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劳务派遣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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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0153-1
采购人(全称):宁乡市医疗保障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01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795918
 合计金额小写: 795918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玖万伍仟玖佰壹拾捌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劳务派遣服务项目,795918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1-01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医疗保障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根据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

2、派遣员工数量、岗位、工作地点、薪酬、奖金、社会保险费、派遣期限及基本情况等事项均按照甲方要求实施。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月度结算,乙方每月将费用明细递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开具发票并附明细,甲方须在收到乙方有效结算票据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将款项转账支付给乙方下列银行账户。

户 名: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账 号: ****************9

开户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收款账户: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9)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明确乙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任务、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其指定的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

2、甲方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3、因社保需提前申报,故甲方每月25日前应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

4、对因乙方不履行合同条约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

5、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假、女性职工的“三期”、工伤尚未处理完毕的,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6、当派遣员工因单位原因终止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时,支付补偿金。

7、派遣员工在派遣前因甲方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乙方不承担,但乙方可以协助处理。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配备派遣员工,全力组织完成劳务派遣服务,以确保甲方的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合同的目的。

2、乙方负责为派遣员工依法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依法保证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持派遣员工的稳定性。

3、甲方与派遣员工如因工作等原因发生劳动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处理劳动争议。

4、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发生的工伤及伤亡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等费用。

5、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程制度和工作标准。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派遣员工,乙方应予以及时更换,并不再安排至甲方工作。

6、乙方派遣员工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派遣员工离职时,由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在合同有效期,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乙方应将本协议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

2、除派遣员工外,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

3、由于派遣员工或乙方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由派遣员工或乙方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4、合同到期时,经甲方考核合格,民主测评满意度达到90%,乙方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宁乡市行政中心第一办公区东三栋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新康路华都丽景22、25栋202A室
法定代理人:张超明法定代理人:宋哲
委托代理人:张超明委托代理人:宋哲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附件列表
  1. 成交通知书.doc
  2. *******c0890">情况说明(医保局).doc
  3. 宁乡市医疗保障局纸质合同扫描件.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劳务派遣服务 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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