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马江海联运枢建设项目(9号码头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含相关专项技术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芜马江海联运枢建设项目(9号码头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含相关专项技术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项目名称 | 芜马江海联运枢建设项目(9号码头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含相关专项技术服务)项目 | |
项目编号 | 皖E0-43-2021-0571 | |
标段名称 | 芜马江海联运枢建设项目(9号码头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含相关专项技术服务)项目 | |
标段编号 | 皖E0-43-****-********01 | |
项目统一代码 | 2108-340561-04-01-208649 |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 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
招标人 | 名称 | 马鞍山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 | 马鞍山市长江路47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林立新****-*******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
地址 | 安徽省包河区工业园乌鲁木齐路19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1/10/99:00:00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武汉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价(元)/费率(%) | *******.00 | |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 张卫星(正高级工程师) | |
证书编号:JC-2019-1-002 | ||
工期(天) | 45 | |
质量标准 | 初步设计满足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专项技术服务报告满足行业部门审批要求 | |
企业业绩 | 1、无锡(江阴)港申夏港区4号码头工程 2、江苏利士德化工码头扩建项目 3、无锡(江阴)港申夏港区长达码头工程 4、南京港马渡港区南京长江油运有限公司龙潭综合保障基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5、烟台港龙口港区南作业区6#-7#液体化工泊位工程设计 | |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业绩 | 1、无锡(江阴)港申夏港区4号码头工程 2、南京港马渡港区南京长江油运有限公司龙潭综合保障基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3、烟台港龙口港区南作业区6#-7#液体化工泊位工程设计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价(元)/费率(%) | *******.00 | |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 代韶华(正高级工程师) | |
证书编号:******* | ||
工期(天) | 45 | |
质量标准 | 初步设计满足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专项技术服务报告满足行业部门审批要求 | |
企业业绩 | 1、滨州港海港港区6#、7#泊位工程勘察设计 2、泰州港泰兴港区七圩作业区公用码头工程 3、珠海港高栏港区北方石油石化码头工程 | |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业绩 | 1、滨州港海港港区6#、7#泊位工程勘察设计 2、珠海港高栏港区北方石油石化码头工程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价(元)/费率(%) | *******.00 | |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 孔令学(正高级工程师) | |
证书编号:********2 | ||
工期(天) | 45 | |
质量标准 | 初步设计满足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专项技术服务报告满足行业部门审批要求 | |
企业业绩 | 1、大连汽车码头4#泊位工程勘察、设计 2、大连港大港港区二码头邮轮泊位改扩建工程 | |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业绩 | 1、大连汽车码头4#泊位工程勘察、设计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备注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提出投诉,联系人:马工,联系电话:****-*******。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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