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示]德江县2018年玉龙湖片区城镇棚户区安置房建设项目余量房源销售盘活代理采购项目

[合同公示]德江县2018年玉龙湖片区城镇棚户区安置房建设项目余量房源销售盘活代理采购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委托乙方代为销售等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德江县2018年玉龙湖片区城镇棚户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南湖·秋韵)(以下简称“该项目”)。

1.2 项目地址:德江县扶阳大道(玉龙广场旁)

1.3 代销商品房:德江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玉龙湖安置房建设项目(南湖·秋韵)中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共计342 套,建筑面积约39000平方米。

二、代理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如下事项:

1)营销策划、制定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楼盘的对外宣传、推广工作;

2)售楼处日常接待、咨询、并完成销售合同的签订工作;

3)与购房者进行谈判、磋商;

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5)代销商品房档案资料收集及归档管理;

6)其他甲方需要乙方代理的涉及销售的相关事项。

三、代理销售期限

3.1 代理销售期限为一年,期限自该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算,根据开盘蓄客情况,销售周期可调整至18个月,以补充协议为准。

3.2 代理销售期限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迟延、交房日期延等,则代理销售期限相应顺延。

四、独家销售权、联合销售和完成销售

4.1 甲方确认代销商品房由乙方独家代理。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

4.2 乙方应按甲方确认并提供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合同样本有出入的条款需经甲方委托人员(以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确认方能修改。

4.3 甲、乙双方同意:

1)由于购房者原因导致已签订的销售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依据销售合同约定向购房者收取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各占50%,若因其他原因未收取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2)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已签订的销售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只要该销售合同相关部门已完成备案登记,亦视为乙方完成销售,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甲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但甲方无须支付销售溢价佣金。上述销售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若该套商品房仍需再次由乙方销售,乙方再次完成销售的,双方应再次结算代理佣金和销售溢价佣金。

五、销售基准单价

5.1 销售基准单价

甲方委托乙方所销售的项目基准单价为人民币3550元/平方米,以下简称“销售基准价”。

5.2 销售基准单价指由乙方根据每套代销商品房的面积、朝向和其他相关条件制作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每套代销商品房对外销售的最低售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低于销售基准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5.3 商品房销售款收款方式及账户:

1)商品房销售付款方式为:现金、刷卡、微信、支付宝及其它支付方式;

2)收款账户:

户名:德江县惠民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

账 号:****************88

5.4 销售优惠政策

相关的优惠政策及方案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拟定,在不低于合同所签定的销售基准单价的情况下可自行执行,所涉及到市场推广计划需报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销售任务

6.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一个季度为一个结算期,每一结算期的销售任务为86套,以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套数为任务考核标准。以本地房地产市场环境和国家相关政策为依据参考,但总销售期不得超过4个季度(如产生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准。如销售周期调整为18个月,销售总周期变更为6个季度,每期销售任务自动均分到每季)。工程抵款或其它形式占用、抵押房源的均视为乙方销售业绩,并按基准单价计算销售代理佣金(即:销售代理佣金+销售溢价分成)。

6.2 乙方一年内连续个考核期未完成销售任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

6.3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需在4个月内取得网签资格,如未能正常办理客户网签流程,以上任务考核自动取消。

七、代理佣金、销售溢价及其他费用

7.1 销售代理佣金为按销售基准单价的比例和实际销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计算,该比例根据每一结算期乙方完成销售任务的情况按下表中“销售代理佣金比例”确定:

序号

完成任务比例 (3个月为一个考核期)

基准佣金提取比例(%)

备注

1

40%以下

2

2

40%-60%

2.2

3

60%-120%

2.6

4

120%以上

3

7.2 销售溢价:由甲、乙双方按7:3比例进行分配,即甲方70%,乙方30%。(注:销售溢价指每套代销商品房实际销售的合同单价高于销售基准价的数额和该套代销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乘积)。

7.3 销售代理佣金及销售溢价支付: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代理佣金及销售溢价以每三个自然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结算,每个结算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结算日,由于本项目为乙方包干制即销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每月可向甲方预支当月已完成合同总金额的70%按最低点位结算佣金作为乙方运营成本,该季度未结算佣金在季度销售任务考核后按实际佣金点数结算。

2)乙方应于结算日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销售代理佣金及销售溢价的结算清单,甲方应当于结算日前确认结算金额。

7.4代理佣金结算标准

乙方所销售房源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标准以甲方实际收到全部房款套数或已经办理商品房抵押证套数并放款(若遇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及时放款,以客户交完首付款和办理完商品房抵押证作为结算标准,可以进行结算,但乙方要配合甲方完成后期放款和档案完善)为依据,按完成任务比例进行结算,上限为342套。若客户因征信、负债过高、无人担保等原因导致银行拒贷而退房的,甲方同意将客户缴纳的10000元定金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单套佣金,由甲方在商品房销售完毕后统一结算给乙方,但该项佣金与本合同约定的总佣金无关。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出具盖有公章的项目可销售房源,该房源为乙方对外销售依据,如在销售过程中出现工程抵款、债务抵偿等类似情况,甲方需与乙方沟通后方可办理,以免出现一房二卖情况发生,且所抵偿或控制房源按实际合同金额以考核后的佣金点数结算给乙方。如出现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基础单价的房源,按基础单价计算。

