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蔡桥乡马塘湾煤矿区矿涌水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邵阳县蔡桥乡马塘湾煤矿区矿涌水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邵阳县蔡桥乡马塘湾煤矿区矿涌水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9月17日
采购合同编号:CSSH-SY*******
邵阳财采计【2021】000172
采购人 (全称):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甲方)
供应商 (全称):湖南城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邵阳县蔡桥乡马塘湾煤矿区矿涌水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采购
2.合同标的及金额(含税)
序号 | 标的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邵阳县蔡桥乡马塘湾煤矿区矿涌水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 | 施工监理 | 1 | |||
2 | 邵阳县蔡桥乡马塘湾煤矿区矿涌水综合治理项目监理服务 | 环境监理 | 1 | |||
合同金额小写:399300.00元整 大写:叁拾玖万玖仟叁佰元整 |
3、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李运齐,身份证号码:****************16
注册证号:********。
4. 履行合同的地点:邵阳县蔡桥乡马塘湾煤矿区
履行合同的时间:按照项目施工工期(150日历天)
履行合同的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不明确的双方协商补充。
5.付款人: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
(1)付款方式:按形象进度分三次付清,监理项目部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30%;工程量完成50%付监理服务费至6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
6.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申请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期限
监理期限:自2021年月日始至2022年月日止。
9、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贰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 9 月3 日
合同订立地点:邵阳县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盖章处)
二、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一 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项目现场”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邵阳县蔡桥乡马塘湾煤矿区矿涌水综合治理项目监理的现场。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项目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本项目获取和处理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设计文件及合同,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项目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项目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项目作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本项目监理范围包括以下几项要素。投标人需要根据要素提交完整的监理计划书。
(1)计划管理
(2)人员管理
(3)质量管理
(4)成本管理
(5)进度管理
(6)变更与风险管理
(7)合同管理
(8)安全管理
(9)外购和外包管理
(10)知识产权管理
(11)沟通与协调管理
(12)评估与验收管理
(13)文档管理
(14)数据采集及质量管理
监理过程要覆盖系统以下各阶段:
(1)系统实施阶段;
(2)初验阶段;
(3)试运行阶段;
(4)项目终验阶段。
2.1.1 监理职责
本项目监理工作内容如下:
按照“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原则,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本项目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A、项目组织及技术实施方案的把关
(1) 审核承建单位的总体实施方案;
(2) 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关键技术的构建落实;
(3) 审核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及投标人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
(4) 审核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计划、质量控制体系(含质量控制的关键性节点);
(5) 审核承建单位的源代码管理方案;
(6) 审核承建单位的测试方案;
(7) 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节点。
B、工程质量控制
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
(1) 系统集成方案的进程控制;
(2) 关键设备、网管软件质量技术指标和系统功能符合招标要求的控制;
(3) 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和验收;
(4) 对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
(5) 对系统集成进行总体验收。
C、应用软件开发质量的控制
(1) 软件部署阶段性计划的审核和确认;
(2) 对应用软件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进行完整性审查并对数据移植、系统测试联调及系统验收阶段各阶段进行把关;
(3) 对承建单位的开发质量进行记录审核;
(4) 源代码、应用程序及相关文档的移交验收等;
(5) 知识产权的控制。
D、人员培训的质量控制
(1)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
(2) 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其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
(3) 监督审查考核工作,评估培训效果;
(4)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
E、投资控制
(1) 通过对工程实施过程的有效控制,确保投资效益在招标控制范围内;
(2) 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将付款进度与工程质量与形象进度结合起来。
F、合同管理
(1) 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
(2) 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申报;
(3) 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并向承建单位报告;
(4) 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协助报签付款凭证。
G、信息管理/工程文档管理
(1) 做好监理日记及工程大事记;
(2) 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和存档;
(3) 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等各项会议纪要;
(4) 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各方技术文档;
(5) 做好项目周报;
(6) 做好监理建议书和监理通知书存档;
(7) 阶段性项目总结。
H、经业主委托,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涉及的各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I、 项目进度控制
(1) 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
(2) 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3) 当项目建设目标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监督承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2.1.2项目进行各阶段的监理任务:
项目实施阶段
A.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监理
(1) 协助业主审核开工申请,确定开工日期;
(2) 报告承包商设备订单的订购和运输情况;
(3) 报告项目实施条件准备情况;
(4) 报告承包商项目实施前期的人员组织、施工设备到位情况。
B. 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
(1) 工程材料、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质量、到货时间的审核;
(2) 网络系统工程、软件工程等实施阶段的质量、进度监理评测和验收。
C. 试运行阶段的监理
(1) 监查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情况,记录系统试运行数据;
(2) 对试运行期系统进行检测和或测试,做出检测或测试报告;
(3) 对试运行期间系统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责成有关单位解决。解决问题后,进行二次监测。
D. 验收阶段的监理
(1) 在业主的主持下,进行系统验收;
(2) 协助业主,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网络安全测评,并对安全测评报告进行签收。
(3) 系统验收完毕进入保修阶段的审核与签发移交证书:
(4) 核实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质量,报送业主做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E. 工程结束后的移交
(1) 系统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的全部移交:
(2) 设备、软件、材料等的验收文档核实;
(3) 项目实施文档的移交;
(4) 项目竣工文档的移交;
(5) 项目的整体移交。
F. 文档管理及组织协调
监理方负责整理记录归档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来往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各种文档。
2.1.3监理要求
本项目监理人应以第三方立场对软件开发、测试、验收、实施进行过程监督和把关,以协助建设单位圆满完成本工程为目的,协调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合作关系,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
A、软件开发阶段的监理
(1)审核确认承建方实际到位的项目实施人员与承诺到位的工作人员的一致性;
(2)对现场与异地开发人员的工作内容、进度进行审核、监督;
(3)软件开发、实施和培训等实施阶段的质量、进度监理评测和验收。
B、试运行阶段的监理
(1)监查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情况,记录系统试运行数据;
(2)对试运行期系统进行检测和测试,做出检测或测试报告;
(3)对试运行期间系统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责成有关单位解决。解决问题后,进行二次监测。
C、验收阶段的监理
(1)协助建设单位准备分阶段验收以及系统整体验收的相关材料。
(2)协助业主向相关部门申报并完成系统安全测评。
(3)系统验收完毕进入保修阶段的审核与签发移交证书。
(4)核实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质量,报送建设单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5)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督促整理承包合同文件的技术档案资料。
