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
济宁高新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名称: | 济宁高新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 | ||||||||||||||||||||||||||||||||||||||||||||||||||||||||||||||||||||||||||||||||||||||||||||||||||||||||||||||||||||||||||||||||||||||||||||||||||||||||||||||||||||||||||||||||||||||||||||||||||||||||||||||||||||||||||||||||||||||||||||||||||||||||||||||||||||||||||||||||||||||||||||||||||||||||||||||||||||||||||||||||||||||||||||||||||||||||||||||||||||||||||||||||||||||||||||||||||||||||||||||||||||||||||||||||||||||||||||||||||||||||||||||||||||||||||||||||||||||||||||||||||||||||||||||||||||||||||||||||||||||||||||||||||||||||||||||||||||||||||||||
发包方名称: | 济宁综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承包方名称: |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合同价款: | 人民币:********.600000 元 | ||||||||||||||||||||||||||||||||||||||||||||||||||||||||||||||||||||||||||||||||||||||||||||||||||||||||||||||||||||||||||||||||||||||||||||||||||||||||||||||||||||||||||||||||||||||||||||||||||||||||||||||||||||||||||||||||||||||||||||||||||||||||||||||||||||||||||||||||||||||||||||||||||||||||||||||||||||||||||||||||||||||||||||||||||||||||||||||||||||||||||||||||||||||||||||||||||||||||||||||||||||||||||||||||||||||||||||||||||||||||||||||||||||||||||||||||||||||||||||||||||||||||||||||||||||||||||||||||||||||||||||||||||||||||||||||||||||||||||||||
签约时间: | 2021/6/30 10:00:00 | ||||||||||||||||||||||||||||||||||||||||||||||||||||||||||||||||||||||||||||||||||||||||||||||||||||||||||||||||||||||||||||||||||||||||||||||||||||||||||||||||||||||||||||||||||||||||||||||||||||||||||||||||||||||||||||||||||||||||||||||||||||||||||||||||||||||||||||||||||||||||||||||||||||||||||||||||||||||||||||||||||||||||||||||||||||||||||||||||||||||||||||||||||||||||||||||||||||||||||||||||||||||||||||||||||||||||||||||||||||||||||||||||||||||||||||||||||||||||||||||||||||||||||||||||||||||||||||||||||||||||||||||||||||||||||||||||||||||||||||||
合同期限: | 1 年 | ||||||||||||||||||||||||||||||||||||||||||||||||||||||||||||||||||||||||||||||||||||||||||||||||||||||||||||||||||||||||||||||||||||||||||||||||||||||||||||||||||||||||||||||||||||||||||||||||||||||||||||||||||||||||||||||||||||||||||||||||||||||||||||||||||||||||||||||||||||||||||||||||||||||||||||||||||||||||||||||||||||||||||||||||||||||||||||||||||||||||||||||||||||||||||||||||||||||||||||||||||||||||||||||||||||||||||||||||||||||||||||||||||||||||||||||||||||||||||||||||||||||||||||||||||||||||||||||||||||||||||||||||||||||||||||||||||||||||||||||
备注: |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济宁综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济宁高新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济宁高新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 2、工程地点:济宁高新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本项目为济宁高新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信息化 软件(实现功能:物流账册管理、保税核注清单管理、业务申报表管理、出入库单处理、核放单管理、车辆信息管理、数据对接管理、园区管委经营人查询统计管理、授权管理等);智能卡口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网络系统;LED信息发布系统;会议系统;排队叫号系统;机房工程等硬 件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深化设计。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07月0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08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四、付款方式: 根据工程进度按已完成合格产值的75%支付,完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报告付至合同额的85%, 结算完成付至已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 注:付款前,中标人须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肆仟叁佰玖拾捌万零叁佰陆拾元陆角(小写:¥43,980,360.60);其中: 1)设备采购部分为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玖拾陆万玖仟壹佰陆拾陆元贰角叁分(小写:¥34,969,166.23),税率为13%; 2)工程施工部分为人民币(大写)玖佰零壹万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叁角柒分(小写:¥9,011,194.37),税率为9%;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唐军项目经理证书编号:********8。(项目经理证件押证管理)。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 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山东省济宁市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济宁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监督主管部门、招标代理各持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济宁综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联科技大厦 邮政编码:100015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 委托代理人:邹烨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jnzou@ronglian.com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燕园支行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济宁市洸河路新闻大厦11层。 1.1.2.5设计人: 名称:济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济宁市建设路133号。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租用的土地、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占路、占用公共场地等。 1.1.3.9永久占地包括:建设永久工程的用地,及永久工程的附属设施用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等。 1.4标准和规范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2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合同和施工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 划,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每周五、每月25 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资料;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三天内审定完毕。 1.6.3现场图纸准备
工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三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甲方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派驻现场代理。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理。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和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监理人和审计单位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项目永久占地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承包人可为实现合同目的复制和使用,但未经同意不能用于合同外或第三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署名权属承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用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 1.12保密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图纸资料所有权属发包人,承包人应对本施工图纸保密,制定保密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泄露给第三方。工程质量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保密期限内采取的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杜阳阳; 职务:; 联系电话:139*****758;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选定工程施工分包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力; 2、对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设计变更、已完合格工程量、工程合同价格和工期顺延的审批、签证权; 3、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调换的审批权;4、参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5、参与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主持工程竣工验收; 6、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确认工程结算款。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路电通。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完成,水、 电和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一周内。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保证担保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保证担保:否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①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按质监部门、档案管理、物业管理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②各种材料、成品的实验报告、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③工程试验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④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文件及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签订并遵守本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人身安全。 3)承包人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并承担