7.5 税收和交易费用的分担:

1)甲方基于代销商品房的实际销售单价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印花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应在结算中开具与溢价及佣金相对应的发票向甲方结算,秉着甲乙双方各完各税的原则进行完税。

2)代销商品房在产权过户中出售方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缴纳的交易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7.6 本次房源销售营销费用实行包干制,费用为50万元,销售大厅租赁、装修、车辆、设备购置、广告营销、项目开盘活动、销售人员薪酬、日常办公费、网络通讯费、水电费均由乙方承担和支付,该费用项目进场前预付40%,即20万元,待项目开盘时支付20%,即10万元,任务过半后支付剩余40%,即20万元。

八、双方权利及义务

8.1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进展情况;

2)甲方有权就策划工作、销售工作对乙方提出建议或工作要求,有权要求乙方随时纠正策划、销售工作中所出现的失误或不足;

3)如在工作期间甲方对乙方所派遣的销售人员所提供的服务有异议的,甲方需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要求更换工作人员并列举具体原因。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于7日内更换合适的工作人员;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5)甲方项目所涉及销售宣传品及营销工具均须标注甲乙双方合作关系;

6)甲方对乙方的各种方案建议和计划有审核批准权,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7)参与乙方组织的有关调研、策划工作会议,审阅有关文件资料。

8.2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分阶段、分主题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策划、销售等实际操作报告(包括市场分析、客户定位、主题提炼、活动组织、媒体整合、营销手段、促销方案等);

2)乙方在提交各类报告时,对报告的内容要向甲方予以解释;

3)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交书面工作进展报告;进入实际销售环节后,乙方每周、每月向甲方提供相应销售报表和市场分析报告,供甲方掌握情况和做出决策;

4)定期进行市场调查,随时分析市场动态,根据销售情况和市场实际情况调整和修正推广策略和销售计划,并提交甲方确认;

5)负责进行策划和销售现场管理,确保良好的销售环境和物业形象;

6)指派专业人员担任相应的策划、销售管理人员,并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

7)对售楼处、展示中心的设计、装修及布置方案确定和销售物料的准备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参考意见并给予相关工作支持;

8)配合甲方做好有关法律文件制备工作、取得合法证件;协助配合甲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式签定及银行按揭的手续办理;

9)根据推广计划,配合甲方进行各种活动、事件、展会的具体组织实施;

10)根据甲方要求,按计划完成销售量,确保资金及时回笼;并对销售工作进行控制;

11)协助甲方完成销售合同签定前有关认购书的签定和客户交付定金工作;

12)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乙方不得擅自销售未经甲方许可的房源,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负责相关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乙方需承担赔偿并消除影响

13)在销售过程中,乙方有责任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14)乙方派出人员按照甲方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客户联络并签订合同,并派出专人支持甲方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15)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支付的代理佣金及应分配的销售溢价后向甲方开具对等金额发票;

1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代收任何售房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代收房款的,须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17)因乙方工作人员虚假宣传、口头承诺等原因造成的违约,由乙方承担。

18)不得擅自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若擅自收取费用,除对所收费用退还给购房者外,并向甲方承担收取费用的20%违约金,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乙方负责消除影响。

九、违约责任

9.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相关费用,且经乙方催促后七日内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当期应付费用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逾期达到6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有经乙方代理销售的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销售代理佣金,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乙方派人继续签订,直至全部办理完善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及溢价。

9.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乙方违约时对应结算期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赔偿责任。

1)擅自终止合同;

2)连续3个考核期未能完成销售任务;

3)不按甲方的书面建议整改销售工作或变更销售人员;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相关报表、工作计划等书面报告;

4)不按本合同约定协助签订销售合同以及办理备案登记、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

5)使用未经甲方审核的宣传单、广告等书面宣传材料造成购房者误解引发纠纷的;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人员私自向购房者对商品房情况、价格、优惠政策等作出承诺引发纠纷的;

6)乙方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其员工产生纠纷影响甲方商品房销售的;

7)乙方或乙方人员销售过程违反约定向购房者收取财物的;

8)违反本合同其他任一约定。

十、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妨碍本合同履行的所有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疫情、台风、水灾、火灾、罢工、暴乱和战争。

10.2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受影响方在该事件发生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给另一方关于该事件的详细资料和一份解释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原因的有效文件,双方必须尽最大努力进行补救,将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如因一方不作为造成的损失由过失方承担。

10.3 根据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

1)终止本合同;

2)部分免除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3)延期履行本合同。

十一、保密条款

乙方应保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商业秘密,包括数据、图纸、客户信息、经营策略等,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期间,双方没有争议的约定应继续履行。

十三、合同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13.3 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实际销售任务进行考核乙方,乙方提前完成总房源90%销售的任务,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后合同终止;若甲方擅自终止(解除)合同,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13.4 合同签订后,乙方需终止(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合同终止;若乙方擅自终止(解除)合同,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13.5 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当相互完成工作交接,若一方无故不交接,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对方损失。

十四、其他

14.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冲突的,优先适用补充协议的约定。

14.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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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销售 安置房 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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