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卫星路、雷公岭路提质改造工程沥青主材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卫星路、雷公岭路提质改造工程沥青主材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0075-1
采购人(全称):长沙县城市管理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卫星路、雷公岭路提质改造工程沥青主材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007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卫星路、雷公岭路提质改造工程沥青主材采购项目 沥青混合物详见采购需求。1*******.5
 合计金额小写: *******.5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陆拾玖万玖仟玖佰柒拾壹元伍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SMA-13(玄武岩)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

SMA-13

融城环保牌

长沙县

4200.00

693.50

*******.00

2

AC-20C中粒式再生沥青混凝土(SBS改性)

AC-20C

融城环保牌

长沙县

4950.00

456.00

*******.00

3

ATB-30沥青稳定碎石

ATB-30

融城环保牌

长沙县

1328.50

399.00

530071.50

合计报价(人民币)

*******.5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采购人指定期限。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公路汽车运输,按照甲方要求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

3.3.2由乙方负责运送的产品,乙方负责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产品在交付验收前的保管,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3.3货物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乙方不再负责现场保管责任。乙方负责的产品现场卸货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按实结算,所有货物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并数量予以签收。

4.1.2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验收合格的材料按实际供货量付款9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付5%。

4.2收款账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支行(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0048)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该实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5.2.2质保期要求一年。

5.2.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3.3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6.1.1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区域内沥青混合料运输便道。

6.1.2甲方有权在乙方混合料生产场地或摊铺场地随时取样并检验。

6.1.3运到摊铺地点的混合料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处理。

6.1.4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沥青混合料货款。

6.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6.2.1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按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摊铺混合料的需要,并对所提供的沥青混合料的质量负责。

6.2.2乙方保证各种原材料的储备充足,并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原材料检验,同时应无条件的配合甲方对原材料质量不定期得抽检。

6.2.3保证搅拌设备具备微机控制、原材料自动投料、自动计量功能,并保管相应生产得原始数据,设置汽车磅等计量器具,保证供货数量计量准确。

6.2.4乙方在供应中安排专人24小时与甲方工地现场负责人协调工作,对甲方现场负责人提出的要求应予以充分配合。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由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沥青混合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相应的赔偿。

7.4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签字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转让和分包

11.1.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1.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2.不可抗力

11.2.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3法律适用

1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4通知

11.4.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4.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星沙产业基地长界北路以东、雷鸣路以北
法定代理人:沈建民法定代理人:鲁力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沥青 提质改造 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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