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场地用途
乙方利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包括建通信铁塔以及利用所属房屋建设通信机房等。通信铁塔及其附属设施、通信机房内所有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5年,从 2021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注意不能超过所租赁土地本身所限定的期限)
3.2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10日内将场地及附属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租赁费用
4.1租赁费用包括场地、房屋租赁及施工场地、线路占地(包括安装天馈线的楼顶、外墙面、光缆接入的管道开挖铺设以及其他使用房屋共用部分)的使用费等,共计该二处站点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40000元/年(大写肆万元/年)。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场地租赁费发票付款。
4.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租金按年付,2021年12月底之前,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场地租赁费发票支付当年租金,其后,每年5月底前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场地租赁费发票支付给甲方当年租金。在乙方支付租金前30天,甲方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场地租赁费发票,否则乙方有权延期或拒绝支付租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基站在一年内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开通,甲方同意乙方根据需要解除合同并停止支付改点后续租金。甲方如对租赁费有异议需向乙方书面提出,且因此致使租金支付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银行转账,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正规发票 30个工作日内支付。
4.3甲方账户名称:江苏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会计中心
开户银行:江南农商行春江支行
银行账号: ************************8
上述账户信息由甲方提供,如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错付或延付,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租赁发票,如不能提供,则由甲方承担开具发票所需缴纳税费。
第五条场地使用
5.1甲方义务:
5.1.1由于通讯基站选址较为严格,投资巨大。双方确认签订协议后,均不得无故提前中止。如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如乙方违约,应支付年租金额20%的违约金。如因自然灾害或政府改造规划等不可抗力而无法履约,则双方再平等商议善后事宜的处理。合同到期后,乙方有续租优先权。
鉴于乙方基站用途的特殊性,合同期内,无论出现何种分歧或矛盾,双方均应协商或诉讼解决,期间不得中止供电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基站的正常运营;如出现甲方断电或其他行为影响基站运营的,甲方需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基站若遇春江镇规划调整而搬迁,乙方无条件配合,同时乙方搬迁时甲方需配合乙方另选址。
5.1.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进行正常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铁塔及机房建设、装修,设备搬运、安装,挖掘、填埋线路管道)和运行维护;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等便利条件,提供乙方光缆、电缆接入路由;同时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5.1.3甲方保证该场地、房屋均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否则,甲方愿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负责处理因场地、房屋产权问题引发的各类纠纷,并负责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进行修复。
5.1.4 若遇出租场地、房屋相邻方对基站的建设、运行存有异议,则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5.1.5 其他:/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确保安装的设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确保机房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
5.2.2在机房装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确保甲方建筑结构不受损坏。
5.2.3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
5.2.4 其他:乙方机房建筑必须使用环保型预装式电信机房,以减少建设时对绿化环境和农作物的毁坏,美化环境。
第六条基站用电
6.1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基站用电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
甲方负责协调向乙方提供千瓦的交流伏三相四供电容量。乙方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应每月按/元/度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供电方交付电费,甲方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供电部门发票复印件,若甲方无法提供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配合甲方做电费分割并提供供电部门发票复印件、电表所属总表单位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组织证)复印件、带有电表所属总表单位公章或签名的电费分割单,否则乙方有权延期或拒绝支付电费。若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基站满足供电局直供电改造条件,甲方承诺将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直供电改造,直供电改造完成后基站电费由乙方直接与供电局进行结算。
(2)乙方接引外电
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路由,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