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0103-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芙蓉区数据资源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芙蓉区综合指挥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01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指挥系统基础能力平台建设 |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项 | 1 | ******* | 2 | 指挥中心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 基础环境集成实施服务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壹佰捌拾捌万捌仟捌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指挥中心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 指挥大厅、联合值班室、总值班室、网信会议室、公共会商室及设备间基础环境集成实施服务 | 项 | 1 | ******* | 2 | 指挥系统基础能力平台建设 | 融合通讯调度平台、智慧城管系统及行政执法系统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 项 | 1 | ******* | 3 | 运维服务 | 运维服务 | 项 | 1 | 300000 | 4 | 合计 | | | | ******** |
备注:合同标的和明细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9-30 ——2023-10-3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授权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项目管理、属地化实施维护和财务往来,并提供项目进度或货物验收证明材料、税务发票(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要求调整相关税率)、合同文本等内容。 (1)付款人:长沙市芙蓉区数据资源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 本项目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乙方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可视情况,将基础设施信息化部分和基础能力平台部分,分别进行验收);第三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服务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项目验收满三年后服务期截止)。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乙方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可视情况,将基础设施信息化部分和基础能力平台部分,分别进行验收),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888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项目验收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2收款账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丰支行(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5)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本项目整体项目服务期三年,服务期内提供质保服务,超出厂家正常报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2乙方提供的货物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本项目在终验前需完成等保三级测评,其中定制软件部分需通过具备测评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组织的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测评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6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7本项目整体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甲方享有软硬件的使用权,乙方享有软硬件的所有权。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3.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3.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开始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故障响应时间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受理服务;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服务期内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11.2维修与备品备件服务 (1)服务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2)服务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及终身维护,所产生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东路189号 | 地址: | 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