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监督抽检服务的结果公告
电梯安全监督抽检服务的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XDH-FW-*******(********21CCS00145)
二、项目名称:电梯安全监督抽检服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
供应商地址:凯旋路211号
成交金额:*******元
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内容
(一)项目背景
为了扎实推进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三零”创建工作,弥补电梯监管工作中技术力量薄弱的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拟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全市在用电梯开展安全隐患排査检査工作,进一步提高太原市电梯安全监管质效,筑牢电梯安全防线。
(二)服务内容
2.1、排查对象:
一类为以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在用客梯为重点的高层建筑电梯安全抽查检查,第二类为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老旧电梯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排查,第三类为人员密集场所乘客电梯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检查。拟共排查检查电梯2500台。
2.2、排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09)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2.3、安全隐患排查项目及内容
本次安全隐患排查的项目包括,使用单位的资料管理,维保单位资源条件审核以及设备本体。详细排查项目请参考:曳引驱动电梯安全隐患排查项目(附件1)、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隐患排查项目(附件2)。
(三)服务要求
3.1、基本要求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深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安全隐患排查需制定详细抽查方案。包含人员、工具、车辆配置,工作计划及保障措施。
3.2.排查现场
(1)电梯维保、使用、中标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现场各项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现场满足检查条件;排查现场应由被检查单位具体相关人员陪同,维保单位至少有2名持有相应资质的维保人员配合检查工作;排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现场检查结束后,排查人员应当场将检查情况告知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2)实施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时,中标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组建本次安全排查的技术团队,根据排查的数量及工作计划,合理配置技术团队,每组排查小组应派持证电梯检验员不得少于2名,项目至少应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主动向被抽查单位出示 “排查通知文件”及身份证明。
(3)应做好每台设备和相关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每一个排查现场应拍摄不少于三张的设备照片,以作为完成排查工作的原始见证材料;对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应通过拍照、摄像、当事人签名确认等方法锁定证据,并配合监察、稽查部门做好排查后处理工作。
(4)进行现场安全排查时,应避开特种设备使用高峰期,尽量减少对被抽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
(5)不得在隐患排查检查实施 12 小时之前告知使用单位有关本次排查的计划信息,确保设备抽查现状与日常设备状态的一致性。
3.3、安全排查后的处理规定
(1)在安全排查过程中发现被抽查特种设备或相关单位存在不符合项目、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发现特种设备或相关单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当场出具《安全隐患排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见附件 3),分别送达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相关单位,由被检查单位及维保单位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应及时整改;中标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周汇总一次送达区市场监管局。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局
2)排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时,中标第三方专业机构排查人员应告知被检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且必须在当场出具的 《安全隐患排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的处理意见中明确“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并经中标第三方专业机构复查合格后方可投用”,分别送达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中标第三方专业机构于 24 小时内将《特种设备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报告单》(见附件 4),连同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影像等资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局统筹安排后续处理工作,适时开展现场监察或执法检查,依法责成使用单位、维保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
3.4、其他规定
中标第三方专业机构不得向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等相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对外发布监督抽查统计、汇总等相关信息。
3.5、排查结果输出
以上安全隐患排查任务均应出具相应的隐患排查检查报告。现场排查工作全部结束后15日内,汇总排查结果,形成详实的分析报告报送市局,市局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排查情况。
(四)商务要求
(一)对工作质量差、无法按时完成工作计划或不配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规则任务的,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排查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其整改。逾期未整改,将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服务合同。
(二)完成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五)验收及考核
(一)验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相关项目定期检验技术标准,按照附件的内容完成排查工作。
(二)考核:
排查检查任务均应当出具相应的隐患排查检查报告。现场排查工作结束后,排查机构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论证,提交一份不少于 5000 字的《太原市2021年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质量分析报告》,内容应包含所有的安全排查任务的安全质量分析。
附件1:曳引驱动电梯安全隐患排查项目及内容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检查结果 | |||||||||||||||||||||||||||||
1 | 1 使用资料和维保资料 | 1.1使用登记证 | 使用登记证内容与受检电梯应当相符。 | |||||||||||||||||||||||||||||
2 | 1.2安全技术档案 | 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 | ||||||||||||||||||||||||||||||
3 | 1.3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 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 ||||||||||||||||||||||||||||||
4 | 1.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
5 | 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
6 | 1.6维保单位资质 |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
7 | 1.7维保许可范围 | 维保的电梯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 ||||||||||||||||||||||||||||||
