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公安局古湖派出所建设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报告编制合同公告
隆昌市公安局古湖派出所建设项目用地踏勘论证报告编制合同公告
隆昌市公安局古湖派出所
建设项目踏勘论证
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隆昌市公安局
乙方(受托方): 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1年 10月 15日
签订地点: 隆昌市公安局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隆昌市公安局古湖派出所建设项目踏勘论证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 技术服务的目标:1、隆昌市公安局古湖派出所建设项目踏勘论证需满足该工程业主要求,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或备案并办理符合本工程要求的相关手续。
2.技术服务的内容:1、进行编制以上项目踏勘论证报告所需的调查收资、现场勘察等;2、编制完成以上项目规模对应的踏勘论证报告,即《隆昌市公安局古湖派出所建设项目踏勘论证》;3、依法向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报告(表)的报批及其他所需的各项等法律手续;4、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或备案。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 技术服务地点:项目所在地
2. 技术服务期限: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或备案后
3. 技术服务进度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全部基础资料后,通过现场调查,于2021年10月23日完成《隆昌市公安局古湖派出所建设项目踏勘论证报告》;
乙方在上述“评估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后, 依据意见完成收口,形成《隆昌市公安局古湖派出所建设项目踏勘论证报告》。
4.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依据国家和地区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等。
第三条 技术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 技术服务费合计总费用:人民币4.9万元含税(大写:肆万玖仟元整),该报酬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加班费、资料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税费等包干费用。
2.支付方式:
待项目完成后取得相应备案或批复后支付全款,费用为4.9万元含税(大写:肆万玖仟元整),乙方开具相应合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
3. 乙方为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每次费用的支付都采取转账方式,每次费用支付前乙方需按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款项申请手续并提供增值税普通(专用/普通)发票,经甲方审核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送达时间超过认证期限或涉嫌虚开,甲方有权暂缓付款直至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重新开具等额合法、可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止。
4.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
开户单位: 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
账 号:********9214
付款备注: 技术服务费
第四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
1.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另一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双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或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2)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3)在技术服务项目通过评审后或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上述资料和信息返还对方或按对方要求作适当处理。
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一方书面解除另一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本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解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过错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的,承担合同总金额5%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合格的技术服务成果的,每逾期一个日历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5 天(含 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10 %的违约金。
4、乙方所提交的技术服务成果、试验报告或其他资料不应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由此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同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及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调查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根据本合同完成的成果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公开发表、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上述成果资料、文件。
第八条 项目联系人及其职责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蒋力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180*****677 ;乙方指定 岳楷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133*****255 。
项目联系人负责互相联系和沟通,以保证合同顺利完成。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至少在变更前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未及时通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承担合同总金额10%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技术成果归属
1. 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______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甲方所在地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份数本合同一式 陆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中提供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联系邮箱等(若联系地址未填写,则以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并保证以上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及有效性。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载明的地址发出。直接送达的,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快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一方以己方电子邮箱作为发件箱、按照对方电子邮箱发送的文件视为履行书面通知及送达义务;因对方电子邮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效或被注销)导致电子邮件发送失败的,自发件人发送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甲方:隆昌市公安局(盖章) | 乙方:四川高地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2021年 10月15日 | 签订日期:2021年 10月15日 |
地址:四川省隆昌市中心街169号 | 地址: |
邮编:641200 | 邮编: |
联系人:蒋力 | 联系人: |
电话:180*****677 | 电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自贸试验区分行 |
账号: | 账号:********9214 |
统一社会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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