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根据起草实施部门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制审核,市政府决定对7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9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对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3),对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目录见附件4),现予以公布。
附件:1.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 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 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2件) | ||
1 |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 | 承市政字〔2007〕55号 |
2 |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承市政字〔2012〕167号 |
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废止2件) | ||
3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承市政办字〔2012〕136号 |
4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 承市政办字〔2016〕276号 |
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废止1件) | ||
5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规定的通知 | 承市政办字〔2013〕205号 |
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废止1件) | ||
6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承市政办字〔2017〕168号 |
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废止1件) | ||
7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实施意见 | 承市政办字〔2017〕247号 |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失效2件) | ||
1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承市政办字〔2016〕146号 |
2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大健康、新医疗”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承市政办字〔2016〕292号 |
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布失效2件) | ||
3 |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承德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承市政字〔2015〕104号 |
4 |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创建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承市政字〔2016〕20号 |
部门:市水务局(宣布失效2件) | ||
5 |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承市政字〔2013〕73号 |
6 |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管河道管理范围的通知 | 承市政字〔2014〕91号 |
部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废止 2件) | ||
7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旅游厕所革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承市政办字〔2016〕290号 |
8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旅游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 承市政办字〔2018〕182号 |
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宣布失效1件) | ||
9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承市政办字〔2017〕220号 |
附件3
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修改内容 |
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5〕13号) | 将“市国土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市环保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将“市林业局”修改为“市林业和草原局” |
2 |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处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16〕81号) | 将第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以依法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估价期日进行评估。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估价期日的楼面地价确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 |
部门:市交通局 | ||
3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0〕18号) | 将第二十条“(二)承担企业维稳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企业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法律法规教育,维护行业稳定;要确保驾驶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对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起网约车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整顿,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吊销经营许可,收回经营资质。”修改为:“第二十条(二)承担企业维稳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企业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法律法规教育,维护行业稳定;要确保驾驶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对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起网约车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整顿,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
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 ||
4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和承德市优化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0〕30号) | 1.删除《承德市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中第27条: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按现行政策规定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至施工许可颁发地市(或市辖区)住建部门设定的银行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本市注册且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市外注册且提供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证明的,年度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删除《承德市优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中第28条:规范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管理。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完成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设立,建设单位完成首批资金缴存,首批缴存金额不少于2个月的农民工工资,其余部分依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情况缴存。 3.删除《承德市优化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第14条: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按现行政策规定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至施工许可颁发地市(或市辖区)住建部门设定的银行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本市注册且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市外注册且提供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3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证明的,年度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4.删除《承德市优化民营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中第15条:规范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管理。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完成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设立,建设单位完成首批资金缴存,首批缴存金额不少于2个月的农民工工资,其余部分依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情况缴存。 |
部门:市商务局 | ||
5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中心城区小微企业稳增长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0〕48号) | 1.将“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六)探索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中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修改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 将“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八)做好纳税申报权益保障”中“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修改为:“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
附件4
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部门:市科技局 | ||
1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承市政办字〔2018〕13号 |
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承市政办字〔2018〕112号 |
部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
3 | 承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文旅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承市政字〔2020〕14号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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