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示]印江自治县民政局农村养老机构购买第三方服务采购

[合同公示]印江自治县民政局农村养老机构购买第三方服务采购

印江自治县民政局购买乡镇敬老院养老服务采购项目
(B包)
















合同签订地点:印江自治县民政局
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9月10日




甲 方:印江自治县民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张家伟
地 址:印江县峨岭街道紫薇路鱼泉街14号
乙 方:铜仁恒康养老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会芸
地 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街上川硐敬老院
为破解空巢老人养老难问题,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按照《铜仁市民政局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铜民发[2019]26号)、《印江县政府购买敬老院运营管理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印府办函[2020]9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推进敬老院管理社会化运营”的任务目标和铜仁市民政局要求院民在10人以下的敬老院必须采取“关停撤并”的督办意见要求,在全面总结2020年县城中心敬老院购买第三方服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打造区域性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盘活闲置床位向社会老人开放,提高乡镇养老机构入住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就部分乡镇敬老院购买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购买范围及服务对象
新寨镇敬老院、杉树镇敬老院、板溪镇敬老院、中兴街道敬老院。服务对象分别为新寨镇、杉树镇、板溪镇、中兴街道、天堂镇、刀坝镇、沙子坡镇7个乡镇的特困老人,在满足特困老人的前提下,承载范围内的剩余床位原则上可有偿服务上述7个乡镇(街道)的社会老人。

第二条 提供服务的方式
(一)服务区范围内的特困供养人员经体检且符合入住条件的优先入住敬老院,甲方按照上级当月补助政策标准,将实际入住特困供养对象人数的护理费直接支付给乙方,同时按照铜仁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将实际入住特困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直接支付给乙方,从承接服务当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向特困供养对象免费提供一日三餐(中、晚餐至少是四菜一汤,并保证中、晚餐有荤菜。)、住宿、服装和日常生活照料(按全自理1:10、半失能1:6、全失能1:3标准配备护理人员,照料内容为提供就餐、送医、个人卫生、房屋打扫等日常服务。),每月支付入住特困供养对象每人至少50元作为零用钱,每月为特困供养对象理发一次,水电费、收视费和网络费用等由乙方负责。
(二)根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接收的条件和程序,凡服务区范围内的特困供养人员,只要本人愿意且符合条件的,坚持“愿进全进”的原则。乙方在满足特困供养人员入院的前提下,甲方将其所有位于相应区域敬老院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房屋及设施设备清单作为合同附件)有偿提供给乙方,剩余床位用于养老服务经营。
(三)乙方提供服务的期限为五年,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为乙方提供敬老院房屋作为乙方的经营管理场所,甲方提供的敬老院房屋期限从 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乙方可以就续签合同书面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的,可以续签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另行约定。

(四)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无偿提供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交付给乙方,乙方书面确认并签收《设施设备移交清单》,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或中途解除合同的,按乙方书面确认的设施设备归还给甲方。
第三条 相关费用
(一)合同期限内,乙方在报批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自费对原房屋进行改造和设施设备添置,承载范围内的剩余床位可有偿向有需求的非特困供养人员开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化,但乙方需每年向甲方交纳资产使用费共计壹万元(¥:10000元),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交纳。
(二)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伍万元整(50000元)。在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在服务期内无任何违约情况和损坏甲方财物情况,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对甲方的财产有损坏的必须照价赔偿(正常使用耗损除外,但需向甲方办理报损相关手续,经同意后方可)。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收取相关费用。
(二)在合同期内,如因上级政策调整,需要终止合同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双方解除合同。甲方不对乙方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退还乙方所交全部保证金,乙方已投入的不可拆卸的资产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及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权监督乙方完善相关证照,并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乙方落
实院内安全生产、环保、综治维稳等工作,但不得无故干涉乙方
的哈法(养老)经营。
(四)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当月护理等级、补助标准政策和购买服务的数量,将护理费和基本生活费据实全额拨付给乙方银行账户。
(五)若特困供养老人在合同期内发生自然生病等其他需要另行开支费用的情形,院内特困供养老人因病就医产生的医疗自付费用按铜仁市民政局、铜仁市医疗保障局、铜仁市卫生健康局和铜仁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供养对象住院就医保外费用减免的通知》(铜民发[2020]42号)文件减免后,剩余部分自付费用由县民政局统筹全县特困供养金进行全额解决。如因上级对特困老人医疗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标准执行。若特困供养老人自然死亡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运户费、火化费用由民政局负责。
(六)如乙方因各种原因违约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积极主动协调院内供养人员的子女或相关亲人,并妥善转移安置好自费人员,甲方不接收、不安置乙方所收自费人员。
(七)甲方应积极争取配套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补助资金,支持敬老院的提升改造,向上级争取配套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补助资金由甲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乙方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如乙方拒收本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内且符合入住条件的特困老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当按规定完善相关经营证照。

