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福建省第三批和第四批中标药品中标临时零售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建省第三批和第四批中标药品中标临时零售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建省第三批和第四批中标药品中标临时零售价的通知
闽庄[2006]23号



各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闽价服[2006]325号)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取消招标药品差别差率作价办法,所有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500元以下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实际采购(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现将全省第三批和第四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的中标临时零售价按照物价部门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各医疗机构从2006年9月1日起对全省第三批和第四批中标药品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全省第三批调整中标临时零售价的药品.rar

福建省第四批调整中标临时零售价的药品.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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