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0159-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办事处(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展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银星小区提质改造工程监理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015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市望城区银星小区提质改造工程监理 | 工程监理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411000 | 合计金额小写: 411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壹万壹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 本项目拟对银星小区进行提质改造,小区东邻北二环,南至汉王陵地铁口,西靠银杉路,总占地面积约380亩,共有房屋45栋,涉及户数1540户,改造总建筑面积约30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基础类:拆除违章建筑、更换、维修及疏通小区排水管网、弱电线路改造、公共照明改造、内部道路改造(含交通标志标线)、新增停车位;②完善类:小区安防监控设施完善、景观及公共休闲区改造、新建篮球场、规范停车位划分、配置充电桩;③提升类:小区特色文化打造(含党建文化建设、文化长廊及展示栏等)、设置车禁系统及道闸(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本项目报价折扣率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技术服务计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望财办〔2021〕37号)文件要求,依据此文件中的收费标准及折扣要求计算监理费金额,再以计算所得的监理费金额为标准报折扣率(折扣率等于折扣)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0-13 ——2022-02-12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采购人要求,在采购人提出任务通知后,完成对长沙市望城区银星小区提质改造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40%的监理费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监理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3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剩余30%的监理费用在工程结算完成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2收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望城县支行(湖南展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847)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验收合格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委托人的义务 (1)甲方应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甲方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甲方更换甲方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甲方认可。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6.2监理人的义务 6.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甲方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甲方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乙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乙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乙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乙方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乙方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乙方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乙方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乙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甲方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乙方整改并报甲方; (15)经甲方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乙方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乙方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甲方;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甲方。 6.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6.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甲方。 6.2.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6.2.5甲方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6.2.6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执行。 6.2.7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甲方和乙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甲方、乙方协商解决。 (2)当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甲方与乙方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甲方。 (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乙方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 6.2.8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6.2.9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监理人向甲方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费用。 2.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2)甲方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3)甲方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4.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对查证属实的违约行为按下列标准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关键岗位人员出勤率低于规定出勤时间的,按每人每天2000元标准扣除违约金;总监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按每人每次20万元标准扣除违约金;其他岗位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按每人每次10万元标准扣除违约金;关键岗位人员出勤率低于规定出勤时间20%的,按每人50万元标准扣除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总额在扣完履约保证金后不超过工程款总额的20%。 5.甲方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11.2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期限限制。 11.3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11.4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11.5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11.6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南门苏迪亚诺东门旁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高塘岭街道雷锋大道1588号紫鑫御湖湾8栋19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