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综合射击训练中心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关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综合射击训练中心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一、项目编号:GZ*******
二、项目名称: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综合射击训练中心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258室
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1117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1号2栋301-15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三楼 |
四、基本情况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综合射击训练中心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GZ*******),于2020年10月28日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0月30日发布结果公告,预中标人为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人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之一,于2020年11月10日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于11月19日对质疑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内容为维持原有中标结果。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正式受理。该案因需向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发函查证相关文件真实性,发函时间2021年1月4日,收到回复时间1月19日,上述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及理由为:
投诉事项 1: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靶机样机,对照技术功能参数要求逐一核验及实弹测试”。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未回复“是否已经超过招标要求的5个工作日”。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的设备成熟可靠,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靶机样机,对照技术功能参数要求逐一核验及实弹测试,如未及时提供或达不到招标要求的参数功能,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2、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于2020年10月30日公示,按招标文件要求,预中标供应商应于2020年11月6日(工作日)前提供靶机样机。
3、事实情况是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晚上10:30左右送样机至测试地点,卸货完成时已经是晚上11:30左右,且至当晚12时前未组装、调试设备以供测试。
4、“敷衍式”的“实弹测试”是送样后一周完成。
5、被投诉人答复称“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规定,预中标单位(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靶机样品,并存放于甲方指定的地点”,该回复完全背离事实。
6、根据《劳动法》,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5日(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对交易项目实行的是早9—晚5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及《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日的规定。
投诉事项2: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实弹测试用靶机样机与该公司投标文件内的靶机不一致。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未回复,对质疑人提交的“事实依据”是否核实。
事实依据:1、预中标供应商于2020年11月6日夜晚,提供了靶机样机,但所供靶机样机与该公司投标文件内的靶机不一致,外观、功能均可以轻易目测辨别。
2、被投诉人答复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该回复完全背离事实。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如果投标人在技术偏离表中注明无偏离,评标结束后、签订采购合同前又认为其实际产品与投标技术需求不一致的,视为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其投标将被追认为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3: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资料或夸大功能资料参与商务技术评审而谋求中标 。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未回复,对质疑人提交的“事实依据”是否核实。
事实依据:1、中标供应商标书中的“组合式多功能战术靶”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支持起倒、侧转、摇摆、回转、升降、平移等出靶模式(需更换靶夹等部件)”,请对比中标供应商该设备的检测报告中的所附样机照片,根本就不具备该功能。
2、中标供应商标书中的“反恐对抗全向移动机器人靶机” 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避障能力、仿生能力、路径寻迹、人员追踪”功能,请对比中标供应商该设备的检测报告中的所附样机照片,根本就不具备该功能。
3、现场演示“智能机器人战术靶,携带靶标可爬上30度斜坡,在坡道上停车后不溜坡”,是通过后期剪辑而成,实际该设备无法顺利爬上30度斜坡,且在坡道上停车后会溜坡。
4、现场演示“全向移动机器人靶,避障能力、人员追踪” 是通过后期剪辑而成,实际该设备不具备该功能。
5、以上“事实依据”,投诉人已经向“被投诉人”提交“U盘”载体的检测报告和视频资料,被投诉人答复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该回复完全背离事实。
法律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无效投标”的规定“投标详细配置清单响应表不真实填写或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或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即“★”的关键性指标及技术参数要求负偏离或缺漏”。
投诉事项4:实弹测试的“本行业相关专业人员”,并非原“评审专家”。
事实依据:1、被投诉人答复称:预中标单位(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靶机样品。甲方邀请本行业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并实弹测试,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2、“本行业相关专业人员”并非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评审专家名单: 涂**,招标一部(郑**),魏**,莫**,沈**,郭**,诸** 。
3、“评审专家”未参加11月13日组织的实弹测试,故无法评判样品靶机的外观是否和投标文件中靶机样式一直,更无法判断靶机性能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视频演示靶机功能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质疑函的答复,“所答非所问”,敷衍了事。
事实依据:1、被投诉人未回复“2020年11月6日晚上10:30左右送样机至测试地点,当天未测试”,是否已经超过“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
