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CS-********0150-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雨花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湖南卓联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新扩建学校、幼儿园饮水机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015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温开水直饮机(四龙头) | 热水器 | 详见采购需求 | 台 | 49 | 875140 | 2 | 温开水机(双龙头) | 热水器 | 详见采购需求 | 台 | 37 | 364154 | 3 | 直饮机服务费 | 其他服务 | 免费保修后的年度服务费 | 项 | 63 | 209475 | 4 | 直饮机服务费 | 其他服务 | 免费保修后的年度服务费 | 项 | 62 | 117800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伍拾陆万陆仟伍佰陆拾玖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制造厂商名称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1 | 温开水机(四龙头) | 威可利 | VL-4 | 中山市威可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17860 | 49 | 875140 | 2 | 温开水机(双龙头) | 威可利 | VL-2YG | 中山市威可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9842 | 37 | 364154 | 3 | 温开水机(四龙头)服务费 | / | / | 湖南卓联科技有限公司 | 3325 | 63 | 209475 | 4 | 温开水机(双龙头)服务费 | / | / | 湖南卓联科技有限公司 | 1900 | 62 | 117800 | 合计金额小写:*******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伍拾陆万陆仟伍佰陆拾玖元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起始日期:2021年10月25日,完成日期:2023年10月24日。总日历天数:1095天。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见附件11所学校地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运输和保险:乙方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2)交货方式: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到货安装,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3)合同期为三年。在合同期内设备的安装,由甲方按新建学校的学生招收实际情况排定供货时间进行,甲方根据分批安装、验收、接收、保修、维护的原则实施且按实结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746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3.07,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330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2.77,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85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4.16,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收款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湖南卓联科技有限公司:****************0257)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所投设备必须为全新合格产品。(2)乙方应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施工、安装、调试,充分考虑学生及儿童群体使用的特殊性,做到投入使用后能经久耐用、确保安全。(3)直饮水水质标准要求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中的所有指标(如在合同期限内有最新的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4)设备由乙方提供一年的免费保修服务(含易损件和耗材),保修期和系统技术支持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所有设备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技术人员到甲方设备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制定培训计划:系统安装调试技术跟踪培训,售后根据甲方要求,设备安装完毕后,每周培训两小时,培训设备正确使用方法及相关产品专业知识,指导甲方熟练使用至满意为止,周期为2个月,质保期内,每月进行一次设备巡检服务。 (6)乙方需在本项目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便于提供本地化服务,并在需要时安排技术服务,设置易损件仓库(如龙头、电源线、电磁阀等)及备用机,备品备件可替换合同设备的原部件,其制作材料、性能、质量不低于原部件,在质保期内,乙方负责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检测、定期更换配件等一切工作,技术人员须在接到学校故障报告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 (7)乙方建立健全饮用水工程售后维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管理档案。 (8)每学期开学前对设备进行维护(含电气安全),并进行水质检测和全面冲洗和消毒,合格后方可供水。对学校反应的设备异常情况,供应商应立即予以响应,并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 (9)配件耗材要求:免费保修内免费提供维护维修保养服务,非人为损坏的设备修复。每个学校及幼儿园每学期免费提供水质抽检报告一份。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简易程序进行验收。(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5)项目验收时,乙方必须保证产品满足甲方的要求。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合同价款支付: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正规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正规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1.2设备寿命期运营及维护 (1)所有设备在一年的免费保修服务期满后有七年的运营维护期,乙方在运营维护期间应做好滤芯更换、水质保障、平台维护更新、设备巡检、配备件品供应、维修服务等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在服务费中。 (2)乙方承诺能够按照本项目相同的服务价格、设备标准及要求、维修保养、服务能力等要求提供后续的设备寿命期运营维护。 (3)本项目合同期满后,甲方仍将按照本项目规定的指标及要求进行设备运营维护。后续的购买服务将依照期满后的最新政府采购法规进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井圭路80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69号圭塘河岸悠游小镇临山2号楼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