8 | 1.8维保人员资质 | 现场维保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资格证书。 | ||||||||||||||||||||||||||||||
9 | 2 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 2.1通道与通道门 | 2.1.1机房(机器设备间)通道及其照明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使用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 道; (2)通道的电气照明功能正常。 | ||||||||||||||||||||||||||||
10 | 2.1.2机房通道门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机房通道门完好,能够可靠锁紧,并且从机房内不用钥匙即可打开; (2)门外侧警示标识清晰。 | ||||||||||||||||||||||||||||||
11 | 2.2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 电气照明和靠近机房(机器设备间)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照明开关应当功能 正常。 | ||||||||||||||||||||||||||||||
12 | 2.3主开关 | 主开关应当不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和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 ||||||||||||||||||||||||||||||
13 | 2.4驱动主机 | 2.4.1驱动主机工作状态 |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没有异常噪声和振动。 | |||||||||||||||||||||||||||||
14 | 2.4.2曳引轮轮槽 | 曳引轮轮槽应当没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 | ||||||||||||||||||||||||||||||
15 | 2.4.3*制动器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制动器动作灵活; (2)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 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 (3)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 ||||||||||||||||||||||||||||||
16 | 2.4.4*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迟在可拆卸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2)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3)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 态。 | ||||||||||||||||||||||||||||||
17 | 2.5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 2.5.1断相、错相保护 | 断相、错相保护功能应当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检测错相保护) | |||||||||||||||||||||||||||||
18 | 2.5.2*紧急电动运行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2)紧急电动运行功能正常。 | ||||||||||||||||||||||||||||||
19 | 2.5.3*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2)进行相应操作时,能够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域; (3)该装置上设置的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功能正常; (4)紧急操作和各项动态测试功能正常。 | ||||||||||||||||||||||||||||||
20 | 2.6*限速器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限速器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2)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 正常; (3)限速器轮槽与限速器钢丝绳清洁,无严重油腻。 | ||||||||||||||||||||||||||||||
21 | 2.7接地 | 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 ||||||||||||||||||||||||||||||
22 | 3井道及相关设备 | 3.1井道安全门和检修门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井道安全门和检修门完好,能够可靠锁紧;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 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2)验证门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 |||||||||||||||||||||||||||||
23 | 3.2*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应当不大于0. 15m,对于局部高度不大于 0.50m或者釆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轿厢装有锁紧装置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域内打开时,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 ||||||||||||||||||||||||||||||
24 | 3.3极限开关 | 对于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极限开关应当在轿厢或者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 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 ||||||||||||||||||||||||||||||
25 | 3.4井道照明 | 井道电气照明应当功能正常。(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当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时,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 ||||||||||||||||||||||||||||||
26 | 3.5底坑地面及停止装置 | 3.5.1底坑地面 | 底坑地面应当平整、清洁,无积水、渗水或者漏水。 | |||||||||||||||||||||||||||||
27 | 3.5.2底坑停止装置 | 人员进入底坑时和位于底坑地面上时均应当能够方便地操作停止装置;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标记清晰。 | ||||||||||||||||||||||||||||||
28 | 3.6限速器绳电气安全装置 |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 ||||||||||||||||||||||||||||||
29 | 3.7缓冲器 | 3.7.1*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 |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 |||||||||||||||||||||||||||||
30 | 3.7.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 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 ||||||||||||||||||||||||||||||
31 | 3.7.3对重越程距离标识 | 对重缓冲器附近设置的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应当清晰。 | ||||||||||||||||||||||||||||||
32 | 3.7.4对重越程距离 | 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应当不 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上标注的最大允许值。 | ||||||||||||||||||||||||||||||
33 | 4轿厢和对重 | 4.1轿厢照明和通风 | 轿厢照明和通风应当功能正常。 | |||||||||||||||||||||||||||||
34 | 4.2轿顶电气装置 | 4.2.1轿顶检修控制装置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2)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装置功能正常,标记清晰; (3)检修运行功能正常。 | |||||||||||||||||||||||||||||
