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公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稿)”的通知

安徽-关于公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稿)”的通知

安徽-关于公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稿)”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药招办,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皖卫计[2006]100号和卫计秘 [2006]518号文件精神,一段时间以来省药招办和省药招采购中心组织人员,对省直和各市药招办报送的目前在用的原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候选品种目录进行审核、汇总(累计中标品规35000多个),先后多次请各市药招办和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药品信息内容进行核对及补报有关证明材料等,按照有关规定整理、编制“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以下简称“全省临时采购目录”)。现将“全省临时采购目录(稿)”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省临时采购目录(稿)”是根据省直和各市药招办报送的目前在用的原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候选品种目录汇总、核对、整理后,对药品信息资料完整、明确的品种按照以下编制方法编制形成的。为使“全省临时采购目录(稿)”中所列的药品信息资料真实可靠,现予公示(见附件1),请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市药招办认真核对其中的药品及其通用名、剂型、规格与包装、中标价及对应的单位、质量类别、生产批件、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信息。如有异议,请于2006年11月27日前将异议品种的详细书面材料(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话)递交中介代理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逾期未递交异议书面材料的品种,将视作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确认其中的药品信息。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确认的药品信息配送药品,如有弄虚作假则有关药品一律作废,并视情节作出停止有关企业参加安徽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资格1~2年、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公示的“全省临时采购目录(稿)”中的临时零售价,有待参照国家最高零售价重新核算和报送省物价部门审核。如临时零售价高于国家最高零售价,将对临时采购价提出相应降价要求,凡不能满足相应降价要求的品种视作企业放弃入选“全省临时采购目录(稿)”资格。
为避免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对2006年11月27日前递交书面材料、提出异议的品种,其生产厂家生产的该品种同剂型类别(详见附件2)的各种规格,原则上暂不编入“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已编入的经查实后将予以取消,原则上不再增加其它不同厂家品种编入“全省临时采购目录”。但如同意供给医院价不高于原中标价和最高临时购入限价(定义见后),在原中标地原采购周期内省直和市属医疗机构可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药招办备案采购该品种(备案即可,不列入“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从严审批”范围),市药招办应及时将药品有关信息电传省药招采购中心。
2、“全省临时采购目录(稿)”的编制方法
(1)目前在用的原药招中标候选品种目录中的相同品种(指同剂型同规格同质量类别,剂型类别划分详见附件2,质量类别划分详见附件3),除大输液常用系列品种及规格(详见附件4)和白蛋白(具体遴选办法另行通知)外,遴选中标价较低的1~5个不同生产企业的中标候选品种,其中生产企业相同、经营企业不同的品种,遴选中标价最低的1个经营企业的品种。GMP类被遴选的中标价较低的1-5个品种中,如果单独定价中仿制药品因价高而未列入其中,为适当照顾单独定价中仿制药品,将在中标价是被遴选1-5个品种平均价的3倍以内(即不高出2倍)的单独定价仿制药品中,增加遴选价格较低的1~2个品种编入临时目录;如果被遴选的中标价较低的5个品种中已有单独定价仿制药品,则不再增加编入。
上述被遴选的同厂家同品种同剂型药品中,较小规格的中标价高于较大规格的中标价时,一律降到较大规格的中标价。
(2)大输液常用系列品种及规格,从系列品种齐全的目前在用的原药招中标候选品种遴选。系列品种不全的原药招中标候选品种和原没有中标的品种,不予遴选。
(3)目前在用的原药招中标候选品种目录中的“低价品种”,即口服的每片、粒、丸单价(投标价)<0.10元,针剂的每支、瓶单价(投标价)<1.0元,皮肤外用制剂、五官用(含眼用)制剂单价(投标价)<3.0元的品种。“低价品种”全部编入临时采购目录,由医疗机构选购。
3、被遴选的1~5个品种中的最高中标价和1~5个品种平均价的3倍价,分别为该品种和单独定价仿制药品的最高临时购入限价。各医疗机构原在用中标品种因中标价较高而未被遴选入全省临时采购目录时,如原中标企业愿意执行最高临时购入限价,在原中标地原采购周期内省直和市属医疗机构可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药招办备案采购该品种或单独定价仿制药品(备案即可,不列入“总量控制、分级管理、从严审批”范围),市药招办应及时将药品有关信息电传省药招采购中心。
4、全省临时采购目录各类别药品的执行期限,至该类别药品全省正式中标候选品种目录执行之日止。
5、“全省临时采购目录(稿)”中所涉及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出具该品种的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可委托该品种原中标经营企业作为安徽全省的总配送商,或委托其作为在原中标市(或省直)的一级配送商,另外再委托若干个(1~17个)药品经营企业作为安徽某市(或省直)或某些市的一级配送商。委托配送范围必须包括安徽全省17个市和省直所有医疗机构,每份委托授权书中应注明委托配送某市(或省直)或某些市的名称。如果只委托一个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该品种在安徽全省的总配送商,应选择经营规模大、配送能力强、服务信誉好的作为总配送商。委托授权书于2006年11月30日前递交给中介代理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如被委托配送商由于经营资质或配送能力等原因而不能按约履行委托配送该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及上一级配送商负有及时组织配送该药品的责任。对不能及时组织配送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安徽省药招办可根据医疗机构等有关方面对生产企业的反映及核实情况,酌情作出取消其药品编入临时目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药品生产企业不能按上述要求出具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的品种,视作药品生产企业自动放弃该品种入选“全省临时采购目录”的资格,全省各医疗机构在“全省临时采购目录”执行期限不再采购使用该品种。无特殊原因不再增加其它不同厂家品种编入“全省临时采购目录”。
6、药品经营企业接受药品生产企业委托作为一级配送商,可自行负责受委托市(或省直)范围内医疗机构采购该品种的配送等相关服务,也可委托分配送商负责某具体医疗机构采购该品种的配送等相关服务;药品经营企业接受药品生产企业委托作为总配送商,可自行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采购该品种的配送等相关服务,也可委托一级配送商负责某市(或省直)或某些市范围内医疗机构采购该品种的配送等相关服务,再由一级配送商委托分配送商负责某具体医疗机构采购该品种的配送等相关服务。确定配送商负责某具体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时应征求医疗机构意见,一个医疗机构的一种药品配送只能有一个配送商。一级配送商(或总配送商)、分配送商应分别出具配送承诺书(见附件6、附件7),于2006年11月30日前递交中介代理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此后,一级配送商(或总配送商)如需重新委托或变更分配送商(或一级配送商),按被配送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将重新委托或变更配送承诺书报送市药招办(或省药招采购中心)备案后转中介代理机构办理,在报送前视作自行负责配送等相关服务。
如被委托配送商由于经营资质或配送能力等原因而不能按约履行委托配送某药品时,委托配送商负有及时组织配送该药品的责任,并中止原被委托配送商资格而重新委托配送商。省药招采购中心和市药招办也可根据医疗机构等有关方面对药品配送商的反映及核实情况,分别对有关配送商和分配送商作出停止其药品配送资格、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7、以往文件精神与本文不符的条款,以本文为准。

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稿)

药品剂型类别的划分

药品质量类别的划分

大输液常用系列品种及规格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授权书

药品一级配送商的配送承诺书

药品分配送商的配送承诺书

相关搜索:药品招商 配送企业 中标通知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卫生部 开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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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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