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0035-1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河西泵站联调联排系统提升整治方案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3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河西“九站一厂” 运行提质增效规划方案研究 | 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 | 河西“九站一厂” 运行提质增效规划方案研究,详见招标文件。 | 项 | 1 | 813300 | 2 | 水位、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 环保监测设备 | 水位、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详见招标文件。 | 套 | 1 | ******* | 3 | 赵洲港(阜埠河)泵站纳污区管网现状问题调查。 | 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 | 赵洲港(阜埠河)泵站纳污区管网现状问题调查。详见招标文件。 | 项 | 1 | 898700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零玖万壹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合同标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长沙河西城区,项目实施范围约64.8平方公里,包括城市排水系统厂-站-网联合调度运行方案编制、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数据采集、排水系统现状问题调查、水质水量取样及检测、管网病害及功能性检测等。 2.1.1具体概况: 长沙市岳麓污水厂是服务我市主城区湘江西岸约108平方公里城区面积的大型市政污水处理厂,规划处理规模60万吨/日,现状处理规模45万吨/日,近三年进厂污水BOD浓度一直持续维持在60mg/L左右,是我市进水BOD浓度最低的污水厂之一,亦是我市污水提质增效重点治理的典型。 总体上,河西九座泵站采用相对独立运行模式为主,总体运行效能不高,站-站、站-网、站-厂之间的联合调度能力有限,泵站收集管网实时运行情况不够清晰、系统上下游水量不平衡、低浓度“外水”进入泵站导致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偏低等问题显著,离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 因此,开展本项目,可以更精准地掌握排水系统运行水质水量情况,提升泵站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污水收集输送系统的功效,促进厂-站-网协调运行,也能更好地维持城市水污染防控与排水防涝之间的动态平衡,有助于显著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另一方面,本项目中的部分内容也是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的任务之一,需尽快启动相关工作。 2.1.2项目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包括:①河西“九站一厂”运行提质增效规划方案研究;②水位、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③赵洲港(阜埠河)泵站纳污区管网现状问题调查。 (一)河西“九站一厂”运行提质增效规划方案研究 1.规划研究范围: 基于纳污区流域上下游排水系统性的特点,阜埠河污水泵站(及赵洲港排渍泵站)、罗家湖污水泵站、交警污水泵站、麓山垸污水泵站、咸嘉湖临时污水泵站、徐家湖污水泵站、岳北垸污水泵站、岳华垸临时污水泵站、财经污水泵站共9座污水泵站的纳污范围,研究范围共计约64.8km2。其中罗家湖污水泵站虽然不属于排水事务中心管辖,但考虑到污水系统上下游的整体性特点,本次亦将其纳入研究范围。 ********161*****9001.png%5C%22"> 2.规划时限:2021~2035年 3. 总体目标: ①准确掌握泵站及收集系统水质水量情况; ②完善泵站及收集系统水质水量管控调节能力; ③找到厂-站-网联调联运的最佳运行调度方案; ④逐步实现“水位可调、水量均衡、水质保障”; ⑤逐步强化泵站精细化管理、厂-站-网协同。 4. 技术要求: (1)综合考虑有关规范、城市规划、水环境情况、纳污片区厂站网现状及发展规划等因素,开展河西“九站一厂”运行提质增效规划方案研究,充分发挥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对现场调研充分详实,现状水质水量和排水系统运行情况摸排清楚,对污水厂及泵站存在问题梳理透彻; (3)解决技术路径科学合理,符合长沙市污水提质增效相关要求,符合岳麓“一厂一策”总体要求,提升污水浓度及污水收集率; (4)泵站联合高效运行调度方案、雨季泵站水质水位水量优化运行方案等相关工程实施方案符合现状设施实际情况,优化运行措施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可实施性好; (5)与中心城区泵站提标改造自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相统筹,不重复,功能互补。 5.主要包含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总体技术路径; (2)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3)规划技术方案及建设内容; (4)在线监测设备、管网节点控制调节设施等布置和选型; (5)系统的定位及功能; (6)投资估算; (7)分期建设计划及效果分析。 (二)水位、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1.总体要求 管网水质、流量在线监测仪表包括COD监测仪、氨氮监测仪、流量液位监测仪及配套远程控制设备(部分厂商监测分析与通讯功能一体设备可不单设配套远程控制设备),通过实时、稳定采集管网、泵站的水质水量指标,使得管理单位更精准地掌握系统运行水质水量情况,一方面为河西“九站”运行调度的优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另一方面为赵洲港泵站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提前布局,在整改方案技术支撑、工程建设及运行效果检验等方面持续发挥作用。 根据《城镇排水管网在线监测技术规程》(T/CECS869-2021)及国内先进城市通用做法,基于提质增效监测的布点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污水厂进出水管; (2)污水提升泵站、调蓄池的进水管和出水管; (3)沿河截流系统和重要分支管网节点; (4)重点小区或企事业单位排水接户井; (5)合流制溢流排口、雨水排口和没有封堵的污水直排口。 监测指标选择的原则为: (1)污水厂的进水主干管开展液位、流量、COD、氨氮等指标监测; (2)污水提升泵站、调蓄池进水管开展流量和COD、氨氮等指标监测; (3)沿河截流系统和重要分支管网节点开展液位、流量指标和COD、氨氮等指标监测; (4)合流制溢流排口、雨水排口和封堵的污水直排口开展流量和SS指标监测。 本次选择7座泵站进水主管和赵洲港泵站纳污区上、中、下游主要分支管网汇入节点8处设监测布点,共设15处在线监测设备,具体布置详见在线监测设备布置图(均不得与中心城区泵站信息化项目已建或在建的水质水量监测点相重复),点位布置现为初步暂定,最终根据现场实际安装条件进一步确定最终定位,如现场不具备条件且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可酌情调整位置。本次实施的在线监测设备技术上可以实现数据接入中心现有的平台上进行展示和管理(相关的平台内容不在本次项目实施范围内),本项目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软件,保证数据的正常采集和集中查看、曲线流量及数据下载。 2.设备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技术参数及要求 | 备注 | 1 | COD监测仪 | 套 | 15 | A、总体要求 1)采用紫外光谱法,无需试剂。 2)具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3)在线监测仪内置大容量电池,适应无电力环境,一次可使用半年以上。 4)质量可靠、稳定安全。 B、规范和标准 1)GB 50093-201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2)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 C、基本要求 1)典型应用:用于市政排水管网和排口监测。 2)测量原理:采用紫外光谱法,无需试剂。 3)仪表特点 监测结果便于管理人员查看及调取,数据查看:可通过便携设备或屏幕查看监测数据; 内置大容量电池,适合无电力环境,一次性可使用半年以上; 可根据监测现场情况采用分体式或一体式,分体式主机与中继之间须为无线通讯; 时钟自动同步,监测频率可调,例如15分钟、30分钟、60分钟监测一次; 防水、防潮、防腐、防爆。 4)关键参数 量程: COD范围为 0-1000 mg/L; 精度:COD: 5%; 分辨率:COD 为 0.01mg/L; 温度适用范围: 0-45℃。 防护等级≥IP68,最深水下 10 米 最大承受压力≥ 1bar 操作界面:简体中文或英语 平均无故障时间:≥1440h 5)监测方式 采用井内分流或井内旁路监测方式,采样系统的吸程最大至6m。安装于检查井内,不占据井外空间,可以快速布置和迁移监测位置; 具备采样功能,可超标触发、定时触发、远程触发等多种采样监测方式。 | 含线缆、固定装置或外套保护装置等配件, 7处位于泵站进水主管及8处位于管网的水质(COD、氨氮)、流量液位监测点。 包括设备安装及调试及相关过程中的人工取样、监测、率定及一年设备维护费。 为便于后期设备管理维护,要求COD监测仪、氨氮监测仪、流量液位监测仪、配套远程控制设备应为同一品牌。 该子项还包含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流量数据的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 | 2 | 氨氮监测仪 | 套 | 15 | A、总体要求 1)氨氮分析仪采用电极法,无需对水样进行预处理,测量范围宽,测量稳定,维护方便。 2)具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3)在线监测仪内置大容量电池,适应无电力环境,一次可使用半年以上; 4)质量可靠、稳定安全。 B、规范和标准 1)GB 50093-201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2)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 C、基本要求 1)典型应用:市政排水管网和排口监测。 2)测量原理:采用电极法。 3)仪表特点 监测结果便于管理人员查看及调取,数据查看:可通过便携设备或屏幕查看监测数据; 内置大容量电池,适合无电力环境,一次性可使用半年以上; 可根据监测现场情况采用分体式或一体式,分体式主机与中继之间须为无线通讯; 时钟自动同步,监测频率可调,例如15分钟、30分钟、60分钟监测一次; 无需试剂,使用成本低; 4)关键参数 测量范围:0 ~10/100/1000mg/L(可调) 测量精度: 5%; 重复性: 5% 分辨率: 0.1mg/L 校准方法:手动、自动校准,校准周期可选 工作温度范围:5℃-40℃ 相对湿度:≤95%相对湿度,无凝露 操作界面:简体中文或英语 防护等级≥IP68,最深水下 10 米 平均无故障时间:≥1440h 5)监测方式 采用井内分流或井内旁路监测方式,采样系统的吸程最大至6m。