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磐安县财政局关于磐安县水旱灾害风险普查(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华市磐安县财政局关于磐安县水旱灾害风险普查(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华市磐安县财政局关于磐安县水旱灾害风险普查(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TPA-2021-GK008
二、项目名称:磐安县水旱灾害风险普查(山洪灾害防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同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物联网街369号B幢九层B906室
被投诉人: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建设大厦12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 磐安县安文街道江滨路70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磐安县水旱灾害风险普查(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TPA-2021-GK00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浙江同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求
投诉事项 1:评分细则“3、投标人具有工程测量专业甲级的得2分,乙级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甲级的得2分,乙级的得1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内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
投诉人诉称1:本项目测量的工作主要是山区河道断面测量和高程点测量,根据《水文测量规范》(SL58-2014),一般洪水痕迹及大断面高程点测量一般可采用五等水准测量。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工程测量资质作业限额对应分别是:甲级:无限额;乙级:三等以下;丙级:四等以下;丁级:等级以外。且同样根据上述文件,地理信息系统资质作业限额对应分别是:甲级:无限额;乙级: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及以下;丙级:县级行政区域及以下。磐安县显然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因而,本项目工程测量方面属于丁级的限额范围,地理信息系统内方面属于丙级的限额范围,而评分细则提出甲级得2分,乙级得1分,其他均不得分,显然要求与工作内容相比过高,限制了市场的竞争。
投诉事项2:评分细则“4.投标人承担过山洪灾害防治、群测群防、基层防汛台体系等相关规范性(标准)文件编制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内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投诉人诉称2:根据规范性(标准)文件是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供应商承担规范性(标准)文件的编制本质上是一种项目业绩,而项目业绩不能规定特定的行业或地域范围。本项目评分细则中限制在了“山洪灾害防治、群测群防、基层防汛台体系”等方面,显然限定了具体的行业范围。而且,基层防汛台体系是我们浙江省特有的名称,代理单位在回复质疑函中例举了5家单位,其中4家外省,1家省内,不具代表性。且维度没有列出浙江省内同时承担过山洪灾害防治、群测群防、基层防汛台体系等相关规范性(标准)文件编制的仅为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省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更重要的是,是否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并不与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
投诉事项3:评分细则“5.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的的1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执业资格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具有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内容:(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
投诉人诉称3: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称及执业资格要求太多,需要同时具有多个专业的综合技术能力,具有很强的排斥性。完全可以将相关职称及执业资格人员放入项目组成员评分中,分别得分。且本次项目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水旱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洪水灾害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及水旱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上述工作内容与规划专业没有较大关系,应适用于水文、水工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项目实施。
投诉事项4:评分细则“5.拟配备的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技术负责人除外)配备水利工程、测绘、防灾减灾、水利安全技术研究、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每类专业具有一个专业高级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最多得5分。”同一人、同一专业不得重复计分,专业以职称证书或者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设置不合理,质疑后招标代理单位不修改。
投诉人诉称4:本项目实施工作内容与水利安全技术研究、地理信息系统专业没有较大关系,且《浙江省第一次水旱灾害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中明确写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开展专家咨询,并点名需聘请水文、金属结构、水工、地质等水利专业方向专家。建议设置项对应专业技术人员。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修改,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给市场参与主体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被投诉人的回复说明
2021年10月25日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1:评分细则:“3.投标人具有工程测量专业甲级的得2分,乙级的得1分,其它不得分;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甲级的得2分,乙级的得1分。”设置不合理。
说明: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工程测量专业相关资质只有甲级和乙级,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情况。
投诉事项2:评分细则“投标人承担过山洪灾害防治、群测群防、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等相关规范性(标准)文件编制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设置不合理。
说明:经讨论,取消该项评分条款。
投诉事项3:“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的得1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执业资格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具有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
说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影响着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果,因本项目时间紧急,任务重,对于项目人员个人能力要求尤为突出,因此本条款从项目实际需求出发,并不存在不合理。
投诉事项4:“拟配备的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技术负责人除外)配备水利工程、测绘、防灾减灾、水利安全技术研究、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每类专业具有一个专业高级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最多得5分。同一人员、同一专业不得重复计分,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说明:因本项目涉及的内容与专业比较多,项目成员的专业配置越齐全,对本项目的开展越有利,因此本条款是合理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项目是磐安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的磐安县水旱灾害风险普查(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预算金额350.63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公告时间2021年9月29 日,更正公告时间2021年10月20日,开标截止时间2021年11月5日。投诉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10月12日对该质疑予以回复。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5日收到投诉函,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于2021年10月20日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和投诉书副本。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投诉答复。
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查明情况如下: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文件精神,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针对相关质疑内容,磐安县财政局于2021年10月28日聘请专家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经专家讨论形成如下建议:根据招标文件中项目采购清单和工作要求,评分细则与项目实施要求相适应,不需要修改。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服务团队中人员的经验、水平、能力等与合同履约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中,投诉人所提供的文件依据已废止,新出台文件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投诉事项2中,被投诉人已发布更正公告,删除投诉事项2所涉及条款。投诉事项3、4中,对于专家论证结果,我局予以采纳相关建议。因此投诉事项1、3、4“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磐安县水旱灾害风险普查(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TPA-2021-GK008)的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11月0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磐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采监科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875/202111/c0f50fba-3494-443d-aa44-22be1c436498">磐财采监处字〔202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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