35 | 4.2.2轿顶停止装置 | 轿顶上设置的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标记清晰。(当检修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时,本条所述停止装置 可以是该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装置) | ||||||||||||||||||||||||||||||
36 | 4.4对重块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对重块可靠固定; (2)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与标注情况一致。 | ||||||||||||||||||||||||||||||
37 | 4.5轿内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 4.5.1*轿内紧急照明 | 轿内紧急照明应当功能正常。 | |||||||||||||||||||||||||||||
38 | 4.5.2*报警装置 | 报警装置应当能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 | ||||||||||||||||||||||||||||||
39 | 4.7地坎护脚板 | 轿厢地坎护脚板应当固定可靠,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
40 | 5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 5.1悬挂装置 | 5.1.1悬挂装置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 悬挂钢丝绳应当没有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或者弯折,直径小于 其公称直径的90%,严重锈蚀或者铁锈填满绳股间隙,以及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 于表AT所列数值等情况。 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表A-1钢丝绳断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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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5.1.2悬挂装置端部固定 |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或者压板等连接部件无松动、 缺损。 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
42 | 5. 1.3*悬挂装置松弛保护 | 对于轿厢悬挂在两根悬挂装置上的电梯,当其中一根悬挂装置发生异常相对伸长 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 ||||||||||||||||||||||||||||||
43 | 5.2补偿装置 | 5.2.1补偿装置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 补偿钢丝绳应当符合第5.1. 1条中有关悬挂钢丝绳的规定。 其他类型补偿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
44 | 5. 2. 2补偿装置端部固定 | 补偿装置的端部固定应当可靠。 | ||||||||||||||||||||||||||||||
45 | 5. 2. 3补偿装置电气安全装置 | 检查补偿绳最小张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査防跳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
46 | 5.3旋转部件防护 | 旋转部件的防护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固定可靠,与运动部件不碰擦。 | ||||||||||||||||||||||||||||||
47 | 6轿门和层门 | 6.1轿门与层门间隙 | 门关闭后的间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 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 的点,第(1)项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 大于45mmo | |||||||||||||||||||||||||||||
48 | 6.2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 防止儿童的手被玻璃门拖曳的措施应当有效。 | ||||||||||||||||||||||||||||||
49 | 6.3*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 当人员通过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 撞击时,保护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
50 | 6.4门的运行和导向 | 6.4.1*轿门与层门的运行 |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应当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 |||||||||||||||||||||||||||||
51 | 6.4.2*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 | 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应当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
52 | 6.5*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应当使开启的层门关闭;对于釆用重块的自动关闭装置,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应当有效。 | ||||||||||||||||||||||||||||||
53 | 6.6*层门紧急开锁装置 |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 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在开锁位置。 | ||||||||||||||||||||||||||||||
54 | 6.7门的锁紧与闭合 | 6.7.1*层门的锁紧 | 层门的锁紧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 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检査层门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 |||||||||||||||||||||||||||||
55 | 6.7.2*轿门的锁紧 | 层门的锁紧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 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检査层门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 ||||||||||||||||||||||||||||||
56 | 6.7.3*层门的闭合 | 检査层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
57 | 6.7.4*轿门的闭合 | 检査轿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
58 | 6.9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 应当无互相碰擦。 | ||||||||||||||||||||||||||||||
59 | 9试验 | 9. 4*轿厢限速器一安全钳联动试验 |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下行的工况进行试验,轿厢限速器一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 | |||||||||||||||||||||||||||||
60 | 9.5对重(平衡重)限速器一安全钳联动试验 |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试验,对重(平衡重)限速器一安全钳应当 动作可靠。 | ||||||||||||||||||||||||||||||
61 | 9.6运行试验 | 以轿厢空载、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的工况进行试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 统应当功能正常、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乘客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 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 ||||||||||||||||||||||||||||||
62 | 9.7*应急救援试验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置的应急救援程序清晰、明显;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电梯所服务的每个层站的层门处; (3)按照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
附件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隐患排查项目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检查结果 | ||
1 | 1 使用资料和维保资料 | 1.1使用登记证 | 使用登记证内容与受检电梯应当相符。 | ||
