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城区国控大气自动站监测设备更新(PM10监测仪2台、NO2监测仪1台)

怀化城区国控大气自动站监测设备更新(PM10监测仪2台、NO2监测仪1台)

怀化城区国控大气自动站监测设备更新(PM10监测仪2台、NO2监测仪1台)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9月30日

公告日期:2021年9月30日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盛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合同名称:怀化城区国控大气自动站监测设备更新(PM10监测仪2台、NO2监测仪1台)合同协议书

2、采购项目名称: 怀化城区国控大气自动站监测设备更新(PM10监测仪2台、NO2监测仪1台)

3、采购计划编号:怀财采计********4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5、项目内容:怀化城区国控大气自动站监测设备更新(PM10监测仪2台、NO2监测仪1台)

6、项目经理:申海鹏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879800.00元

合同金额大写:捌拾柒万玖仟捌佰元整

(2)具体标的如下:

包号

供应商

商品名称

是否包含进口产品

参数/技术说明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同金额

(总价)

1

湖南盛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怀化城区国控大气自动站监测设备更新(PM10监测仪2台、NO2监测仪1台)

详见合同内容

详见合同内容

PM10监测仪2台、NO2监测仪1台

详见合同内容

879800.00元

(3)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日期:2021年9月23日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日全部货物需到达买方指定地点,30个日历日内需全部安装调试完毕。

地点:业主(甲方)指定地点。

方式: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后并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视为交付;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439900.00元),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5%(¥395910.00元)。质保期壹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5%(¥43990.00元)。付款前乙方开具相应金额发票。

五、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21年9月23日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9月23日

九、合同主体

甲方: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乙方:湖南盛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丽萍

法定代表人:申建辉

委托代理人:侯欣

委托代理人:申海鹏

电话:136*****708

电话:189*****130

传真:/

传真:/

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38号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99号雅士大厦9楼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

帐号:****************0291

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测仪 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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