安装于检查井内,不占据井外空间,可以快速布置和迁移监测位置; 具备采样功能,可超标触发、定时触发、远程触发等多种采样监测方式。 | 3 | 流量、液位监测仪 | 套 | 15 | A、总体要求 1)流量、液位监测仪支持排水管网或明渠等场合的满管、非满管流量在线长期稳定监测与积水及溢流预警报警。具有逐分钟持续监测、报警信息推送等的特性。主机采用不低于IP68防护等级; 2)具备1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3)在线监测仪内置大容量电池,适合无电力环境,一次可使用半年以上; 4)可根据监测现场情况采用分体式或一体式; 5)质量可靠、稳定安全。 B、规范和标准 1)GB 50093-201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C、基本要求 1)测量原理:使用速度面积法,速度测量使用多普勒超声波测量原理,液位测量使用压力或超声波测量原理,液位可全量程测量,在过载情况下依然提供正确液位值。通过速度和液位计算得出流量。 2)参数要求 液位量程:0~10m 流速量程:-6~6m/s 液位综合精度:1%FS 流速综合精度:2%FS 介质温度:1~60℃ 环境温度:-20~60℃ 采样频率:60s 平均无故障时间:≥1440h 防护等级≥IP68 防腐防爆 D、验收要求 由省计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流量数据的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 | 4 | 配套远程控制设备 | 套 | 15 | A、总体要求 1)本配套设备为可选项,监测点监测与通讯功能一体设备可不单设此配套设备; 2)控制在线监测点水质水量的采样、分析及结果传输; 3)具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4)质量可靠、稳定安全。 B、规范和标准 1)GB 50093-201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2)SL651-2014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 3)SZY206-2012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4)SL 61-2003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 5)SL426-2008水资源监控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C、基本要求 不小于7寸彩色显示触控显示屏幕,或可以在便携设备上查看监测结果; 超低功耗,适合无电力环境; 随插即测,主机可自动辨识感测器; 自动清洁设计,几乎免保养; 不低于IP66防水外壳,可户外安装; 内建记录功能,可储存不少于2,000,000条采样分析结果; 内置大容量电池,在停电或异常断电情况下,可维持30天以上监测、报告及记录功能; 内置电池,电池寿命2-5年,更换周期不低于1年;也可采用10-30V DC市电供电; 平均无故障时间:≥1440h; 自动辨别并补传资料,确保监测分析结果不会遗失。 |
(三)赵洲港(阜埠河)泵站纳污区管网现状问题调查 1.调查范围: 汇水区内污水属于阜埠河污水泵站汇水范围内,赵洲港泵站雨季溢流污染问题不仅受到雨水汇水区内管网错接影响,同时也受污水纳污区错混接影响,要从根本上解决排水系统问题,需从系统研究污水纳污区排水管网系统。故本次排查范围为阜埠河污水泵站纳污区。 阜埠河污水泵站纳污区北至枫林路,南至南二环,西至西二环以西的城乡结合部,东至湘江,纳污面积约为13.82km2。 ********161*****1002.png%5C%22"> 阜埠河污水泵站及赵洲港排渍泵站汇水范围示意图 2.功能概述: 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发现“2020年以来,长沙市仅小西门、赵洲港两个泵站就向湘江抽排1127万吨雨污混流水”。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根据市相关部门工作安排,应开展赵洲港(阜埠河)泵站纳污区管网现状问题调查工作,是专项整改的工作任务之一,形成问题清单和任务清单,为环保督察的整改提供依据。同时,查清片区现状管网的问题,也是为远期在纳污区内增设水位水量控制设施、从而提升泵站运行效能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3.技术要求: 1)现状管网雨污混接错接调查 利用片区管网排查项目现有的地形及排水管网测量资料,对纳污区范围内的市政及小区管网雨污混接情况、雨污混接分布及位置、混接类型等进行调查,且应满足《长沙市排水系统排查技术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 2)管网功能及结构病害缺陷检测 采取CCTV检测等专业手段,对管网功能及结构病害缺陷进行检测(不含检测中淤积管段所需的清淤、疏浚、降水等工程内容,相关管网清淤疏浚等工程纳入另外项目实施),应查清: ①管网的障碍物、沉积、结垢、残墙/坝根、浮渣、树根等影响排水管网畅通性能的功能病害情况; ②查清管网中的塌陷、错口、变形、破裂、接口材料脱落、腐蚀、起伏、脱节、异物穿入、渗漏、外水入渗入流、支管暗接等结构本体遭受损伤情况; ③满足《长沙市排水系统排查技术工作指南》(试行)对管网功能及结构病害缺陷检测的相关要求。 