D、项目文档的移交
(1)系统的设计方案、开发、实施、培训文档以及源代码等全部文档的移交:
(2)工程竣工文档的移交;
(3)项目文档的整体移交。
E、文档管理及组织协调
监理方负责整理记录归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来往的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各种文档。
2.1.4监理组织要求
(1)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和投标书承诺,配备满足软件开发监理工作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和工具;
(2)监理过程中,监理组人员应按科学、认真的工作态度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信息保密义务。
(3)在业主单位本身未提出更换的情况下,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驻场的监理工程师,否则监理单位将首先承担违约罚款,然后才能在征得业主单位的同意下更换和驻场的监理工程师。
2.1.5监理人员要求
1. 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执业规定:
(1)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维护建设方与承建方的合法权益;
(2)遵守并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
(3)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4)不收受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礼品或礼金;
(5)不泄漏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条款、业务资料、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6)坚持依据相关规则与规定,公正、独立地协调和处理与监理工作相关的争议问题。
以上人员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书内提供详细的承诺文件,该承诺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第八章“服务内容”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项目有关的标准;
(3)项目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项目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项目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项目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无偿向监理人提供项目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当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
4.1.3因监理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达到15个 工作日后,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方实施监理,对另行委托产生的支付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4.1.3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项目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4.4.履行合同的时间和方式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具体酬金及支付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自收到委托人通知起不应超过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项目概算投资额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项目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4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调解不成可以按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咨询费用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组织咨询论证会以及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8.3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4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5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6 著作权
对于监理人接受委托编制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除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外,监理人不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出版涉及本项目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
二 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1.2.2按通用条件第1.2.2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按通用条件第2.1执行。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监理依据包括: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图纸。
2.3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按甲方审定的时间提供监理报告,每类报告各两份。
2.6文字资料
监理现场工程师需从入场当天起逐日记录监理日志,真实详细记载项目和处理进展情况。监理日志作为监理用结算评审的依据之一,如弄虚作假或遗漏项目中情况,视情况扣减监理费。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
3. 委托人义务
3.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杨英杰。
3.2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项目概算投资额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5.2支付酬金(含税)
(1)监理费额为39.93 万元。
(2)付款人: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
(3)付款方式:按形象进度分三次付清,监理项目部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30%;工程量完成50%付监理服务费至6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确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2除不可抗力外,确因委托人的原因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 除不可抗力外,确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项目概算投资额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项目投资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
6.2.4 因项目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3仲裁或诉讼
调解不成可以按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咨询费用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组织咨询论证会以及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8.4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并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
乙方:湖南城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相关职责,乙方需知悉和接触甲方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防止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内容及义务
乙方为保密义务人,无条件承担下列保守信息资料秘密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
2、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信息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交流的口头言语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字资料、关于信息系统的全部信息、相互间的开发合同、开发价格等。
3、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阶段,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国家秘密信息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如发现秘密信息资料存在泄露的危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报告,如造成泄露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与甲方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和资料。
5、乙方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要问、不该动的不要动,自觉承担保密任务。
6、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任何信息公开发布(通过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或作为单位资讯进行宣传。
第二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如将信息资料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保密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损失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权威部门确定,同时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因乙方泄露国家秘密信息资料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乙方雇佣的职员,与乙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乙方职员在职期间和离开乙方公司后,均受以上保密条款约束,如有违反,乙方将替雇佣职员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湖南省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结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五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经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不因该项目工作的结束而终止。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3、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由委托方和承包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2021年9月3日签订日期: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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