(二)乙方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相关费用。
(四)乙方在切实履行本合同、经营期间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主管部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贴。可以接受各级各类物资、资金、服务的捐赠、慰问等,但必须建立健全各类登记和发放台账备查。
(五)乙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相关设施设备,但装修装饰不得改变房屋整体结构和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
(六)乙方不得用甲方资产作为抵押、质押、担保等行为,或在甲方所属资产上设置任何不利或损害甲方资产的行为。不得将敬老院经营管理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七)乙方必须合法经营,依法按时缴纳各种税费、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按时支付保安、聘用人员工资等。
(八)乙方必须保证其经营范围是与养老相关的经营项目,不得开展任何与养老无关的经营。
(九)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及产生的各种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十)如根据甲方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需要,对乙方承接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考察等工作时,乙方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配合,不得无理由拒绝,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十一)原应由甲方承担的院内公益性义务、院内的特困供

养养老等服务由乙方全权负责,并自行承担物业、保安、管理人
员工资等相关费用。
(十二)原敬老院工作人员原则上整体转入乙方继续服务,但必须按乙方要求重新履行劳务合同,如不愿意继续从事养老服务的原工作人员按自行解聘处理。
(十三)乙方不得超范围为特困老人提供服务,原则上也不得超服务范围为非特困人员提供服务。乙方应遵循服务范围内的特困老人自愿入住原则,在养老机构的承载范围内(规定床位数)实行应收尽收,既不能强制特困老人入住,也不允许拒收符合入住条件入住的特困老人。
(十四)特困老人在签订《入院协议》、《护理协议》和《监护协议》的基础上,乙方必须为入院特困老人建立健全个人档案。
第六条 拆迁补偿
合同期内,在乙方无违约的正常经营期间,如甲方提供的房屋遇拆迁或被征用,乙方新进行的装修装饰和新添置的设施设备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原房屋等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补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合同期限内,若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甲方或甲方设立的相关机构名义对外经营和承揽业务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二)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所产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人身伤害及经济赔偿等,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对乙方不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三)合同期限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拨付院内特困供养老人的护理费和基本生活费,若不按时足额拨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在甲方提供的房屋内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如吸收公众存款、传销、吸食贩卖毒品、卖淫嫖娼、非法聚会、赌博等非法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
(四)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有损毁甲方房屋、设施设备的行为,若发现乙方损毁甲方房屋、设施设备,或将甲方提供的资产作为抵押、质押、担保等损害甲方资产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五)合同期限内,乙方不配合甲方或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等工作,由此给甲方工作开展造成影响,如处分,扣分,检查不过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投资的全部装修、装饰和设备等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对乙方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六)本合同中途解除或合同期满后,乙方对敬老院进行的装修、装饰和新添置的设备等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对乙方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七)乙方不承担敬老院公益性义务,或者院民满意度不足百分之八十(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不定期通过走访、谈话、问卷等方式,了解入住特困供养人员满意度,一年不少于两次,考评结果将作为协议是否终止的主要参考依据),不按甲方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八)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特困供养养老人非正常死亡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各项民事、刑事及经济赔偿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九)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合同期限届满没有续签合同的,本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如甲方违约,除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乙方违约,除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逾期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三)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相关费用的,逾期每天按照应交付的全部费用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的,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七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养老中心、办公室各执一份存档、新寨镇、杉树镇、板溪镇、中兴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执一份存档,乙方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

附:1.《印江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农村养老机构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实施方案》
2.B包范围内敬老院设施设备移交清单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 间: 时 间:

见证单位:
新寨镇人民政 杉树镇人民政府
(法人或委托人) (法人或委托人)

板溪镇人民政府 中兴街道办事处
(法人或委托人) (法人或委托人)

签订地点:印江自治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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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第三方服务 养老机构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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