2 | 1.2安全技术档案 | 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 | |||
3 | 1.3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 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 |||
4 | 1.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
5 | 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
6 | 1.6维保单位资质 |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
7 | 1.7维保许可范围 | 维保的电梯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 |||
8 | 1.8维保人员资质 | 现场维保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资格证书。 | |||
9 | 2 驱动与转向站 | 2.1转动部件防护装置 | 转动部件防护装置应当有效。 | ||
10 | 2.2主开关 | 主开关应当不切断电源插座和照明电路的电源。 | |||
11 | 2.3驱动与转向站停止开关 | 停止开关应当功能正常,开、关位置标记清晰。 | |||
12 | 2.5接地 | 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 |||
13 | 2.6手动盘车装置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迟在可拆卸手动盘车装置装上受检设备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2)手动盘车装置的操作说明和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 |||
14 | 3 出入口和相邻区域 | 3.1周边照明 | 受检设备的周边尤其是梳齿板的附近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楼层板平面的梳齿与 踏面相交线位置测得的照度应当不小于501x。 | ||
15 | 3.2 出入口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在受检设备的出入口有充分畅通的区域,其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 边各80mm,其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 50m;当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 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2倍加上每边各80mm时,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2)受检设备出入口附近设置的阻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固定阻挡装置牢固可靠; 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拦应当至少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 带外缘的80mm至120mm之间。 | |||
16 | 3.3*防护挡板 | 在受检设备与楼板交叉处以及交叉设置的设备之间设置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 应当无锐利边缘,并且位于扶手带上方,高度不小于0. 30m,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 25mm。 | |||
17 | 3.4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的距离 | 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 不小于25mm。 | |||
18 | 3.5梳齿板 | 3.5.1 梳齿 | 梳齿板梳齿应当完好,没有缺损。 | ||
19 | 3.5.2梳齿啮合深度 | 梳齿板梳齿与踏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应当至少为4mm,间隙不超过4mm。 | |||
20 | 3. 6*紧急停止开关 | 受检设备出入口附近设置的紧急停止开关以及附加紧急停止开关应当功能正常。 紧急停止开关标记应当清晰,对于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1/2以下的紧急停止开关,还 应当在扶手装置1/2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 示标记,箭头指向紧急停止开关。 | |||
21 | 3.7楼层板防倾覆、翻转措施 | 楼层板防倾覆、翻转措施应当有效可靠。 | |||
22 | 4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 4.1扶手带 |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者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大于8mm。 | ||
23 | 4.2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 4.2.1*防爬装置 | 装设在外盖板上的防爬装置应当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 mm,其高度至少与 扶手带表面齐平,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小于1000mm, 并且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 ||
24 | 4. 2. 2*阻挡装置 | 在受检设备上、下端部装设的阻挡装置应当能够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该装 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至150mm处。 | |||
25 | 4. 2. 3*防滑行装置 | 扶手盖板上装设的防滑行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 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皿。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者锐边。 | |||
26 | 4.3扶手装置 | 朝向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当光滑、平齐。其压条或者镶条的 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应当不大于3mm,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者倒 角的边缘。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当没有产生勾绊的危险。 | |||
27 | 4.4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与围裙板的间隙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大于4mm; (2)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大于7mm; 当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者胶带之上时,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 的垂直间隙不大于4mm;踏板或者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踏板或者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 垂直投影间不产生间隙。 | |||
28 | 4.5围裙板防夹装置 | 应当固定牢固,没有缺损。 | |||
29 | 5.1*扶手带入口保护 | 扶手带入口夹入异物时,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
30 | 5.2*梳齿板保护 | 梯级、踏板或者胶带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卡入,并且梳齿与梯级或者踏板不能正 常啮合,导致梳齿板与梯级或者踏板发生碰撞时,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
31 | 5.3*超速保护 | 受检设备应当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 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釆用速度限制装 置时,该装置应当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 2倍之前切断电源。(受检设备的设计能够防止超速时,可以不设置上述功能) | |||
32 | 5.4*非操纵逆转保护 | 梯级、踏板或者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自动扶梯或者倾斜角不小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具有上述功能) | |||
33 | 5.5*梯级链张紧开关 | 位置正确,动作正常。 | |||
34 | 5. 7*梯级或者踏板的下陷保护 | 级或者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时,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 行,并且下陷的梯级或者踏板不会到达梳齿相交线。 | |||