4)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国际规定发包 人承担的除外)。 5)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供本工程使用,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得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 承担任何责任。 6)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市政、给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7)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 环境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8)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五、每月25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 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完毕后交承包人。 9)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的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自费提供和维修所 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0)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必要的办公 条件,该费用已包含在该工程的投标报价中。 11)向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临时办公室。 1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1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全部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 已计入报价中。 14)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文明施工,承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 15)施工用水、电、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1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日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交招标人押证保管,完工后退还。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名:唐军;
项目经理等级:高级项目经理; 证书号:********8; 联系电话:138*****094; 电子信箱:tangjun@ronglian.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与工程施工有关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现场安全文 明管理、协调与第三方的联系等的所有工作。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负责人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 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 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每月在现场时间15-24个工作日之间(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1000元/天缴纳违约金;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2000元/天缴纳违约金;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项目负责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项目会议,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1000元/次处罚。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负责人记 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议将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如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申请,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大小对人员配备进行调整。 3.2.6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响应文件中的拟派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者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更换项目负责人扣减合同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扣减合同服务费人民币3万元,更换其他专业人员扣减合同服务费1万元/人,上述扣款应在当期应付款中扣减;未经采购人同意变更拟派人员,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服务费的10%追偿损失。成交供应商 确需变更拟派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采购人同意,人员配备不得低于原配备标准。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 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扣除两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次缴纳违约金,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违法违规分包。 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合理分包。对发包人以招标或其他方式指定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应履行其在安全生产、质量检验、水电供应、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脚手架、竣工资料归档、成品保护、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等总包单位的服务、配合管理责任、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总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加强现场管理,发现分包人项目负责人及管理班子成员不到场、到场人员非该公司人员等涉嫌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经查实后给予总承包人奖励。如总承包人未能发现分包人的 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等行为,待查实后给予总承包人相当于该专项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的罚款。 总承包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对自身指定的分包人进行现场管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
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人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应自行施工;对总承包人不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确需进行专业分包的,应于个工作日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监理人对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和 履约能力等相关事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需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专业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条件。分包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接受发包人的考勤、考核等各项管理, 其资格证书交由发包人押证管理。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履约担保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1、全权代表发包人处理以下事务(1)按合同及施工规范监督检查施工与协调;(2)协助承包人及时处理现场工作;(3)及时审签工程设计变更等经济签证,组织报验、竣工验收;(4)材料验 检、对项目负责人及工地归档责任人员考勤。 2、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 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高新区市政建设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人未能及时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和处理的,扣除其
监理费的20%,并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 提供临时办公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张映旭;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130*****677;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特殊质量标准要求:无。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审定后的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量补偿费。承包人应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并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质 量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维修费用并顺延工期。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的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将其有关安全 措施费用纳入报价。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设备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 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 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 中,按本合同付款方式统一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4)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作业等。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合同签订后,对施工组织 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2日内完成。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 同价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 后3个工作日。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
