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0030-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第四医院(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EMR系统维保服务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EMR系统维保服务 | 软件运维服务 | 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及升级服务,保证系统正常平稳运行,解决医院各临床科室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 项 | 1 | 99000 | 合计金额小写: 99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万玖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本维保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为一年一签)。 2.2本年度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小写:99000.00元整(大写:玖万玖仟元整)。 2.3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有关许可软件的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续签本合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1-01 ——2021-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第四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4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的范围包括: 3.4.1 由于系统数据库或许可软件发生严重故障或在关键处理时期内主应用程序出现故障而使甲方的现场系统停滞并且不能用许可软件处理数据。 3.4.2 许可软件发生问题而导致甲方主要业务受到严重干扰并且无法轻易解决的问题。 3.4.3 许可软件发生非关键性问题,并且甲方能继续运行系统和/或进行操作。 3.4.4 所有有关许可软件的使用和实施的问题和合理要求。 3.5 除本合同或其附件另有约定,乙方对如下软件产品不提供任何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 3.5.1 乙方及乙方代理人之外的任何人未经乙方许可对许可软件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而产生的软件; 3.5.2 甲方未按照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及限制使用的许可软件。 3.5.3 甲方所使用的任何第三方软件产品。 3.6 乙方提供的标准维护服务不包括以下情况: 3.6.1 甲方人员非法操作第三方产品的故障、计算机设备故障、网络故障等使许可软件无法正常运行; 3.6.2 甲方因许可软件遗失、被盗、被误用或被擅自修改、计算机设备故障、网络故障、其他软件的故障、操作失误等情况造成数据混乱和丢失; 3.6.3 对甲方使用许可软件的软硬件环境进行检查; 3.6.4 对甲方使用许可软件的软硬件提供相应技术指导。 3.7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超出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范围提供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另行协商签署相关协议,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3.8 合同及维护期内,每年免费开发3个接口,并提供相关技术文档给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季度组织维护服务满意度调查,每季度合同款的支付由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到的分数作为权重系数来支付,每季度后的次月15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向乙方支付上季度软件技术维护费(即一年合同金额的25%)。 4.2收款账户:农业银行无锡科技支行(江苏曼荼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9)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 )日常维护: 1.1 保证EMR系统正常平稳运行,在现有版本内解决医院各临床科室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如电子病历慢、首页保存慢、病人信息无法自动下载、完善子工号管理和调整功能等;保证院感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正常软件升级服务、服务器常规维护、常见故障处理(含报表制作、疑难问题解答、接口数据调试并保证顺畅等),按月提供系统需求完成情况表。 1.2 设置灵活的功能菜单,让医院各临床科室在使用电子病历有更好的使用效果,并能按照医院要求隐藏不必要的菜单按钮,在现有版本内增加常用功能,整个系统各为人性化。 1.3 与三级质控进行融合,完善质控系统功能,实现自动评分功能,为电子病历的质控奠定良好基础,从根本上协助医院更为便捷的进行病历质量管理等。 1.4 实现病案首页自动监控,实现病案首页诊断自动化检测,病案首页在填写过程中应按院方管理要求设置完善的逻辑校验和提示性标识,依托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控制,比如若出现未填项或者多个诊断填写与一行中等错误时有提示信息,及时要求医师修改,减少错误率,加强编码库与诊断词条的对应链接准确性。 1.5 当因政策、管理办法、业务流程改变,要求修改及增加对应接口时,保证在院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接口的修改工作,保证接口正常运行,合同期内,在现有版本内免费制作医生护士常规表单,每年免费提供3个新增接口开发。 