2、被投诉人未回复质疑函“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实弹测试用靶机样机与该公司投标文件内的靶机不一致”,质疑材料是否核实,是否成立。
3、被投诉人未回复质疑函“预中标供应商通过虚假资料或夸大功能资料参与商务技术评审而谋求中标”质疑材料是否核实,是否成立。
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答辩事项为:
投诉事项1: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靶机样机,对照技术功能参数要求逐一核验及实弹测试”,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未回复“是否已经超过招标要求的5个工作日”
答辩1:1、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于2020年10月30日公示,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靶机样机,节假日减除后,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于2020年11月06日提供了靶机样机并送达绍兴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个工作日的时间并非工作时间)。投诉人对时间节点系理解误差。
2、采购人对靶机样机的核验测试工作的安全性、特殊性、保密性等综合因素考虑,采购人在样机到位后,根据工作进程安排专业人员择时进行了测试核验工作。符合采购人的工作职责范围,测试工作符合规范,时间安排也未影响招标工作实质性内容。
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相关链接及截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GZ*******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2: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实弹测试用靶机样机与该公司投标文件内的靶机不一致。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未回复,对质疑人提交的“事实依据”是否核实。
答辩2: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前采用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本次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而且实行网上投标,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所述“所供靶机样机与该公司投标文件内的靶机不一致,外观、功能均可以轻易目测辨别”,威武公司未参加采购人的测试核验,所投诉事项无依据,明显与事实不符。
2、为使项目招标公开、公平、竞争充分,本次招标未设制无效投标的关键性指标及技术参数要求。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测试核验,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弹测试并各自独立评审,测试意见为合格。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GZ*******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3: 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资料或夸大功能资料参与商务技术评审而谋求中标。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未回复,对质疑人提交的“事实依据”是否核实。
答辩3:1、预中标单位(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要求及相关佐证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演示视频等情况综合打分,最终商务技术报价得出最终中标候选人,招投标流程合法、合规。
3、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投诉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商业技术秘密,且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4、招标文件中凡标注“★”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但本次招标文件并未标注“★”实质性条款,没有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关键性指标和技术参数要求。
事实依据: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4:实弹测试的“本行业相关专业人员”,并非原“评审专家”。
答辩4:
1、上述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
关于“实弹测试的评审专家组成”的投诉。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综合射击训练中心项目(招标编号:GZ*******),因实弹测试涉及到真枪实弹,具有危险性、保密性、特殊性,非专业人员、专门场所无法操作,故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要求邀请了本行业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并实弹测试。实弹测试结果非采购人自主确定,2020年11月13日,由专业人员在绍兴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进行实弹测试并各自独立评审,测试意见为合格。(附:实弹测试报告)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GZ*******招标文件》实弹测试报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质疑函的答复,“所答非所问”,敷衍了事。
答辩5:1、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的时间提供靶机样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个工作日的时间并非工作时间。采购人对靶机样机的核验测试工作必须有安全性、特殊性、保密性等综合因素考虑,样机到位后根据工作进程安排时间进行测试核验;符合采购人的工作职责范围,测试工作符合规范,时间安排也未影响招标工作实质性内容。并已于答辩1中回复。
2、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演示视频等情况综合打分,最终商务技术报价得出最终中标候选人,招投标流程合法、合规。
3、该项目因实弹测试涉及到真枪实弹,具有危险性、保密性、特殊性,非专业人员专门场所无法操作,故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邀请本行业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并实弹测试。实弹测试结果非采购人自主确定,是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弹测试并各自独立评审,测试意见为合格。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GZ*******招标文件》实弹测试报告
代理机构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辩事项为:
答辩意见1: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于2020年10月30日公示,按招标文件要求,预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靶机样机”,即于2020年11月6日(工作日)前提供靶机样机。(5个工作日的时间并非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时间节点,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提供了靶机样机并送达绍兴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样机送达及卸货过程,全程拍摄记录。(如有需要采购单位可以提供)
2、采购人对靶机样机的核验及测试工作必须有安全性、特殊性、保密性等综合因素考虑,于样机到位后根据工作进程慎重安排具体时间进行测试核验符合采购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并且未影响招标工作实质性内容。