35 | 5. 8*梯级或者踏板的缺失保护 | 在由梯级或者踏板缺失而导致的缺口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
36 | 5. 9*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 | 当扶手带速度与梯级(踏板、胶带)实际速度偏差最大超过15%,并且持续时间达 到5s?15s时,监测装置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
37 | 5.10*多台连续并且无中间出口的设备停止保护 | 对于多台连续并且无中间出口或者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阻挡的受检设备,其中任 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当同时停止。 | |||
38 | 5.11*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电气安全装置 | 移除任何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或者移除某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对 于机械结构保证只能先移除某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 |||
39 | 5. 12*工作制动器松开监控 | 受检设备启动后工作制动器未松开时,驱动主机应当停止运行。 | |||
40 | 5. 13*附加制动器动作监控 | 附加制动器在动作开始时,应当强制切断控制电路。 | |||
41 | 6检修控制 | 6. 1检修停止开关 | 每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开关均应当动作有效,开关转换位置标记清晰。 | ||
42 | 6.2检修运行方向指示标记 | 检修控制装置上的运行方向指示标记应当清晰。 | |||
43 | 6. 3检修运行时应当有效的电气安全装置 | 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B5. 7, B5.8, B5.9, B5. 10、B5. 11和B5. 12所述除 外)应当有效。 | |||
44 | 8标志 | 8. 1使用须知 | 在受检设备出入口处设置的使用须知应当清晰,内容符合要求。 | ||
45 | 9运行检查 | 9.1运行情况 | 受检设备应当运行平稳,无异常碰擦、干涉、松动、抖动和声响。 | ||
46 | 9.2*扶手带运行速度偏差 |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的偏差应当在0?+2%之间。 | |||
47 | 9.3工作制动器的空载制停距离 |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名义速度制停距离范围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2)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者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道: 名义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0.90m/s 0.55~1.70m | |||
48 | 9.4*附加制动器的功能 | 受检设备空载下行时触发附加制动器,附加制动器应当动作,使受检设备制停。 |
附件3.电梯安全隐患排查不符合项通知单
电梯安全隐患排查不符合项通知单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在对你单位注册代码为的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使用地点:)进行电梯抽查检查时,发现该设备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存在的问题: 抽查检查机构意见: □ 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设备进行监护使用。 □ 存在安全隐患,建议立即停止使用,消除隐患后方可使用。 (检验检测专用章) 抽查检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维保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整改结果(需另附整改见证照片并盖章): 使用单位负责人: 维保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抽检机构存档,两份送被抽检单位,其中一份被抽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抽检机构。
附件4.特种设备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报告单
《特种设备严重隐患和重大问题报告单》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在对你单位注册代码为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使用地点:)进行电梯抽查检查时,发现该设备存在以下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问题,特此报告。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存在的问题: 抽查检查机构意见: □ 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设备进行监护使用。 □ 存在安全隐患,建议立即停止使用,消除隐患后方可使用。 (检验检测专用章) 抽查检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维保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
整改结果(需另附整改见证照片并盖章): 使用单位负责人: 维保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抽检机构存档,两份送被抽检单位,其中一份被抽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抽检机构。
附件5:检查人员个人承诺
排查人员个人承诺书
电梯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电梯排查工作承担着神圣的社会责任,应客观反映电梯的真实状况,必须保持排查工作的严肃性、公正公平性,作为排查人员--我在此庄严做出如下承诺,若有违反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处理;
一、严格按照电梯排查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查工作,绝不擅自更改或违背;
二、严格按照电梯排查所规定采用的方法进行排查,绝不擅自更改或违背,达到整个排查人员“统一标准去排查,一把尺子在衡量”的目的;
三、严格按照规定逐台、逐项、逐点进行抽查,绝不漏项、漏点,真实有效地反映电梯运行状况,真正实现电梯排查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
四、保证排查工作的独立性,不受行政、利益相关方的干扰,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五、严守排查工作的保密性,不向任何单位、个人透露检查情况,也严守排查过程中所接触的商业机密;
六、严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绝不发生以下行为:
(一)无礼对待服务对象,态度生硬,颐指气使;
(二)故意拖延报告发放时间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伪造、篡改排查数据、报告或技术档案等资料,出具虚假检查结果;
(四)利用排查工作,强制被抽查单位接受收费性质的服务,向服务对象推销指定产品和服务;
(五)向服务对象转嫁应由个人支付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六)索取或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七)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
七、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本承诺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违背承诺书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情节严重,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承诺人工作单位: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四、评审专家名单:陈耀明,王雁蓉,魏海东(采购人代表)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收费标准:收费参考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改委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取。
2、收费金额:29080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无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39号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大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元时代城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苏先生
电 话:181*****819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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