1.6 升级服务:针对存在的系统运行缓慢,系统功能简陋等缺陷,在现有版本内根据院方要求制定升级方案,提供升级服务,确保系统提速,做好相应的升级台账,如升级内容、突发故障、升级结果等,并打印纸质文件交信息科签字确认。 1.7 培训服务:根据院方需求,每季度到院开展1-2次的技术培训服务,培训讲师需为开发实施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数据库、服务器日常维护、数据库表结构等,每次培训时长不小于1小时,并做好台账记录,由信息科签字确认。 (2) 系统软件(含EMR、院感系统、质控等)平台(OS及DBMS)维护服务: 2.1 系统巡检:每季度对服务器进行一次全面巡检,整理服务器,详细检查其操作系统运行状态、数据库运行状态,并出具详细的《巡检报告》。进行必要的性能调优和及时处理检查时发现的系统软件问题。必要时向院方提出硬件改进意见。 2.2 数据备份测试:每半年对EMR、院感、质控系统的数据库备份进行一次备份可用性检测和恢复试验。如备份数据不可用,随时向院方提出备份改进意见(包括改变备份策略和增加备份设备)。 2.3 系统恢复:如因特殊情况,EMR、院感、质控系统运行的数据库服务器发生硬件故障,负责使用院方备份数据和备用服务器尽快重建系统。尽量减小因服务器硬件故障对院方业务运转和管理工作的影响程度。 2.4 系统迁移服务:为进一步保障系统稳定,及时响应院方需求,积极配合院方开展必要的系统由物理转虚拟的迁移服务、数据迁移服务、系统重新安装部署等,每年提供二次及以上系统迁移服务。 2.5 三级等保整改需求:根据EMR三级等保测评结果要求,完成系统相应整改,并达到最新三级等保合格要求。 2.6 应急演练:为提高系统故障应急能力,合同期内,提供2次及以上应急演练。 (3)服务方式与响应时间要求: 3.1 服务方式:电话指导、远程维护、现场服务。 3.2 服务响应时间: 3.2.1 每日24小时随时电话响应,24小时内解决处理好故障,影响医院正常业务的问题需2小时内派人来现场解决。节假日需随时接听故障报修电话,积极配合处理,疑难问题,需2小时内到场处理,并积极调动开发、数据库工程师等配合处理。 3.2.2 软件修改部分现场需求调研试需派工程师来院配合调研讨论需求的必要性及可实施性,以保证需求的合理及降低开发的反复性,且需与院方协定好时间安排,且需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按期完成软件修改。 3.2.3 从签订维保合同日起,每周至少两天安排工程师到医院现场服务,处理软件修改部分需求,需求升级时需现场处理至系统稳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1每季度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支付当季度的权重系数,若>=90分,则支付当季度的全款(即合同款的25%);若>=80分;<=90分,则支付当季度应付款的90%(即合同款的25%*90%);若<80分,则支付当季度应付款的80%(即合同款的25%*80%). 5.2若因乙方配合不到位,导致医院重要举措无法落地实施,经甲方书面催告无改进的,扣除本年度合同款的1%,上述情形超过两次及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本年度合同总金额的20%。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确保有专人负责许可软件的使用和管理,并建立相关制度,以确保许可软件运行环境(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关硬件设备)的安全,为许可软件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6.2 定期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妥善保管。 6.3 在许可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许可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并记录当前故障现象,便于乙方做出诊断。 6.4 在乙方进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时,根据乙方要求,指定配合工作的员工,提供必要的设备。 6.5 在乙方服务人员技术支持与维护完成时,配合检查许可软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2.1.交付违约 因乙方原因而未能按照约定的计划进度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时(不包括由于受到甲方新增、变更需求、不可抗力影响所造成的合同进度的延误),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已支付价款的 0.05%(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逾期交付产品总额的3%;由于甲方原因而未能按照约定的合同进度履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由此造成的误工、差旅等各项费用的损失。 7.2.2付款违约 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支付价款的0.05 %(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已交付产品金额的3%。当所欠款项在2个月内仍未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继续支付乙方已完成服务所对应的款项和违约金外,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还应按全部应付款项的0.05 %(万分之五)每日赔偿乙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11.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70号 | 地址: | 菱湖大道200号创新园F区5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