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相关链接及截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GZ*******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2: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实弹测试用靶机样机与该公司投标文件内的靶机不一致。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未回复,对质疑人提交的“事实依据”是否核实。
答辩意见2: 根据业主单位验收情况及回复,质疑所提及的“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所述“所供靶机样机与该公司投标文件内的靶机不一致,外观、功能均可以轻易目测辨别。”与事实不符。
事实依据:《GZ*******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3: 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资料或夸大功能资料参与商务技术评审而谋求中标。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未回复,对质疑人提交的“事实依据”是否核实。
答辩意见3:1、预中标单位(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参数要求及相关佐证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2、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演示视频等情况综合打分,最终商务技术报价得出最终中标候选人,招投标流程合法、合规。
3、招标文件中凡标注“★”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但招标文件并未标注“★”实质性条款。
4、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投诉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涉是否商业技术秘密,且证据来源是否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事实依据: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4:实弹测试的“本行业相关专业人员”,并非原“评审专家”。
答辩意见4:1、上述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
2、另关于“实弹测试的评审专家组成”的投诉,因实弹测试涉及到真枪实弹,具有危险性、机密性,非专业人士无法操作,故采购单位验收时邀请本行业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并实弹测试。实弹测试结果非采购人自主确定,是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弹测试并各自独立评审,最终意见为合格。(附:实弹测试报告)
事实依据:《GZ*******招标文件》实弹测试报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质疑函的答复,“所答非所问”,敷衍了事。
答辩意见5:1.本项目具体验收由上虞区公安分局负责,在质疑答复函时采购人已经明确答复投诉人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供靶机样机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个工作日的时间并非工作时间。采购人对靶机样机的核验及测试工作必须有安全性、特殊性、保密性等综合因素考虑,于样机到位后根据工作进程慎重安排具体时间进行测试核验符合采购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并且未影响招标工作实质性内容。并已于答辩1中回复。
2.根据业主单位验收情况及回复,质疑所提及的“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所述“所供靶机样机与该公司投标文件内的靶机不一致,外观、功能均可以轻易目测辨别。”与事实不符。
3.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前采用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本次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而且实行评标委员会网上评审,各专家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演示视频等情况综合打分,最终商务技术报价得出最终中标候选人,招投标流程合法、合规。
事实依据:质疑函答复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相关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答辩事项为:
投诉事项1: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靶机样机,对照技术功能参数要求逐一核验及实弹测试”,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未回复“是否已经超过招标要求的5个工作日”。
答辩1:1、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所述“事实情况是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晚上10:30左右送样机至测试地点,卸货完成时已经是晚上11:30左右,且至当晚12时前未组装、调试设备以供测试。”、““敷衍式”的“实弹测试”是送样后一周完成。”没有提供我司设备到场时间与测试时间证明,缺乏事实依据。
2、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歪曲《劳动法》概念,劳动法全文并未对“工作日”进行定义。工作日指的在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时间的长度(小时数),工作日不包括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即一个工作日就是一天。
3、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混淆“中标”与“预中标”概念,招标文件要求“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靶机样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发了中标通知书后才算是中标,截至目前暂未发放中标通知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应为我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提供靶机样机。事实上我司为“预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了项目采购需求的靶机样机”。我司为应对竞争对手恶意投诉,向招标单位证实我司实力提前提供了靶机样机进行实弹测试。
4、招标文件仅要求5个工作日提供靶机样机,未要求实弹测试时间。我司提供的靶机样机为成品产品,所需演示的靶机产品无需组装,不存在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所述的“至当晚12时前未组装、调试设备以供测试。”
5、经实弹测试,我司提供的靶机样机满足招标文件及招标单位要求。
投诉事项2: 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实弹测试用靶机样机与该公司投标文件内的靶机不一致。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未回复,对质疑人提交的“事实依据”是否核实。
答辩2: 1、本次招投标活动是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且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严格保密的,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所述“所供靶机样机与该公司投标文件内的靶机不一致,外观、功能均可以轻易目测辨别。”背离事实,本次招标活动的公正严格情况可证明其不可能看到我司投标文件及演示样机,不可能知晓我司提供的靶机样机是否与投标文件内的靶机是否一致,因此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为凭空捏造事实。
2、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多功能战术靶”确为我司设备照片,实际上我司“多功能战术靶”优于本次招标要求,除了满足本次招标要求的起倒、侧转、摇摆、回转、升降、平移等出靶模式(需更换靶夹等部件)功能外,设备还可5台同时安装于同一平台,实现“起到侧转、起倒摇摆、侧转摇摆、侧转回转、起倒回转、摇摆回转、起倒侧转摇摆回转组合战术显隐动作”,响应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已于投标文件中进行阐述。因此我司多功能战术靶投标响应及检测报告照片放置的是1个平台5台多功能战术靶图片,因检测报告只放置1张照片,因此未附更换靶夹后带升降、平移功能的产品照片,并非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所述的功能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另检测报告技术参数已证明我司设备满足并优于招标要求,产品功能以检测报告技术参数为准,图片仅为参考。