度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提交。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 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指派专人参加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 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如果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应事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送至施工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车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 求。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及其费用。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 试验条件。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对按法定或约定工艺试验(强制性要求)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和工期。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范围限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的工程内容;变更内容的其他情形包括使用功能的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代换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增减工程量 清单中工程项目或数量。 10.2变更权 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根据发包人授权,行使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权力。10.3变更程序监理人在行使变更签证时,凡与工程合同价格有关的签证须经监理人具有注造价工程师资格或
经现场工程师及跟踪审计人员审查签证的不予调整该部分合同价款。须签证的文件应达到以下要 求: 1.签证文件应有变更草图、示意图和文字说明,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 2.签证须有事实、工程量、综合单价和增、减总价。 3.签证不得签证只有变更总价的文件。 承包人在计量周期结束后14日内汇总变更签证,编制合同价款调整账单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证,逾期未报送合同价款调整单的,发包人不予调整该部分合同价款。现场费用签证 须经索赔程序进行。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人、材、机消耗量,人工费、材料、机械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取费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 认调整。 计算规则参考相关现行取费标准。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无。 10.8暂列金额:无。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 (1)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 (4)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发包人因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和审计单位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同工程调整价款。 (2)调整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取费费率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无预付款。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 计量认证要求。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按已完成合格产值的75%支付,完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报告付至合同额的85%,结算完成付至已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 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 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 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不因此而调整工期。 发包人一经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 理由迟延交付。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交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与承包范围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和费用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发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费用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56天內,承包人除留3-5人善后外,其余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逾期未撤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地(房)租和有关费用,其费用由发包人参照项目所在地有关市场价格标准自行确定,并在工程结算款中扣 除地(房)租金额。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累计金额、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代扣咨询费用金额、实际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2竣工结算审核
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是支付竣工付款的 依据。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自竣工付款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实行政府财政审查和政府审计的项目按财政和审计部门规定和时间办理。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五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须符合监理人要求的统一格式和内容。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日內,承包人向发包人提 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自签收之日起28日内批复,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是支付最终结清付款的依据。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自最终结清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实行政府财政审查和政府审计的项目按财政和审计部门规定和时间办理。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自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中按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三(3%)扣留。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竣工结算价;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60个月。保修内容:为承包人全部施工的项目。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若在保修期内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则扣除部分工程款。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 性工作及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一)发包人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视为承包人转包项目: 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 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 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二)发包人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视为承包人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 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三)发包人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视为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 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人的除外;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 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若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发包人责令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者,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应向高新区市政建设局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其列入高新区不良信誉企业黑名单。由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行政部门给予其罚款、降低资质、注销营业执照及暂停承包人在高新区的投标资格等处罚。其中发现转包行为的,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没收其违法所得。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地震:烈度为七级以上;台风:平均风力十级以上(24.5-32.6米/每秒)且持续1天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雨:持续降雨24天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暴雨:24小时降水量在110mm-150mm的2级暴雨;暴风雪:6小时降雪量将达到15mm以上或者已达到15mm以上且降雪持续的;冰雹:直径大于等于30mm小于60mm,持续时间大于等于45分钟小于60分钟,冰雹堆积厚度大于等于30cm小于60cm的冰雹;大洪水重现期20-50年等。
雪、冰雹等。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发包人投保内容:除发包人以外的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工程一切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 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为其现场工程施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器具等办理投保保险。保险期为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认整月计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争议解决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 不再支付此费用。 2、承包人不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且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现有城市路面。
