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0165-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第三医院(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北京砥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第三医院放射影像设备维保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16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市第三医院放射影像设备维保项目 | 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本项目是对放射影像设备(3台DR、1台数字胃肠机、1台DSA)全方位维修与保养服务(DSA只含技术保) | 项 | 3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柒万肆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日立DR、岛津DR、万东移动DR、西门子胃肠机、飞利浦DSA等五台设备,合计金额人民币*******.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9-21 ——2024-09-2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第三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合同指定地点进行医疗设备维修、维保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2022.03.21前支付第一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2022.09.21前支付第二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2023.03.21前支付第三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2023.09.21前支付第四期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2024.03.21前支付第五期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9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2024.09.21前支付第六期
4.2收款账户: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北京砥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 乙方保证甲方所保设备处于优良运行状态。 2. 乙方提供一名驻院工程师(每周至少2.5个工作日在甲方巡查、维护维修承保设备)。 3. 乙方为介入科提供的全年四次设备维保中必须有一次以上为有厂家授权资质的工程师严格按照厂家维保流程进行维保,并提供维护保养报告。(如飞利浦DSA出现了故障且需要更换备件,所产生的配件费用由甲方承担)。 4. 更换下的配件归乙方所有。维修保养工程师电话:杨工133*****833;李工********363。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 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的安全监察,运行状态检查,并提供当年的系统状态报告。 6. 每年定期开展四次主动巡检保养工作,并附巡检保养记录。(主机运行检测、辅机运行检测、系统调测、系统清洗、指标调测)。 7. 定期开展两次操作、维护培训。 8. 每年度提供一次性能检测和电气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9. 协助医院建立使用质量和使用绩效档案(年度使用质量和使用效益报告、持续改进方案)。 10. 响应时间:乙方为甲方提供24小时×365天 资深工程师电话响应技术支持,若未能解决,安排工程师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收到到场通知而4小时未到,每次扣除当年维保金的5%)。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现场环境: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系统场地准备手册中有关的场地要求准备和保持仪器、系统的现场环境。 2. 提供方便: 甲方应为乙方进行全面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方便。例如,向乙方提供有关故障的信息,在设备现场适当的距离内,提供足够的工作空间和必要的设施。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1. 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优质的维保服务, 保证全年开机率≥95%,每低于一个百分点维保期顺延一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9月2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 如遇地震、洪水、火山、战争、瘟疫等不可抗拒力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予以协商解决。 2. 以上设备如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的外围设备不在本合同保修范围。 3.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176号 | 地址: |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6号3号楼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3-2-20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