3)污染源、排水管网及设施运行情况水质水量调查 ①对既有雨水管中的污水进行溯源,同步对重要污水管线节点的水位、水量、水质进行检测、取样、分析; ②对合流管网中污水的截流模式进行调查,结合长沙降雨特征,同步对雨天的水质、水量进行检测、取样、分析,摸清雨天溢流污染的变化规律; ③对污水管及泵站等相关系统的污水水位、水量、水质进行检测、取样、分析,摸清晴天、雨天污水管中的水质、水量变化规律。 ④对晴天、雨天等不同工况下,辖区范围排水管网和设施的水质、水量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暂按小区、上游、中游、下游、末端各1个(共5个)取样点考虑,晴天工况连续取样48小时,取样间隔2小时;雨天取样前2小时,取样间隔为10分钟。水质检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总磷、氨氮。 4)成果要求 本调查的相关指标还应满足河西“九站一厂”运行提质增效规划方案研究的相关要求。最终应形成现状问题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含:雨污混接调查结果、水质水量调查结果、管网功能和病害调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形成问题清单和任务清单,为环保督察整改提供重要依据。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3.2 履行地点:按照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人指定地点当面提交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河西“九站一厂”运行提质增效规划方案研究、赵洲港(阜埠河)泵站纳污区管网现状问题调查支付方式如下: (1)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上两部分费用合同款的40%。 (2)第二次支付:正式成果验收通过最终评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1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上两部分费用余款。 4.1.2水位、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支付方式如下: (1)第一次支付:合同约定的设备全部到货,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款的50%。 (2)第二次支付: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款的45%。 (3)第三次支付:所有的设备运行期满壹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余款。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左家塘支行(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0403)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2.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验收方式:一般程序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处理本项目招采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6.1.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和要求。 6.1.3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成果后,及时组织验收,如甲方故意拖延不组织验收的,应赔偿乙方相关延误损失。 6.1.4甲方应按照合同付款条件的约定,在乙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及时支付款项。 6.1.5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6.1.6甲方有义务保守相关商业秘密。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技术规格和参数的成果及合同标的物。 6.2.3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对于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6.2.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按时交付合同成果。 6.2.5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6.2.6乙方应该按照甲方支付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及其他(如果有)用于申请支付的材料。 6.2.7乙方有义务保守相关商业秘密。 6.2.8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有权利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其他委托条款按照通用条款第15条违约责任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投标人(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芙蓉北路19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8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