3、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我司多功能靶照片拍摄地点位于我司研发测试场所,该设备刚完成研发测试暂未公开宣传,设备外观照片及研发测试场所属于我司商业秘密范畴,其照片为通过某种渠道偷拍,举证材料来源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4、投诉人所述“对质疑人提交的“事实依据”是否核实”,从投标文件、演示视频、现场实弹测试环节均已核实确认我司产品满足招标要求,并明确回复质疑人。按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质疑人负有举证责任,其质疑举证事实依据无法有效证明其质疑事项,应予驳回,如回复具体设备技术细节将导致我司设备参数泄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投诉事项3: 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资料或夸大功能资料参与商务技术评审而谋求中标。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未回复,对质疑人提交的“事实依据”是否核实。
答辩3:1、关于多功能战术靶图片问题已于“答辩2”中阐述,本条投诉所述设备反恐对抗全向移动机器人靶机、智能机器人战术靶不符合招标文件问题我司已于投标文件、视频演示、样机实弹测试环节充分证明我司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技术参数已明确反映出我司产品符合招标技术参数要求,仅仅为对方个人认为从照片来看是不满足的,设备照片并无法反应“避障、追踪、路径寻迹、仿生惨叫”等功能,为投诉人恶意歪曲事实。我司经向检测机构南京市质量监督检验院核实,因检测报告涉及产品核心技术参数,检测机构与我司从未公开发表,也未泄露与任何第三方,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涉及我司商业技术秘密,且证据来源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3、视频照片上显示的人员为我司前员工刘**,其于我司设备测试时串通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恶意摆拍并提供与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人员,该视频非我司演示视频,为非法手段恶意拍摄,且质疑人提交的视频无法有效证明我司视频为后期剪辑、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4、招标文件虽要求“招标文件中凡标注“★”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但招标文件并未标注“★”条款,因此投诉人所述的“★”条款重大偏离与事实不符。且招标文件该条明确主体应为“评标委员会认定”。
投诉事项4:实弹测试的“本行业相关专业人员”,并非原“评审专家”。
答辩4:1、从招标文件要求“2、本项目要求中标人的设备成熟可靠,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靶机样机,对照技术功能参数要求逐一核验及实弹测试,如未及时提供或达不到招标要求的参数功能,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备,中标人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看,招标文件并未规定实弹测试人员必须为参加评标人员,实弹测试为采购人自行组织,不属于评标范围。
2、实弹测试当天其他人员不清楚,至少当时的实弹测试是由诸**老师组织,郭**老师参与,投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3、评标过程、实弹测试过程是保密的,且浙江威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参与,事实上其并不知道测试细节安排,其所述完全为凭空捏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质疑函的答复,“所答非所问”,敷衍了事。
答辩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我司认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面对行业恶意投诉、非法手段打压同行的压力下,未透露具体技术秘密,正体现了本次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及程序的规范合法。
2、处理结果:经查实,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归属于样机的交付时间,参数性能及实弹测试。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所述,“本项目要求中标人的设备成熟可靠,应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靶机样机,对照技术功能参数要求逐一核验及实弹测试,如未及时提供或达不到招标要求的参数功能,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备,中标人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被投诉人)负责样机相关问题的认定,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已明确认定样机的交付时间,参数性能及实弹测试均符合其要求。关于样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评审结果。据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机关认为,预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的性能参数应审查其产品的检测报告。通过查阅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4项投标靶机的检测报告(便携式摇摆靶检测报告,组合多功能战术靶检测报告及其他参数证明材料,反恐对抗战术智能机器人靶机检测报告,反恐对抗全向移动机器人靶机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对投标靶机性能参数的描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调取上述4项检测报告原件,经核对后与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通过向上述4项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发函协查,证实上述4项检测报告为该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内容与该单位存档内容一致。关于投诉人的视频资料,本机关再次组织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调查。评标委员会专家现场观看后一致认定,无法证明投诉人的视频资料与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演示视频相关,保留原评审结果。同时评标委员会也对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一致认定保留原评审结果。据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本机关在调查后,发现被投诉人与代理机构对质疑函的答复确实过于简略,本机关已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指正,被投诉人与代理机构已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进行补正。据此,本投诉事项成立,但由于该投诉事项不是对采购文件的投诉,而是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工作的异议,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综合射击训练中心项目(项目编号GZ*******)”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21年02月02日
六、处理日期:2021年02月0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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