:PB********)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五)本项目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在《规划控制图》中划定的储罐区内布设,必须保证周边规划建设用地、道路等的使用安全。 (六)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钢瓶检验站及配套设施的规划与建设须符合《城镇燃气规划规范》 (GE/T51098-201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及其他现行的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为解决惠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江北储罐站搬迁,土地竞得人须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偿划出2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量用于解决江北储罐站搬迁安置,搬迁费用由惠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八) 动工及竣工时间:该地块的动工时间为地块交付之日起半年内,竣工时间为动工之日起三年内(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九)竞得人在缴清地价款后一个月内办理交地手续,凭《交地确认书》、《出让合同》(正本)和地价款交款凭证等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十)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竞得人资格,定金不予退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4、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5、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6、不按本须知规定提供有关纸质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交易纠纷的; 7、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十一)挂牌出让价款不含应由竞得人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等有关费用。 ? |
交易信息 (已成交) | |||
: | 惠公易土市直[2021]024号 | : | 2021-09-02 09:00:00 |
: | GP2021-24 | : | 2021-09-16 10:00:00 |
: | 4000.000000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800.000000 |
: | 50.000000 |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1-09-16 09:00:00 |
注册资金(万元): | 0.000000 | 宗地使用权面积(m2): | 23378.45 |
是否有底价 | 无底价 | 最高报价: | 4000.000000万元 |
成交时间: | 2021-09-16 10:00:00 | ||
竞得人: | 惠州市燃气有限公司 | 成交价: | 4000.000000万元 |
土地规划指标 | |||
地块规划编号: | 01-13 | ||
: | 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大龙山片区01-13地块 | : | 23378.450000 |
供燃气用地 | ≤15544 | ||
50 | 其中住宅总面积(m2): | ||
≤0.5 | 建筑密度(%): | ≤25 | |
绿地率(%): | ≥20 | 开发程度: |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
(一)开发投资总额不少于8663万元(含地价,不含地价溢价部分)。 (二)土地成交价款须以人民币支付,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三)该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 (四)竞得人在用地红线内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案卷编号:PB********)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五)本项目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在《规划控制图》中划定的储罐区内布设,必须保证周边规划建设用地、道路等的使用安全。 (六)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钢瓶检验站及配套设施的规划与建设须符合《城镇燃气规划规范》 (GE/T51098-201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及其他现行的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为解决惠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江北储罐站搬迁,土地竞得人须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偿划出2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量用于解决江北储罐站搬迁安置,搬迁费用由惠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八) 动工及竣工时间:该地块的动工时间为地块交付之日起半年内,竣工时间为动工之日起三年内(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九)竞得人在缴清地价款后一个月内办理交地手续,凭《交地确认书》、《出让合同》(正本)和地价款交款凭证等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十)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竞得人资格,定金不予退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4、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5、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6、不按本须知规定提供有关纸质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交易纠纷的; 7、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十一)挂牌出让价款不含应由竞得人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等有关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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