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浏阳河保护区河道有机污染物研究、重金属污染特征及对人类健康预警、鱼类重金属毒害及对人类健康预警和水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项目合同公告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浏阳河保护区河道有机污染物研究、重金属污染特征及对人类健康预警、鱼类重金属毒害及对人类健康预警和水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0061-1
采购人(全称):浏阳市农业农村局(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农业大学(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浏阳河保护区河道有机污染物研究、重金属污染特征及对人类健康预警、鱼类重金属毒害及对人类健康预警和水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006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浏阳河保护区河道有机污染物研究、重金属污染特征及对人类健康预警、鱼类重金属毒害及对人类健康预警和水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项目 其他渔业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陆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所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为:浏阳河保护区河道有机污染物研究、重金属污染特征及对人类健康预警、鱼类重金属毒害及对人类健康预警和水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编号为:LYCG-********0061

本合同服务报酬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陆万伍仟元整(小写:******* 元)。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以及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以上服务报酬总金额之中,由乙方负担。

分项价格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中小企业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1

第一年度有机物、重金属监测及水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

850000

1

850000

2

第二年度有机物、重金属监测及水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

850000

1

850000

3

编制污染评价报告、预测预警报告、人体健康风险评价报告及水生生物资源本底图册

265000

1

265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1-01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湖南农业大学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成果提交】乙方在规定时间内需向甲方提交:

1. 保护区河道典型有机物及重金属的含量及时空分布特征调查报告;

2. 浏阳河生态系统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评价及预测预警报告;

3. 浏阳河典型鱼类重金属毒害及健康风险评估报告;

4. 浏阳河流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报告及本底图集。

以上所有资料汇编均提供正式文本5份(包含电子版文件)。

(二)本项目成果最终著作权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引用、发表和向第三方提供,不得向第三人转发、转借该项目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因该科研项目为分年度实施,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合同,按年度支付当年科研经费40%(每年度项目实施前),提交合同内相应科研课题成果和资料汇编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通过专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因该科研项目为分年度实施,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合同,按年度支付当年科研经费40%(每年度项目实施前),提交合同内相应科研课题成果和资料汇编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通过专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因该科研项目为分年度实施,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合同,按年度支付当年科研经费40%(每年度项目实施前),提交合同内相应科研课题成果和资料汇编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通过专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农大支行(湖南农业大学:180*****040000052)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服务质量】乙方在合同期内要保证:

1. 依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农业农村部颁布的《长江水生物监测技术方法》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和调查工作

2. 监测数据按照《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等标准进行资料汇编;

3. 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风险评价及预测预警方法合理、资料汇编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二)【验收方式】甲方采用如下第【1】种(可选填一项或多项)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1.书面报告验收;

2.会议审查验收;

3.实地考察验收;

4.功能演示验收;

5.第三方评估验收。

甲方确认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通过验收的形式为如下第[1]项(仅可选择一项):

1.甲方或其组建的验收专家组出具含有验收通过意思表示的书面验收意见;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事项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验收通过;

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事项绩效自评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验收通过;

4.甲方在收到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验收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验收通过。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乙方严格履行合同等约定,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提供服务的实施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二)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督促乙方加以整改。但不因甲方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减轻或者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责任。

(三)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者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的质量要求、标准规范和技术指标做出相应变动,有权在发现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时终止本合同。

(四)甲方有权将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及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中。

(五)甲方承诺确保本合同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符合国家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要求,并已列入农业农村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六)甲方承诺履行本合同所需财政资金,已经列入相应年度的部门预算和中期支出规划安排,并已经按规定编制相应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

(七)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或者协调有关方面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且为乙方开展工作必备前提的政策、制度、规范、标准、数据等资料。

(八)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履行合同和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协助乙方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工作。

(九)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时间、条件等,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或者要求甲方协调有关方面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且为乙方开展工作必备前提的政策、制度、规范、标准、数据等资料。

(二)乙方有权根据履行合同和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要求甲方协助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时间、条件等向甲方收取服务报酬,在账户信息变更时有权要求甲方根据乙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变更后的账户付款。

(四)乙方在不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费用等,自主安排使用所获服务报酬。

(五)乙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经验的工作人员承担本合同约定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保证其具有充裕的工作时间,并为其提供相应条件支持。

(六)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标准等要求,及时提供服务并提交成果,并根据甲方需要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主体实际承担。

(七)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以辅助账等适当形式进行单独核算,相应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依照上款要求妥善保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及相应金额,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 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服务报酬总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提交成果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 0.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30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给其他主体。

(五)其他违约责任,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购买服务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合同中约定。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对方违约责任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谅解备忘录》进行约定。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11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三栋四楼地址:农大路1号
法定代理人:李斌法定代理人:邹学校
委托代理人:陈诚委托代理人:黄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标签: 调查 资源 水生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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