3、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济高新建发﹛2010﹜28号文【济宁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 定】并承担违规处罚并严格执行。 4、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两个月内将工程所有施工资料整理完毕后交予发包人,若无法按时交付,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余款,每迟延交付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5、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违规分包。若发现承包人违规分包、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济宁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合同价10%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6、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保证承包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开工前承包人应向相关部门缴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价1%)。承包人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不出现上访事件,否则每发生一起上访事件,除及时解决外承包人还需缴纳违约补偿金5万元人民币。若出现越 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且影响恶劣的,将承包人计入高新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 7、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济建[2014]55号文<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8、《济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2〕45号)文件执行。 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若承包人以故意漏项的方式获取中标,并在中标后增加漏项虚增工程造价的,发包人一律不予增加变更,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 10、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日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交招标人押证保管,项目负责人不得调换。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高新区住建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次选择下一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所押证件工程完工后退还。 如遇特殊原因,项目负责人确实无法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后,按程序更换。新任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述要求押证,同时原项目负责人证件也需待项目完工后退还。 11、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名单,需满足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及项目建设需求,所有成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证件必须为原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量)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预算(造价) 员、机械(设备)管理员、资料员等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中标人拒不提交上述证件、证书核查不实或者证件不为原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
资格。 12、由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必须严格执行济建〔2016〕65号文〈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考核工作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到8个100%,(1)施工现场100%围挡;(2)路面100%硬化;(3)驶出车辆100%冲洗;(4)运输车辆100%封闭;(5)裸露物料100%覆盖;(6)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洒水;(7)出入口路段100%清扫洒水;(8)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相关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同时投标人要执行高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五城同创、环保、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方面的要求。如在施工期间①对扬尘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项目,不予申报安全文明工地,不予申报优质工程;②对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拒不整改的建筑企业,暂停在济宁高新区投标资格3个月,直至清出济宁高新区市场。 14、施工现场“十不准”: 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2)不系安全带不得登高作业;3)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4)施工过程中不准嬉笑打闹;5)吊篮下不准站人;6)高层平台接料口无安全措施不准接料;7)酒后不准上班操作;8)机械设备不经过检查不准开启;9)施工现场不准 吸烟;10)不准私自接拉电线。 15、施工现场“六大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要穿戴整齐,带好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2)高空作业不准往下乱抛工具物件;3)非机操工、电工不准随便动用机械、电器;4)吊篮下面不准有人工作或行走;5) 各种机械设备必须有防护罩及接地或接零装备;6)在现场工作不准嬉戏打闹。 16、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商议决定。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济宁综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协商一致,对宁高新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工程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保修期。保修内容:为承包人全部施工的项目。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济宁综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联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燕园支行 邮政编码:100015
附件4:安全施工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济宁综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目的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卫 生环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本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内容: 1、乙方按中标合同书进场后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 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2、进场施工前,乙方应对其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所有人员持证上岗;乙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 踪检查管理工作。 3、乙方施工队负责人或临时班、组长是施工队伍的第一安全责任者,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全 责。同时乙方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定现场安全员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技术措施。 4、乙方应在指定工作范围和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违章作业和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如乙方有违章行为或违反甲方的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工作, 造成一定后果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5、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应设围挡做封闭处理,围挡上挂设照明灯,引导夜间车辆行人出行;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 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6、乙方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设立现场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工作地点的临近带电部位,要设有专人监护。 (2)施工人员进站必须佩带施工证,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防止发 生物体打击,高空物体坠落事故。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 (3)施工机器进出场或在场内作业应遵守相关规定,注意安全;施工人员场内作业或场外活动应注意交通安全;车辆进场应降低车速,应不大于15km/h;需要断路施工时,应设隔离措施,并须
有专人引导,施工用料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堆乱放。 (4)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作业,应根据动火级别由施工单位向甲方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使用临时电源时,必须配置合格的漏电保护装置,应经常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的可靠性。 (6)使用电动工具前,必须认真检查其是否完好,有无漏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 (7)电气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应具备一定水平的电气焊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8)搬运梯子和长物时,必须放倒搬运,防止触碰带电设备。 (9)进入旧有管线检查井工作时,应注意通风防止缺氧及有毒气体对人员造成影响或事故。在电缆通道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工具受潮造成漏电的措施,须做好消防措施。 (10)施工现场,禁止流动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烟头及其他杂物,保持工作现场的整洁。 (11)乙方应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颁布的《卫生防疫法》,做好预防非典、防禽流感等传染病,保证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12)乙方在雨季应做好防汛工作,夏季应做好防暑降温,冬季采取冬施措施,保证生产人员 健康安全,保证工程质量。 8、其它额外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发包人:济宁综保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5:文明施工承诺书 依据《建筑法》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为改善和维护我区城市环境,规范施工行为,我单位制定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主要责任目标如下: 1、严格按照《建筑法》关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采限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2、制定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责任制度及管理措施,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3、施工现场应规范化管理。工地围墙应稳固美观,厦门制作、安装规范,单位名称牌清晰、规范且符合市容要求;现场道路应硬化平坦,排水系统畅通无阻;各类建筑构件、材料、设施料应堆放整齐;机械设备应有操作规程牌;施工区域标志醒目,危险区域禁令明显。 4、现场施工时应严格控制粉尘、废气、废物、污水的排放和噪声;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定点堆放。 5、施工现场应配置齐泥土清洗设备和设施,车辆运送灰土和垃圾时,必须用蓬布遮盖,且不得超高、超载,超速行驶,出工地时车辆必须清洗干净,车轮不得粘带泥土,运倒建筑垃圾严禁任意抛撒。 6、严格执行济建〔2016〕65号文〈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考核工作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到8个100%,(1)施工现场100%围挡;(2)路面100%硬化;(3)驶出车辆100%冲洗;(4)运输车辆100%封闭;(5)裸露物料100%覆盖;(6)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 洒水;(7)出入口路段100%清扫洒水;(8)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 7、如我单位的施工工地未能达到目标责任书的要求,除进行整改外,愿意接受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 承包单位:(盖章)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人:(盖章) 2021年06月25日
附件7: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8: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9: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注:后附以上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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